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无天,莫让土地流转,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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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们是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滕庄子乡李官庄村民,我村居住人口四千余人,我村书记刘世锋主任曹延利勾结村霸卢玉成等人,在2017年9月份欺上瞒下,伪 造村民代表签字和手印,把我们村原蓄水库大约三千亩的耕地在没有任何土地部门的批文,每亩八百元和新好科技有限公司签定二十五的合同,建设大型养猪场,书记刘 世锋主任曹延利把国家法律没放哏里,横行霸道并没有告知村民,书记,主任,违反了村民组织法,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为了维护我们的土地权利无奈起诉至人民法 院,由于官官相互说我们村民代表提供的证据不合法,不支持一审败诉,中院我们提出做司法签定,中院没有支持,在这件事我村几个人被拘留,黄骅市公安局不给拘留 证,之后,2019年7月23号起诉中院,2020年2月份中院为持原判,黄骅市政府单位偏向是他们并充当保护伞2017年到2018年新好科技有限公司打入我村账户1080万不知去 向,被他人转账,望相关部门依法彻查,在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明显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本次上诉依法符合再审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 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但申请人提交的村民签字情况统计表证明该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的形成存在如下问题:
(1)、村民代表翟福春、刘洪章、高双全、刘瑞治、曹延寿、刘宝发、刘世江、刘绍治、刘金岗、刘绍元、刘玉春、王润江、刘宝兴、刘玉成、刘广华陈述当时签字时原 村委会说的是低保和五保户的问题,未商讨关于水库的承包问题。
(2)、许金栋、刘宝楼、曹延胜、刘瑞博、刘峰等人根本没有参加会议,没有签字,也没有委托人他人代签。
(3)、刘玉德、刘振喜、卢纯中、刘恩清、曹茂峰、刘广岐、刘绍振、刘洪义等人不是本人签字,也没有委托他人代签。
(4)、刘汝青、刘振中是在空白信笺上签的字,没有内容。
(5)、刘振国在空白信笺上签的字,是在家里签的。
(6)、曹久旺、刘玉成(女)不是村民代表。
(7)、会议记录中有两个刘广岐,两个刘振喜。
总之,该会议记录的形成并非在某一地点召开会议,村委会人员对合同涉及的具体事项、内容表述清楚,让村民代表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再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 ,并由村民代表签字确认,然后报乡政府审批。尤其是承包协议和补偿协议中,将村民代表决议作为合同附件,会议决议不合法决定了合同违法。根据相关规定: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6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就原批准机关批 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地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还有,本集体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 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将土地承包给新好公司显然是违法的。
新好公司违法签订合同,改变土地用途,侵犯村民权利,项目的建设必然造成该3000亩农用地遭到不可逆转的根本性破坏。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的基本 证据是虚假的,是伪造的,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应当予以再审。
所以希望并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严格审核证据,站在历史高度,站在法律角度,依法处理,公正裁决。依法再审,并依法赔偿相关损失,用法律捍卫我们村民的权益 ,不要让不法分子继续侵害我们村民的利益。相关村民代表电话 ;0317 8885548。13903272690。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