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南检察官张健用伪证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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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南检察官张健用伪证办案
张健在《控申案件回复函》(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2017年1月22日)(以下简称《控申案件回复函》)中称,其支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南公(书)不立字(2013)第1号)(以下简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依据为: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10】第6号)(以下简称《许可证》);李卫平父亲李树森与孝感市人民广场管理处,签订的编号为000025的《人民广场二期建设工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
本案中,《协议书》签订于2012年2月24日;案涉房屋拆迁于2013年1月17日(见《不予立案通知书》、《孝感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答复书(孝政复答【2013】1号)》);《许可证》有效期为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7日。即签订《协议书》、拆迁案涉房屋时,《许可证》已失效。
为使签订《协议书》、拆迁案涉房屋时,《许可证》有效,张健又在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报告)(鄂孝南检控发【2017】3号)中,补充其作出《控申案件回复函》时没有收集的证据(该行为程序违法):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人民广场二期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准许延期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载明的作出日期为2011年11月28日。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技鉴字第1321号)(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批复》是2013年3月5日以后制作的,即《批复》是伪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本案中,2013年3月5日,《许可证》拆迁期限已经届满一年多,故《批复》准许的房屋拆迁延期无效。《许可证》于2011年12月8日失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案中,自2011年12月8日始,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项目既无拆迁人,也无被拆迁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案中,2012年2月24日,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项目既无拆迁人,也无被拆迁人。孝感市人民广场管理处与李卫平父亲李树森,均不具备签订该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资格,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成立,非法无效。
本案中,2013年1月17日,《许可证》已失效,《协议书》也不成立、非法无效。即《控申案件回复函》支持《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依据或者失效,或者不成立、非法无效,故《控申案件回复函》错误。
2019年12月5日,李卫平将包括新证据《鉴定意见书》在内的相关证据与申请材料,通过检察机关12309网站提交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见2020年9月14日网络截图),请求纠正原办案结论,通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立案。
面对新证据《鉴定意见书》,张健本应重新审查本案,排除伪证《批复》,通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立案。但他却对新证据《鉴定意见书》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在2020年1月3日的《关于李卫平信访案件情况报告》中,维持原办案结论,事实上坚持用伪证《批复》办案。
如果张健认为,《鉴定意见书》表述鉴定意见的措辞是“倾向认为”,不够肯定,则应当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但至少应当对《批复》存疑,予以排除。但张健却不仅不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更坚持将伪证《批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 ;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七)项要求鉴定意见明确。《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批复》是2013年3月5日以后制作的,非常明确。并且,《鉴定意见书》符合该条其他各项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 ;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应当遵从。因此,《鉴定意见书》应被采信。
综上,张健用伪证办案。
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本案中,2013年1月17日,即使《许可证》、《协议书》合法有效,而李卫平家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拆迁方也只能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但不知名人员却趁李卫平家中无人,溜门撬锁,侵入李卫平家住宅,将李卫平家部分财物非法转移,拆除李卫平家房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七十五条,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应当立案。
因此,即使《许可证》、《协议书》合法有效,《控申案件回复函》仍然错误。
爆料人:李卫平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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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证据目录:
1、孝南区人民检察院《答复函》(鄂孝南检控申控复字【2017】2号);
2、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控申案件回复函》(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2017年1月22日);
3、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南公(书)不立字(2013)第1号);
4、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10】第6号);
5、编号为000025的《人民广场二期建设工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6、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人民广场二期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准许延期的批复》
7、《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技鉴字第1321号);
8、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报告)(鄂孝南检控发【2017】3号);
9、孝感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答复书(孝政复答【2013】1号);
10、2020年9月14日网络截图;
11、《关于李卫平信访案件情况报告》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