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代理我的离婚官司中,有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一审官司连续开庭四次,律师只参加了前二次庭审,他们预估到我的离婚可能无法通过本次诉讼有结果,律师以二个理由参加完第二次庭审就离开,理由如下:1、邓律师的朋友去世要赶回去主持;2、委托代理人已经订了回程票。
  二、律师伪造《授权委托书》。
  三、律师伪造证据。
  四、律师伪造风险《委托代理合同》。
  五、律师在代理期间,未取得转所的《律师执业证书》违法执业。
  六、律师所故意不提供我常用电话,常用地址,造成公告执行。
  桂林一二审法院遗漏以上重要事实不公判决,在没有证据支持风险费的情况下,替律所改变诉求,从335万标的改变到666。9786万元,不支持风险代理费505200元,以一般收费最高的标准让我支付19。9786万元。法院把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份额370万全部累加到夫妻共有财产数额。二审败诉后,区高院申请再审不支持,现阶段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信访部出涵:符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2020。5。18日我向广西区检察院、桂林市检察院分别邮寄材料申请抗诉。以上所说属实,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做出监督,还我公平公正裁决。要求对违法违纪下级部门依法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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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



  

  

  伪造的风险《委托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