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民赵学举求助:督促贵州晴隆县法院兑现两年前的生效判决

  求助人:赵学举,男,汉族,重庆市铜梁区永加镇幸福4社。

  贵州省黔西南州委政法委、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

  2016年9月6日,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的赵学举(与当地人胡琴合伙)带了20多名民工,来到贵州省晴隆县,从河南省项城市老城乡的黄建田手中分包了的“晴隆县金桂缘·晴隆印象一期工程”外墙涂料工程。辛辛苦苦干了近一年,赵学举承揽的外墙粉饰事项结束,便借钱给付了大部分民工工资后,至今尚有17。78万元被拖欠。

  当时,黄建田和刘翔均向赵学举承诺,等他们拿到劳务费后,便全部结清。可是,二人并未兑现承诺,又拖了一段时间。无奈,2018年,赵学举在重庆委托了一名律师,这名好心律师给赵学举起草了起诉状,分别将河南省项城市老城乡的黄建田和刘翔、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县金桂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县金桂缘·晴隆印象一期工程”开发商)列为被告,追究其连带责任,这样,才能确保债权执行兑现。

  可是,当时巨债累累的赵学举筹措1万元代理费非常困难,而听说晴隆县陈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元只收7千元,便放弃了对重庆律师的委托,竟然特别授权陈元代理诉讼,而陈元只代理诉讼而不代理执行,且拒不将上述相关主体纳入被告,追究其连带责任。2018年上半年,追讨务工费无效的赵学举、胡琴委托陈元诉至晴隆县法院。2018年7月13日,该院依法缺席审理后作出(2018)黔232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黄建田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学举工程款193922。79元及违约金3358。27元。2018年10月10日,赵学举申请晴隆县法院强制执行,并说明黄建田在睛隆县莲城镇金桂缘小区购买有9号楼、10号楼门面各一个,要求该院拍卖该房产以抵偿赵学举的债权,但该院并未执行。后来,赵学举委托重庆律师去查询,被告知,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却是晴隆县当地人,据说登记在黄建田在晴隆县交往朋友的父亲名下。

  诡异的是,在赵学举的债权并未执行兑现的情况下,晴隆县法院竟然结案了。于是,赵学举向黔西南州、晴隆县有关政法部门、监察委投诉了该院的执行问题。结果,追查中,发现了陈元代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是陈元仅仅将黄建田作为被告起诉,却未将刘翔、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县金桂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为诉讼当事人,也就未追究其连带责任,这才导致该案虽然胜诉却无法执行兑现。

  2019年,无奈的赵学举与胡琴又委托重庆律师,重新起诉,要求刘翔等相关民事主体承担该案的连带责任,目的在于实现自己的权利。可是,2019年11月20日,晴隆县法院作出(2019)黔2324民初1698号民事裁定书(该文书在最高法裁判文书网未查到,说明并未上传),认为追加刘翔等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属于赵学举起诉黄建田的那次诉讼审查范围,即(2018)黔232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范围,而赵学举未将上述当事人在那次诉讼中追加,因此,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

  赵学举代理律师认为,刘翔以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黄建田合伙承包“晴隆县金桂缘晴隆印象一期工程”,相关权利义务应由刘翔、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建田共同连带承担。该案第三被告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具有过错,应对欠付赵学举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被告晴隆县金桂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费范围内承担责任。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是赵学举应享有的实体权利。且第二次起诉案与502号案件主体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也不能否定502号案件结果,不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对于晴隆县法院1698号民事裁定书,赵学举提起上诉。可是,时隔约10个月,至今,赵学举和代理律师均未收到黔西南州中级法院的二审裁判,但是,赵学举电话询问该院,得到的答复是已经裁判,据说是维持晴隆县法院的裁定。而胡琴传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的(2020)黔23民终1330号民事裁定书显示,维持了晴隆县法院(2019)黔2324民初1698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结果。但胡琴收到的该份判决书将主要当事人赵学举排除,涉嫌违反相关规定。同时,由于赵学举及其代理律师至今未收到二审裁判文书,因此,赵学举有理由怀疑,黔西南州中级法院至今未送达该法律文书,涉嫌违法,该受到什么问责?

  由于陈元代理诉讼中故意不将刘翔等当事人追加,导致该案确认的赵学举权利无法执行兑现。而为了补救,赵学举才再次起诉,追究刘翔等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而后来诉讼的驳回,这就意味着,赵学举主张民工工资的司法救济之门已经关闭,那么,根据他起诉黄建田的生效判决,又查不到黄建田的财产(有理由怀疑其早已预谋),于是,赵学举的权利很难实现。据此,赵学举表示,只能走向信访之路。那么,未来,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乃至更多北京的相关信访机构,都将出现赵学举的身影。

