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为什么连我在超市买了啥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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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个问题,骗子们的骗术越来越有套路,也越来越有针对性。这是为什么呢?很大一个原因就在于个人信息的泄露。互联网有多发达,个人信息的泄露就有多严重。所以,咱们更应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按照惯例,咱们先来了解一下个人信息的概念。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地址、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足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这一大段的文字有些晦涩,我来带大家理解一下。这个概念的重点在“足以识别特定个人”,个人信息包含的内容太多,不能一一列举,概念中也只是例举。理解个人信息的概念只要判断根据该信息是否能确定到特定个人,能确定到个人的就是个人信息,不能确定到个人的就不是。
咱们来举例加深一下理解。身份证号码,这个毫无疑问,能具体到个人,属于个人信息。电话号码,现在电话号码都是绑定身份证号码的,也可以特定到个人,属于个人信息。姓名,有人可能会说同名同姓的很多,不能特定到个人。姓名单独来看确实是不能确定是哪一个人,但是加上其它信息对照之后就可以确定,比如加上地址,就很明确了。至于反例,我想了一下,发现举不出来,大多数咱们能想到的与个人相关的应该都属于个人信息。
哪些情形构成个人信息侵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据此,个人信息侵权应当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未承担积极的保护义务构成的侵权。合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承担保护获取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如未尽到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比如你注册X宝账号时,X宝要求你提供身份证号码及学历、工作单位、工资收入等信息,你同意并提供了,那么X宝就应当承担起保护你提供的信息安全的义务。
第二种是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构成的侵权。未经法律法规或本人的授权,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的即构成侵权。比如一些兼职公司专门雇人去打听企业的老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就构成了个人信息侵权。
第三种是不当处理他人个人信息构成的侵权。合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后,不得非法处分获取的他人个人信息,如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也构成侵权。这类行为就是导致骗术越来越精准、广告投放越来越精准的原因。比如X度或者X宝在收集你的网络浏览信息后,将你的浏览记录共享给其他平台,虽然未经买卖,也构成侵权。
面临个人信息侵权,应如何救济?
一、要求信息侵权者删除侵权信息或对侵权信息做隐名处理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3条的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据此,如行为人非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或收集他人信息后未尽保护义务,甚至非法处理收集的他人个人信息的,被侵权人可要求行为人删除或者更正。
二、可向公安部门控告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注:《网络安全法》第44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同时,《刑法》第253条之一便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规定如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64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刑事犯罪。但不论是行政处罚或者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都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如遇个人信息侵权,受害人还可向公安机关控告。
三、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行为人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权,被侵权人要求其删除,但行为人拒不删除的,被侵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行为人侵犯他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受害人可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或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新时代面临的新问题,虽然侵权行为普遍,但维权的人却不多。主要是维权获益太少甚至是无获益,根据民法的补偿原则,个人信息侵权给个人造成的损害不大,那么相应获得的赔偿也不多。且与动辄百亿的巨头们相比,普通个人实在是弱势群体。那么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是否可以引入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以保护弱者的利益?
文章:邓 毅
审核:林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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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