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各新闻媒体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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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助 信
尊敬的全国各新闻媒体:您们好!
求助人 : 黄天生 联系电话 : 13802817665
住址 :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青山村
事情经过:因本人——黄天生在1999年以公开招标方式承包本村青山口电站,当时装机容最为 : 250 千瓦。签订合同后,本人因经营需要对电站增效扩容,共投入700多万元,从原有的250千瓦增至1130千瓦,分别增加250千瓦、630千瓦,共增容880千瓦。产值从原来每年30万元,投入后每年产值200多万元,到了2015年,因以梁某为首的青山村委会嫉妒电站收益,想通过起诉法院解除合同而引 发系列诉讼案件,致使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起初,青山村将此事起诉到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韶翁法民初字 第133号判决,经法院驳回青山村诉讼请求。后梁某某、村委会不服(2015) 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33号判决,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到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我认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裁定这一不合理诉求,(北京某科律师事务所调阅发现)审判中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认为,原审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但是主管民事副院长刘某刻意曲解法律,插手干预案件,要求把民心工程修桥款19万多元讨论成另外法律关系,以黄天生欠11万元为由解除合同。本来兑付承包款是民法规定,双方约定互兑是合法的,而副院长刘某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除去19万,曲解成黄天生欠11万承包款,并且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了合同,下达了2016粤02民终544号裁定。我认为解除合同如情如理如法都无凭,而且副院长刘某涉嫌滥用职权,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否定中央群众路线教育运动成果。也就是因这一判项矛盾 ,认定事实错误的改判,不仅使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并导致在执行中无法履行,随后再次发生新一轮N多起官司,让我历时八年间官司缠身,四处信访反映,日前也得到了省高院、最高法凭巡回法庭的法官答复:明确案件判项确有问题,现正在委托律师提起再审,我认为办案中严重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gt ;。最高人民法院(2018)9号(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此,恳请各级媒体关注,介入调查核实,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以维护中央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受害者看到希望,让正义得到伸张,让违法违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还韶关市司法界一片净上!法律格言 :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这,受害者才能确信自己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让人民群众真正生活在新时代特色社会主文的法治环境。万分感谢各级媒体的关注支持。本人承诺上述问题反映均有事实、有依据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求助人 : 黄天生
2020年11月9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