  众所周知,对农民工工资的权利救济,有行政和司法两道防线。然而,两道救济防线都失守,自然赵学举的权利难以保障。

  第一道,工资保障金制度。我国为保障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在完成相关建筑施工劳务后,能如期获得劳务费,而设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那么,晴隆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请问你们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责任?如果你们履行了相关责任,那么,赵学举等20多位民工的工资为何拖欠了数年也未得到?因此,这个纠纷的根源在于,相关债务人并未遵守民法确立的诚信原则,并未遵守社会规则,再加晴隆县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涉嫌失职或滥用权力,才导致工资保证金制度对赵学举失效。

  第二道,司法程序。由于晴隆县律师陈元不将刘翔等当事人追加为该案当事人,即未追究刘翔等当事人连带责任,才导致该案虽然胜诉,也难以执行兑现生效判决确认的赵学举权利。这到底是陈元的法律素质低下,还是其涉嫌与刘翔等当事人串通,丧失职业操守的故意而为?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吗?显然不是,而是要执行兑现债权。庭审中,黄建田根本不出庭应诉,对方的心态可能是:你随便告,我反正做好了转移财产等应对准备,因此,根本不到庭应诉。

  试想,赵学举根本不用委托陈元,直接拿着重庆律师的起诉状到晴隆县法院起诉,仍然会胜诉,结果比委托陈元好,至少可以执行其他主体。偏偏,在委托律师环节出了问题,所以,赵学举只是拿到一个“空头支票”而已。正因为陈元的行为,才导致执行不能。

  赵学举愚昧而诚信守法,独自承受被拖欠劳务费的后果,避免了群体性民工工资纠纷,维护了晴隆县的社会和谐,却换来了今天的不公对待,根源在哪里?

  赵学举借钱基本偿付了约20个民工工资,本应支付民工工资的黄建田、刘翔等当事人故意逃避责任,而晴隆县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守住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大门,导致赵学举代理的民工工资权利无法实现。而后,晴隆县律师陈元并未追加相关当事人的连带责任,也就并未真正捍卫委托人的权利,导致赵学举的权利无法实现。最后,赵学举将这些相关当事人起诉,追究其连带责任,而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大门,也被晴隆县法院及二审法院关闭。那么,一个重庆民工在贵州受到的不公对待,请问,到底是谁的悲哀?

  综上所述,如果赵学举的民工工资权利难以实现,请问:河南人黄建田、刘翔、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该建筑工程的适格主体)、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晴隆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人社局、住建部门)、晴隆县司法局(对律师的监管职责)、晴隆县陈元律师事务所及陈元、晴隆县法院是否都有责任?为此,赵学举请求晴隆县委政法委、黔西南州委政法委、贵州省委政法委出面协调,召集涉及该案的行政、司法及相关当事人,兑现赵学举的权利。

  同时,对律师陈元依法惩戒,并责令其退还赵学举的代理费7千元,还应赔偿赵学举为此遭受的相关损失。

  赵学举认为,开发商应该如数付清了该工程的工程款,其中包含这26民工的工资,那么,黄建田、刘翔等主体拒付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定为该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晴隆县法院应与青龙县公安局协作,启动刑事程序,追究黄建田的刑事责任,并执行赵学举的债权。

  2020年9月5日,赵学举向贵州省检察院投诉该院。并与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投诉。2020年9月19日,赵学举将诉求发布于网络,即致晴隆县政法委关于重庆民工生效判决拖欠两年多未执行的一封求助信。2020年9月24日,晴隆县的网警和执行局的张明昌局长向赵学举电话,要求撤下该求助信,赵学举随即撤下该求助信。该院叫赵学举人和代理律师一道去晴隆解决。2020年9月26日,赵学举去晴隆县先找张明昌和苏院长。后来又找晴隆县委政法委的罗书记和陈书记,得到同情与支持,随即派田孟峰同志与该院执行局对接。至2020年10月13日了,该院苏院长却说找不到黄建田,其只能在晴隆县排查,因黄建田是河南人。这样,让赵学举再次陷入绝望。

  现在赵学举负债累累,还要赡养94岁聋哑父亲和82岁老母亲无房居住。为支付民工工资和持续两年多的诉讼、追讨,陆续向亲戚借款10多万元。对于目前的处境,投诉人多次想到自杀,但是,又想到还有巨额债务未还,而这些债务,都是亲戚甚至至亲的血汗钱。所以,投诉人还在挣扎,想要回这些钱,才觉得对得起良心。

  晴隆县委政法委已经履职对晴隆县法院进行了监督,但是,仍没有效果。因此,赵学举只好求助黔西南州委政法委、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协调,监督晴隆县法院及相关部门兑现赵学举的权利,恳请上述国家机关同情重庆农民赵学举的遭遇,解救其尽快脱离困境。

  求助人:赵学举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涉及此案的三个法律文书

  1、晴隆县法院(2018)黔232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


  
  
  
  


  2、晴隆县法院(2019)黔2324民初1698号民事裁定书


  
  
  
  


  3、黔西南州中级法院的(2020)黔23民终1330号民事裁定书(纸质档)


  
  
  
  
  
  
  
  

  4、黔西南州中级法院的(2020)黔23民终1330号民事裁定书(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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