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中院再出贪官并被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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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中级法院再出贪官并被提拔
——营口市中级法院贪官陈友占索贿受贿不仅没有被处理,而且“带病”被提拔,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栾学思对于陈友占刑事案件,既不立案、也不予以予以解释——
辽宁地区广大百姓:
我叫田素娟,今年75岁,女,汉族,营口市劳动商店退休,家住营口市站前区安民社区中华园新居,29号楼1单元6号。
我今日控告的是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厅长陈友占。他利用职权,向我索要人民币10000元。而营口市纪检委对于他的处理决定就是退回索贿款,对于他索贿事实仅仅做行政记过处理。我们营口地区老百姓普遍认为此案处理不公,难以对于人民有个满意的交代,所以恳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此事,否则,我将继续进京上访以及在互联网上公布此事,我不怕拘留和判刑,因为贪官的枉法裁判,使我家贫如洗。而营口市纪检委作为处理此法官的主管部门,徇私舞弊,没有公正处理此人,也没有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理此案,实属包庇坏人。如果上级纪检部门对此事还处理不公正,我将在全国的互联网上公布此案,对于包庇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公布于众。
事情经过如下:
营口市老边区东润纺织有限公司(公司住所: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韩家村,法人代表:田素娟)因与龙岩市丰州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后门前生活区2号楼法人代表:田素娟)发生经济纠纷,在营口市老边区法院进行了诉讼,法院下达判决书:【2010营老民再字第22号 】民事判决书。龙岩市丰州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监庭副厅长陈友占对我说:“我可以判你赢,也可以判她赢,这个案子好办。”并明确告诉我:如果对方没有新证据就判我赢。据此并向我索要钱。他先后让我女儿送钱5000元,共计10000元,他都收下了,在收钱后,他向我保证我胜诉(有录音为证)。另外陈友占还让我女儿带他以及两位朋友(一位是该院保安部长,还有一位女人)到饭店吃饭,一顿饭花了我们2300元。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营监字第11号判决书,判营口市老边区东润纺织有限公司败诉。我据此判决书多次找陈友占,寻问为什么对方没有新的证据,却判我方败诉,陈友占说不给解释,案子不谈。
陈友占作为中级法院的副厅长依据职权,对于当事人索要巨额贿赂。可是营口市纪检委仅仅把索要我的贿赂没收,而仅仅对他进行记过处分,我认为处理太轻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陈友占作为审监庭的副厅长,为了自己的私利,知法犯法,在审判结果没有结束前,公开承诺案件的输赢,完全将公开、公正以及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置于脑后,并公开向当事人索取巨额贿赂,已经丧失了做人的尊严和准则,已经触犯了道德的底线,已经根本不能够继续在权力(法院)工作,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陈友占的索贿事实和数额,应该依据第三百八十六条二款的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为此,我恳请上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维护司法公正,严惩贪官的角度出发,认真调查此事,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我一个公道!如果此事处理不公正,我将一直上访,我不怕任何打击和报复,因为就是陈友占的枉法判决,导致了我输掉了官司,使我一无所有,我不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的打击报复,我将为此事一直上访到底,死不瞑目。在十八大期间和全国两会期间,我都到北京高检上访,都是高检督办地方尽快解决,可是地方信访部门、中级法院等有关部门置若罔闻,一直让我们自行解决,难道刑事案件是百姓和受贿索贿法官可以自行解决的吗?
因为我的案件处理的不公正,我女儿到营口市纪检委上访,被营口市监察局长李悦春以违反治安条例为由,进行了拘留处分,后来我女儿到营口市中级法院上访,中级法院金晓楠副院长对我女儿进行了治安拘留处罚。两次被无端拘留处理,导致我们母女现在天不怕、地不怕,因为没有说理的地方。为此在中央巡视组到辽宁沈阳期间(2014年4月初),我们到沈阳医学院进行了登记。但是在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的劝说下,我们没有进行到中央巡视组约谈。现在恳请中央纪检委、督察组的有关领导,尽快解决我们的案件判决不公正,对索贿法官陈友占进行刑事处理!
另外,营口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栾学思,对于我控告陈友占索贿受贿的违法事实,既不予以立案,也不给我予以答复,纯粹是渎职行为。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第二条(二)款: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个人控告和检举的;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所以,对于本人对于陈友占的实名举报索贿受贿案件,栾学思既不予以立案,也不解释“不予立案的原因”,实属渎职行为,故此受害人田素娟实名举报栾学思渎职行为,要求上级 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予以立案查处,并尽快予以刑事立案。
现在,贪官陈友占不仅没有被撤职和刑事处分,还被带病提升了职务,提升为正科级领导,营口市中级法院领导因为我多次控告陈友占,都知道陈友占是贪官,但是还是得到了再次提拔,难道营口市中级法院的领导不怕被追究责任吗?我的联系电话:13352316918 控诉人: 张 红
2015年2月 13 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