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重庆市开县县委、县政府:
  申请人:李家坤,男,61岁,汉,务农,原3人,现单身1人。住址:重庆市开县麻柳乡家园村4社,身份证号:512222195
  10912431 ,电话:13668459431。
  受害人:向世碧,女,1957年9月生,汉,务农,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妻。
  受害人:李小林,男,1992年5月生,汉,学生,2007年重庆市开县麻柳乡初中毕业。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子。
  违法犯罪故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责任人:
  周富强,男,40岁,汉,任重庆市开县麻柳乡家园村村支书。
  李清泉,男,50岁,汉,任重庆市开县麻柳乡家园村村长。
  申请理由:周富强、李清泉,违法犯罪故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事实依据如下。
  我村是高寒、偏远贫困山区。于2000年通过政府测设规划路桥,地点,丰园村至廖家村一社地名(中河坝),当年农民出资,出力修路20多公里。因我村经济薄弱,乡党委申报重庆市扶贫办,批准为市扶贫村。从2002年15万元,2003年20万元,2004年20万元,2005年20万元,2007年60万元,2008年60万元,2009年60万元,2010年60万元,总计315万元的修路款。在2007年前修一小桥,总价不超过10万元钱。至今无桥通道。修路款全被周、李故意违法巨贪。为个人富裕。违法犯罪故意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故意破坏村民的经济发展。也给村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和痛苦。事实如下:
  事因:被害人的请求权,受害人请求依法赔偿申请。
  申请理由:于2007年6月中旬我唯一的儿子李小林以优异成绩录取重庆市开县临江重高。因家庭经济贫寒,用署假期间与本乡他村同伴出外打工挣入学费用,为了赶上同伴。周、李为个人谋取暴利,违法犯罪巨贪我村修路款,违法犯罪故意侵害,致使无桥,才迫行踩河母子俩河中不幸遇难。违法犯罪故意侵害致使母子死亡。如今我成了一名孤苦伶仃的孤寡老人。这都是属市扶贫办拨的修路款全被周、李巨贪贿赂。故意侵害造成我家特大的灾难和悲剧。让社会好心人流入痛苦的泪水难以弥补的巨大的损失。
   、总理批示:关心群众疾苦是具体的,必须狠抓落实,增加透明度,公开、公平、公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是准绳。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2、第六条(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第七条:(无过错责任)行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3、第八条:(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中国律师实用全书第二版70页(故意)过错形势的一种,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而依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在确定责任大小时,一般不区分行为人主观或故意和过时。
  综上,修路款是全民所有发展治富经济,周、李用做尽到绝,丧尽天良的恶劣手段。乱作为违法犯罪故意侵害,致使母子双亡。违法犯罪故意巨贪修路款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承担。应依法承担赔偿义务。因此敬请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本着实情对违法犯罪故意侵害母子的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家属理应依法得到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款共154000元;这是生命渴求生存期盼。更是一个孤寡老弱病残者的渴求申请,请及时解决等待处理,深表敬意。

  此致

  申请人︰李家坤

  2013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