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军,是陕西省民营企业家,也是陕西省政协委员。2019年1月份我公司被翼城县人民法院作为徐贤斌诉我公司、阳泉煤业东沟煤矿合同纠纷议案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法院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依法制作并送达决定书,属程序违法。

  此前,根据该院的有关财产报告要求,提供了当时公司资产的全部情况,当时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或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该条,我公司不符合或者不具有上述所列法定情形,特别是不具有第一项、第五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既判力确定义务。公司受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宏观政策的影响,经营遇到空前、前所未有困难,发生重大经营困境,难以为继,现在就连员工发工资都成问题,从何而谈有履行能力。本公司也未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一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就立即全面客观真实的报告了公司的财产情况,不存在隐瞒、伪造等情形,已尽到真实报告义务,当时公司账面上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公司不符合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不应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该规范第五条第二款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款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而本案中事实是,我公司至从执行至今,从未收到该院的任何决定书。

  第九条 不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二、法院未准许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错误,依法应予准许。

  本公司被执行后,公司派人专程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积极协商以案外第三人房产和车辆为本案执行标的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因本公司无资金可供执行,拟由他人提供不动产房屋和动产车辆的财产担保方式提供执行担保。起初,执行法院同意以不动产形式提供执行担保之后,又以工作人员少,拍卖变现手续繁琐为由拒绝。之后,又同意以他人车辆提供担保,前提是需将相关车辆及所有车辆手续放在执行法院,便于其控制和实现债权。之后,又以领导不同意为由拒绝,提出只能接受资金类担保,如现金措施,定期存单形式提供担保。根据执行担保若干规定,我方担保人可由被执行人提供,也可由他人提供,担保形式和范围是提供财产或者保证及人保。本案中,执行法官曲解法律,错误作出缩小解释,违法刻意添加前提条件,拒绝被执行人依法可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错误。

  第三,法院执行错误,未依法制作并送达裁定书,程序违法,按规定属违法执行,系错误执行行为,应予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三款: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法院冻结我公司账户,却从未向我公司送达裁定书,我公司亦从未收到过任何执行裁定书。

  第四,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法无据,属典型打击报复行为,有徇私枉法之嫌。因徐贤斌虚假诉讼诈骗我公司一案,徐贤斌等人诈骗我公司一案中所使用的印章经翼城县公安局鉴定属于伪造,并已立案,但是第二次二审,审判长,陈丽芳、宋春红枉法裁判,临汾中院院长周太生干涉,指使审判法官判冤案,导致我公司俩次一审都胜诉的官司,败诉,我公司以及法人和全体员工多次在各大媒体举报以及进北京多次上访并实名举报临汾法院冤假错案,一年多时间。导致翼城县法院执行局打击报复。

  在我公司拟提供执行担保未获执行法院通过后,故意违法不接受执行担保情况下,紧接着,执行法院出于报复,于3月14日又违法将公司法人代表高海军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更是明显违法。公司法人财产与法人代表个人财产是各自独立的,同时受法律保护,二者相互独立,不能互相代替。本案执行法官将二者财产混合,法人代表高海军又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未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为法人代表高海军本人情况下,执行法院即错误将法人代表高海军列入失信名单,更是错上加错。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和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而且,执行法院也未将决定送达高海军本人,在程序欠缺且违法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将法人代表高海军列入失信名单的行为是错误的。

  综上,本案在以上程序存在违法之处,所采取的相关执行行为和措施,也应予以纠正,希望检查机关和上级法院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并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翼城县检察院

  实名举报反映人单位: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号: 91610000687955523R

  法定代表人: 高海军 身份证号:612722198110291119

  联系电话13649246221、15091158397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