举报信
  举报人:王彩霞,女,汉族,身份证号:410305197102270025电话:18937922979
  实名举报:
  李宏海;高新法院副院长现主管执行;电话:18567662998
  张盛杰;高新法院副院长原民事案件审理;电话:
  黄 涛;高新法院执行局局长;电话:18567662958
  苏金凤;高新法院副院长原主管执行;电话:18567662988
  在办理(2014)洛开民初618号案件时,捏造事实、虚构债权,制造假证据,枉法裁判,欺上压下,勾结周华、张云立故意违法制造冤假错案,损害王彩霞和鑫惠福油缸有限公司的利益。

  事实与理由:
  1)2010年王彩霞控股的公司(鑫惠福油缸有限公司),张云立控股的公司(洛阳弘洋机械有限公司)和周华控股的公司(洛阳映山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三家联合担保各贷款200万元并签定了保证合合同,2010年10月14日又签订了互保协议。
  2)根据三人签订的购地协议和地方政府签订项目落地协议,至今周华、张云立也没有出足购地款,还有周华的(映山红公司)欠王彩霞的(鑫惠福油缸有限公司)的货款至今未还。
  3)他们为了不让王彩霞的公司还上款于2011年6月份(这时贷款还有三个月到期前)就把王彩霞以挪用、侵占、行贿、虚假注册等罪名举报到公安局。实际洛阳市公安局的立案表是2011年2月26日,这时的王彩霞并不知情,还在拿着我自己的公司鑫惠福的工资,全力以赴办着我们三人公司文晟公司(规划、环评、安评……等事情,至到2011年的5月份还举行了项目开工奠基仪式),6月份公安局就开始找我就没有时间和心情处理其他事。9月份就用他们提前和公安局拟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拒签他们证明我拒签的笔录。。。。。。
  4)2011年9月30日贷款到期后鑫惠福没有按时还款,高新农信社就把我们三人和我们三人控股的公司起诉至高薪法院,形成了洛开民初75号案件。
  5)洛开民初75号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鑫惠福司偿还借款195万元本金及利息;2、被告王彩霞、弘洋公司、张云立、映山红公司、周华承担连带责任。
  6)洛开民初字第75号判决生效后,高新区法院对上述各个被告进行了强制执行,由此形成(2013年)洛开执字第73号执行案件(由于执字第73号卷丢失)、从被申请人后续诉讼举证和法院执行流水账得知,弘洋公司代偿5。3万元,映山红公司代偿200。86万元。
  7)基于上述执行情况,2013年9月11日弘洋公司和映山红公司基于鑫惠福公司与洛阳农信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从属保证合同,以行使追偿权为由将鑫惠福公司起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鑫惠福公司支付弘洋公司5。3万元、映山红公司47。368万元。由此形成2014年7月10日的(2013)洛开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鑫惠福公司支付弘洋公司5。3万,支付映山红公司47。368万。
  8)基于上述原因:200。86加5。3 5。3 47。368余153。492万元,视为周华自动放弃追偿权。
  9)洛开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我们几方都没有上诉。高新区法院对鑫惠福公司进行强制执行。他们申请冻结了我公司设备、产成品、半成品等相关物资,车间门直今还被高新开发区法院的封条封着。。。。。。。造成了王彩霞的公司倒闭,大批的物质和设备报废(按原材料价值将近一千万元),造成了我公司没有履行的合同一千四百多万,大量的应收帐款无法收回。造成了给我公司合作的两个公司倒闭……等重大损失。之后鑫惠福多次去找高新开发区法院解决没有结果,就以书面形式找苏金风和黄涛,黄涛就让刘雨通知周华。后来在114执行卷宗中发现有一个笔录周华说扣押物品不值钱不要了,至今鑫惠福也没有接到任何处理通知,也没有解封。去找黄涛就抵赖说自动解封。
  10)同一个民事纠纷在苏金凤、张盛界等人的合谋下又二次造假诉讼。形成了(2014洛开民初618号判决),这份判决立过三次案,第一次在高新法院立案,高新法院审核后认为不合适。又移送到涧西法院起诉,涧西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和宜阳文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彩霞的股份没有关系,后他二人主动申请撤诉。第三次又在高新法院在苏、张、黄、李的操作下违法立案,任性判决。该判决内容是:1、鑫惠福油缸有限公司十日内偿还周华,张云立180万本金及利息。2、被告王彩霞以其持有的洛阳文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限(占该公司注册股份的33。333)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周华、张云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11)该判决生效后王彩霞和鑫惠福进行上诉(由于公司被高新法院查封无法经营倒闭了)。因为没能支付诉讼费没有上诉成功,之后就一在直申诉。
  12)在王彩霞和鑫惠福申诉过程苏金风和黄涛指示部下,把王彩霞的股份执行给周华还不给王彩霞发裁定。时隔半年王彩霞找了多次无果,有一次找到院领导,第二天黄涛才给我补发了裁定。
  13)之后周华、张云立又要王彩霞返还公章和证照,又将王彩霞起诉至高薪法院,形成了2018豫0391民初300号裁定书。这份判决我们三人都没有上诉。
  14)之后同一个返还公章和证照又在高新法院上述人员的操作起诉形成了2018豫0391民初1159号判决。这份判决是李宏海践踏法律,滥用职权,任性判决的结果。由于李宏海的不配合上诉,故意刁难王彩霞,这份判决没有上诉成功。
  15)由于他们践踏法律,王彩霞对法律没有了信任感(张盛界代院长时)就开始查高新法院办理的所有相关案件的卷宗,经过三个月的辛苦努力发现他们追诉我的基础案件(2013)洛开执字73号执行卷宗)丢失。。。。。。。后经王彩霞多次信访奔走,引起了高院和中院领导的重视,(2014)洛开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9日开庭,当场发现股权转让协议(周华的映山红公司把90万元的追偿权,转让给张云立控股的弘洋公司,盖着我们三人的公司文晟公司的章)明显造假,也没有任何支付凭证,本转让协议不能成立。还发现法院的收款收据也让周华同一笔账造成两份来掩盖虚构的那些债权。之后又开过三次庭查清楚了所有事实,至今也未出结果。
  综上所述:(2014)洛开民初618号案件的事实、诉讼主体、程序不对;诉讼标底虚构;转让协议不成立等。请求协调法院:1、撤销(2014)洛开民初618号判决书。追纠冤案制造者的刑事责任。2、请求调取(2014)洛开民初618号案件的卷宗和审委会会议记录,还有再审时的卷宗验证事实。3、追究周华、张云立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移送或合并诬告、陷害、行贿相关罪行一起处理。3、赔偿给王彩霞和王彩霞控股的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含和王彩霞控股的公司未履行完合同的损失)
  王彩霞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