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局党委怎么会派人长期如此对待这个申诉控告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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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网上曾经有个帖子《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已被庞姓局党委委员和王姓原维稳支队队副支队长威逼哄骗欺骗被删),其中肯定不乏有诸多法律界人士特别是部分公安人员们对此事从始发至今的违纪违法客观事实记载。可遗憾的是,由这个帖子所引起的客观反对意见并没有在网上明显反复地反映出来。这个现象能够说明什么问题呢?我以为,一是我的这些说法都是正确无误的;二是即使某些人有意见,但也提不出什么有理论价值的依据和证据来;三是受到懒政和怠政性质的为官不为在作怪(这是风清气正党中央所大力反对的,要不也不会出台“反四风”的政治举措和相关治理措施)。根据科学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分析观点,我不绝对肯定我的这些分析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是与此相关的任何反对意见在这个公开场合怎么就无法出现呢?让我主观否定这些读者们的智力水平我是做不到,因为他们大都比我的理论文化水平和实践能力高,有的甚至还比我的职位高得多,应该能够提出比我更高明的相关说法来,但是他们都不约而同地对我的这些由实际情况产生的这些说法都给予了哑口无言。如此的客观现实只能证明我们当时的那个工作作为应该是在情理和法理当中的。既然如此,我们所在的现在以尚建军同志为书记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对待正确处理这个问题方面,却无法或无能做到党中央所要求的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表现为从根本上并不精准按照严格规范的法定程序和实体来正确分析和处理这件似乎是棘手,但严格按法律法规来处理而并不难办的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从而给我们这两位当时依法依规踊跃执行相关公安职责工作的民警同志所受到的冤情,形成了客观上进一步的持续延长。这种做法的确有违风清气正党中央所倡导的社会公平正义方针政策的。
2013年1月22日,人民的领袖 同在中纪委的讲话中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3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说,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可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和山西省公安厅党委从那时起至今在处理我申诉上的这个问题,并没有按照这两位领导人提出的方针政策和其他的制度规定进行办理,这个现实都是由这两个党组织机构中的某些关键少数给造成的。话说某些关键少数的无理作为所造成的恶果却让原本公平正义的伟大党组织来承担这个罪责,这从社会公理和法理的角度上来说确实是不应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某些关键少数不当作为的追究都规定的清清楚楚,但就是不能引起某些关键少数在良心道德上的自责,更别说自我改正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我以为我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对这个不良行为予以如实揭露,借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从而使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全覆盖。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原维稳支队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