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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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法官,郭海波,卷宗造假,违背事实真相,枉法裁判,谁来为民申冤。
法官枉法裁判举报信
举报人:张贵新,男,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
手机号:13644623538。
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兴村七组
被举报人:讷河市人民法院审判长郭海波
被举报人: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春雷
被举报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伟华
举报以上法官枉法裁判,执法犯法,滥用职权,
事实如下
我母亲孙淑芬,今年60岁,是国营三类事业单位讷河市畜牧兽医局,进化种猪场自然生长的正式职工,到退休年龄要求原单位提供人事档案及一切有关职工证据。原单位没有找到,2016年2月15日依法向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院以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16年2月15日向讷河市人民法院诉讼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16日依法确认1972年9月至1980年2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进化种猪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2016)黑02时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为证据。2016年9月5日依法劳动仲裁单位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档案丢失,要求单位给我母亲孙淑芬补办档案,并赔偿因档案丢失办不了社保退休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夫,仲裁院以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我又依法向讷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单位为我母亲补办档案,赔偿经济损失,以《民法通则》137条诉讼时效驳回了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书照一审判决书抄了一遍,事实上诉讼时效应该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原告2010年才知道一起同期开始上班的工人在社保开资,在社保领取养老保险金,因此,时效应从2010年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从2010年知道权利被侵害之后申诉人就开始找主管机关上访主张权利,根本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法院认定己三十余载,超过了诉讼时效,该认定和法律不符,另外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是不能超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既然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单位工作近8年,就应该存有人事档案,单位未尽妥善保管档案义务,导致人事档案丢失,应该依法赔偿补办档案及档案丢失导致原告办不了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提起了再审,然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二审判决理由的裁定驳回了申诉人的再审请求,并且还强调,原审法院以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该论述根本没有事实根据。原审法院是以超过三十余载驳回的,并不是超过仲裁时效驳回的,高级法院本身认定事实就错误,因此适用法律也错误。
综上,为维护法律公正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请全国人大、中纪委、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国家信访局给予公正的裁决,提审本案。
申诉人:张贵新【cp】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