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吉林省纪委领导您们好:
  我投诉吉林省信访局长兰宏良“行政胡作为、乱作为”即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我是刘卫民,男,56岁,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原国企干部,现在转制后的私企工作。
  我是1979年由知识青年考上吉林农业大学的。下面是我案平反的时间顺序:
  1983年7月20日被法院判刑三年,同年12月5日吉林农业大学给我 “开除学籍,吊销毕业证和学位证及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收回《毕业派遣证》】的处分”。 1985年法院改判“缓刑三年”,1986年在多位省领导的批示下吉林省 第一次“联席会议”决定:“缓刑保留公职。学生的公职是学籍,毕业生的公职是调配证所分配的工作单位。承认学历,安排工作。”可此时归省农牧厅主管的吉林农大拒不执行!我也只好 “重新就业”到市酱菜厂,边工作边申诉。 1994年,省高级法院终审“宣告我无罪”。1996年在“中办”和王国发副省长批示下省 第二次“联席会议”上,省农业厅已同意接收我,可又归教育厅主管的吉林农大坚持“开除学籍”的错误处分不变!省信访局也只能为我连续了工龄和重新评定了工资。申诉到2003年10月20日省信访局在《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却做出了如下结论即 :(1) “此案虽经省高法宣告无罪,但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学籍的处理意见。刘要求省农牧局行政编,都无道理”(2)“刘是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于错案,因此不涉及补发工资问题。”可历史事实却证明了省信访局这两个结论也是错误的!也就是在两个月后的20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赔偿1095。5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法院都公开承认是我案是“错案”了!紧接着在2006 年10月30日,吉林农业大学又以红头文件(吉农大【2006】字278号)“撤销了1983年12月5日做出的开除刘伟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至此我案已彻底、全部平反了!
  因此,从2006年起,我就依据这两个 “新的事实和证据”多次向吉林农大和其主管上级省教育厅以及省信访局提出重新“落实政策”的申请,即“恢复毕业生资格,重新分配工作和赔偿损失”的申请!开始,省信访局依法办案,曾于2008年和2009年两次发函要求教育厅给予落实!可自兰宏良(也是我农大同学)接任局长并参加我们农大60周年校庆后,他却暗中指使教育厅他们一直拖到2009年10月22日,才由教育厅给我出具了一个“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所谓《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请看其全文:“刘卫民:你反映《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经审查,此问题已于2003年省信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做出答复并按照答复意见给予落实完毕。根据《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规定: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因此,对你反映的〈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不再受理。吉林省教育厅2009年10月22日 抄送:省信访局”。
  这个自我否定的《告知书》正是兰宏良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最有力的证据!
  第一,从时间上看:省信访局是2003年10月20日“落实完毕”的!而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的时间是2003年12月8日!也就是在省信访局“落实完毕”50天后原判法院才承认我案是“错案”的!你信访局有什么权利还说“不属于错案”呢?接着在3年后的2006年10月30日又出现了吉林农大“撤消了1983年开除刘卫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的第二个新的事实和理由。也就是说:新出现了二个“新的事实和理由”!难道不应该“重新受理”吗? 第二,从其结论上看:省信访局是在(1)“刘卫民是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于错案”和(2)“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卫民学籍”的事实为基础上“落实完毕”的!而现在这两项都“彻底平反”了!面对这二个铁一样的“新的事实和理由”,你兰宏良竟敢“执法违法、公开“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不给“重新受理”?这样的人不配当“国家公务员”!只能败坏党和国家威信!
  同时我也请问兰宏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有 “新的事实和理由”出现了!应该“重新受理”的案子!你兰宏良有什么权力不给“重新受理”和召开“听证会”或“第三次联席会议”?
  他这种执法违法“强奸法律和历史事实的“行政胡、乱作为”的行为是“最坑国害民”了!这样的公务员中央和省委要不坚决撤职查办并追究其责任!就太“祸国殃民”了!
  本来教育厅3月18日要给我出具“复查意见”的!可在兰宏良的指使下,应有教育厅出具的“复查意见”却非要经省信访局兰宏良审核多次并批准后拖了7个月之后才给我出具的!应该出“复核意见”和“召集省政府听政会”的省信访局兰宏良竟越权干涉教育厅的“复查意见”?难道这些不是“强奸”和践踏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二审合一”又是什么呢?按《国家信访条列》35条规定:我对“复查”意见不服后,向省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时,省信访局组织“听证会”后才出具“复核意见”的!而其竟“越权”干涉和逼迫省教育厅?其目的就是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不给你刘卫民彻底落实政策”!!《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明确规定“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那么请问:已经“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为什么不给“重新受理”呢?信访局长兰宏良为什么 非要执法违法、强奸国家法律、政策和历史事实并抹杀历史呢?
  综上:已经“彻底平反”的我仍要求如下:
  1、吉林农业大学当年能“开除我学籍、取消我大学毕业分配资格、收回“派遣证”。今天“恢复我学籍、承认两证”,就应该恢复我大学毕业时所分配的省农牧厅的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也能请示其上级主管部门重新为我“调整、安排工作”。
  2、 正是由于1983年吉林农大“错误”的“行政处分决定”,才剥夺了我在省农牧厅的工作权利!现在“错案”平反了、“行政处分也撤消了”,原处分单位及其行政主管上级应该为我“恢复原状”吧?恢复我大学毕业时所分配的省农牧厅的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不正是吉林农大和其行政主管上级吉林省教育厅的职责所在吗?
  3、当年吉林农大有权“开除我学籍、取消我毕业生分配资格”,事实已经证明我是吉林农大职工,否则,你怎么有权“开除学籍”呢? 1996年吉林省第2次“联席会议“(根据“中办”和王国发常务副省长的批示)、省农牧厅已同意接收我,因吉林农大的错误“行政处分”没撤消而告吹,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吉林农大和其主管上级教育厅承担吗?
  4、 《国家赔偿法》和《国家人函【1999】177号》文件明确规定:“错案”、“宣告无罪”和“原行政处分撤消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吉林农大和其上级省教育厅就敢践踏法律和政策吗?省信访局竟敢纵容和支持吗?这不是“执法违法”又是什么呢?
  5、我现在就是国家正式干部,重新分配或重新调整、安排工作完全具备必要的条件!再就是办调转手续到省牧业管理局和吉林农大或省教育厅所属单位工作对省里各级领导来说也是能够做到的。
  事实上我的上访问题各级领导已批示了29年!至今没彻底解决的根本原因就是兰宏良“行政乱作为、胡作为和践踏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抹杀历史事实所造成的!请中央和省委明查!撤职他们,就能“政令畅通”!吉林农业大学上届党委书记和校长被撤职就是最好的例子!这也是中国“令行禁止”唯一行有效的方法!!没办法只好麻烦中央和各级领导并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在百忙中帮我 “落实政策”了,即恢复我大学毕业时所分配的省农牧厅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即按《国家赔偿法》为我“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了!
  此致!
  上访、申诉人:刘卫民电话; 13943074303
  2012年12月29日邮箱:liuwwmat 163。com
  后附:
  一、2009年10月22日吉林省教育厅《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即“吉教办信字【2009】1号”文件。
  二、2003年10月20日吉林省信访局《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即“吉信复字【2003】6号”文件。
  三、2003年12月08日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关于申请人刘卫民请求国家赔偿一案的处理意见》的文件。
  四、2006年10月30日吉林农业大学《关于撤销开除刘卫民学籍处分的决定》即“吉农大字【2006】278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