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 “肖忠渊涉嫌诈骗案”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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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包头中院领导和张让先审判长您好:
2020年8月27日和12月10日旁听了关于肖忠渊一案,对旁听本案的感想以及建议做如下汇报:
1、 本案审判长审理案件条理清晰、程序规范、有礼有节,很好的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2、 公诉人态度谦和,细致耐心的听取辩护人意见,很好的维护了人民检察官的形象。
3、 庭审前,为避免本案证人出现在旁听席,本案主审法官主动清理,审判流程严谨。
4、 本案重要定罪证据“技术鉴定报告”是本次开庭审理的重点。辩护人用了近5个小时的时间,将一份高新技术产业的复杂技术问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了循序渐进的阐述,非常成功的将本案的难点—“高新技术”问题清晰解读。审判长的公正主持、公诉人的认真聆听都为案件的公正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本案的焦点已经非常清晰,“技术鉴定报告”是否成立决定了本案罪名是否成立(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共同的观点)。所以对技术鉴定报告的正确认识是保证本案判决合理性、合法性的关键所在。这份鉴定报告能否成立我认为需要理清如下几个问题:
1、 技术鉴定的核心是技术问题,针对国外严密封锁、我国重点研发的高新技术,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缺乏是必然的,目前我国还没有能力对这样的项目进行产业化的技术鉴定是存在的客观事实(我国目前只能进行该项目的产品鉴定),所以,本案鉴定报告由非直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2、 因为专业上隶属于不同领域,导致鉴定报告中出现诸多的错误与疑点,公诉人对技术上的错误和质疑无法解释,已经为此专门休庭了一次,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再次提出鉴定技术人员出庭,完全是合理也是必要的。尤其是辩护人对鉴定报告发表了2万字的质证意见,对回复函也质证了5个小时,鉴定报告完全已经“烂”了,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多次提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应当出庭,合议庭认为鉴定人没有必要出庭是不妥的,鉴定人出庭是十分之必要的。但合议庭拒绝证人出庭,一没有提出拒绝证人出庭的合理理由,二也为下一步的审理增加了难度!虽然本次开庭,鉴定公司对相关质疑进行了回复,但一共46项质疑,只回复了15项,而且回复的内容实在让人难以信服。
3、 本案在公诉人移交到法院的案卷中竟然出现了3个版本的《鉴定报告》,(鉴定内容、鉴定日期、鉴定结论均不同),但庭审中公诉人只承认收到一份纸质版鉴定报告,这种解释很难让人信服!而且,鉴定公司在回复函中明确指出有三份报告的原因是为了与委托方包头市公安局对鉴定要求进行沟通 。这种说辞,显然违反了鉴定的独立性原则,是一种非法行为。
4、 关于辩护人庭审中提出鉴定报告存在诸多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更应该重视,调查清楚事实,如果不存在程序上的不合法,也能为办案人员主持公道,如果真的存在程序上的不合法,鉴定报告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应,可以降低本案的审理难度。
5、 关于资金流向,包头公司向三河公司付每一笔款项时,都是依据当时三河公司自己釆购设备价的成本付的资金。包头当时应付主要设备的价值在2700万元,实际付了2820万元,多付的资金还有零配件资金,研发费用,前期欠款等。
6、 关于会计司法鉴定报告,凭公安机关提供的流水、书证、人证等做为依据,不符会会计司法鉴定的制度,也有失鉴定的公平、公正原则。
鉴于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 建议技术鉴定报告技术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以解释鉴定报告中存在的诸多技术问题。
2、 建议查明鉴定报告公司资质、鉴定专家资质以及鉴定范围等,以明确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应。
3、 如果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当事人犯罪的情况下,当事人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也符合取保的条件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遵循疑案从无,或存疑不起诉等原则,酌情考虑当事人取保候审的诉求,待证据成熟重新再审!
情况说明人:肖颖
二O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