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堂涉嫌受贿

  临潼区法院法官刘健堂有没有利益输送?说他没有受贿,打死我我也不相信。他串通被告凭空捏造,自己既当法官,又扮演了被告辩护人的角色,甚至起到辩护人起不到的作用。他任意篡改当事人的陈述,主张,移花接木,拼凑事实,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

  罗建邦的父亲给村民说,办手续难的很,光在法院就花了五万多。

  一,刘健堂难道不懂土地管理法?

  1,原告起诉被告,其实质问题是土地,焦点问题是土地,谁应该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原告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20年且有土地承包在手,请求法院排除妨碍。被告认为:自己虽然不是店门组成员,是代王街道办和代王村委会叫自己建设市场,理应享有使用涉案土地的权利。在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刘健堂有意转移视线,判决“工地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他不让土字出头,有意把土地写成工地。用工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一笔带过,他为什么不愿意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浪费文字?

  2,未经政府确权,为什么要把涉案土地直接认定为国有土地?难道不懂法?

  3,为什么不审查原告和被告的土地使用手续?事实上,被告根本就没有土地使用手续。

  4,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难道法官不懂法律?

  二,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大肆捏造虚假事实

  西安市中级法院(2003)西民二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临潼区人民法院(2002)临民初字第442号的判决,即维持原判。而一审法院认定的所谓事实纯属凭空捏造。它捏造了“村民一致同意”,捏造了“韩秉轩在场也同意”,捏造了“店门组村民会议”,捏造了韩秉轩“让罗建邦砍掉他栽的桐树香椿树”,捏造了“区政府批准”。给人的感觉是判决书是由被告起草的。为什么在庭审时都未听到的话,竟然被写到判决书上。为什么没有证据支持?在这里我想问几句;村民一致同意有无证据?怎么解释村民联名上访的证据?就算村民一致同意,他们有权作废我的合同吗?他们要是一致同意我离婚,你们敢判吗?判决书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荒唐的问题?

  店门组召开村民会议与罗建邦有什么关系?罗建邦不是店门组成员,店门组村民开会提到过罗建邦吗?有没有记录?有没有证据?法院判决黄建亚和代王村委会不承担责任,那么他们都扮演了哪些角色?黄建亚在判决书上说的话可以代表罗建邦吗?有没有授权委托?难道罗建邦就是村委会,村委会就是罗建邦?难道法官不懂逻辑?他们同属被告,就可以张冠李戴?

  三,黄建亚根本就没有参加店门组那次村民会议

  黄建亚怎么说,刘健堂就怎么判。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黄建亚根本就没有参加店门组的那次会议,这是百分之百的事实,店门组参加会议的村民都可以作证。他怎么可能在会议上说话?刘健堂演戏没法,出个菩萨,自编自导,移木接花。

  刘健堂判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店门组的村民会议。而村民会议竟然无任何证据。

  四,案件为何一边倒?

  随着时间的推移,真相逐渐浮出水面。黄建亚是市场建设初期的合伙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代王村委会对原告实施侵权,强行掉包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判决书判决黄建亚和代王村委会都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判决原告败诉。

  庭审时其他法官为什么只打个照面,实际上由刘健堂独任审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这些错误是不是有意而为?敢对质吗,敢答疑吗,敢辩论吗?

  五,浅谈对原告的赔偿不近情理

  俗话说“倾巢之下安有完卵”,人们常说的强行拆迁,经常与政府行为有关,结合本案,罗建邦有执法权吗?强拆他人房屋,抢占他人土地,强欧他人身体,他能代表政府吗?他有资质吗?一般常理是有拆有迁,无迁则要达成协议足额赔偿。

  本案原告不想就赔偿问题多谈,只想谈法院的判决为什么那样不近情理。

  在这里,我只想简单的问几个问题;

  1,黄建亚拉走原告7方半木材,有料单为证,判决书为何只写7方?当时市场行情是每立方800元左右,凭什么只赔偿2000元?7方半木材是原告与被告黄建亚之间的事,里边有隐情,法院判决罗建邦赔偿2000元,刘健堂觉得公平吗?

  2,拆了原告三间房屋,赔偿两千块砖折120元,两千块砖能盖三间房屋吗?刘健堂觉得公平吗?

  3,判决书说原告的房客新做了檐墙,而证据表明是原告做的,新做的檐墙为什么变成了罗建邦免费的午餐?刘健堂觉得公平吗?

  4,判决书说罗建邦“盖上楼板,变成一间门面房”,请问楼板下面的两道承重墙和檐墙是谁做的?楼板下面的门窗是谁做的?这些都是原告做的,原告递交了证据,为什么法官要把它变成罗建邦的免费午餐?法官为啥不看证据,刘健堂觉得公平吗?

  5,原告准备改建自己的房屋,已经运到现场的机砖,檩条,沙子等不知道都跑到哪里去了,原告已经没有心情过问了,全当被贼偷了。房屋遭到强拆,土地遭到抢占,总算保了一条命,冤假错案对人的伤害是刻骨铭心的。

  正像原告所写的打油诗那样,法官看钱把案办,指鹿为马胡乱判。偷了原告四头“牛”,判决赔偿二两“油”。二两油还要重交税,折成千元诉讼费。四头大牛找不回,还得把钱往进赔。四间房屋主人换,喜鹊垒巢斑鸠占。张的帽子判李戴,串通合谋把人害。······

  六,关于交办案件

  由于刘健堂办案太离谱,原告不服,坚持上诉,申诉多年,西安市中级法院和陕西省高级法院并没有认真复查,只是简单的走了一个过程,他们只相信下级人民法院,盲目草率的驳回原告,致使原告到北京申诉。2011年8月,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把原告的案件交办给陕西省高级法院,省高院又把案件交办给西安中级法院,市中院把案件交办给临潼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9日,原告和临潼区法院张副院长谈话,(在此之前和韩林副院长多次谈话)案件目前还在办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