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花——李瑞娟的个人简介:
     李瑞娟,女,26岁,未婚,2005年毕业于内蒙古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在校时任文艺委员、班级学习委员、院学生会干事、实践部部长、计算机科学系学生会 等职务,2002年曾被自治区授予“高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2001—2004年荣获年度“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连续四年获“专业一等奖学金”。2005年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优秀大学毕业生。2005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内蒙古党委组织部选拔分配到土左旗公安局办公室工作,为公安局建起了网站,并承担了全局人员的计算机培训。2007年度荣获个人三等功。2008年3月被内蒙古大学MPA教育中心录取为2007年公共管理硕士在职研究生。
    
    离奇事件的发生:(文中的“我”、“我们”即是李瑞娟的父亲及家属)
     2008年5月22日晚10:02我家突然接到土左旗公安局杨科长的电话,说我女儿出了点事,让我们快点去。我们立即打车前往土左旗,途中我给女儿手机拨了两次电话,两次都拨通了,但无人接听。当晚11:10左右我们到了土左旗公安局,出来几个人将我和家属领到二楼的一个办公室,留下6个民警看管着我们直到23日凌晨3点多钟。这4个多小时里,我们多次提出要见女儿,问他们究竟出了什么事,他们都说不知道,只说在医院急救。刚开始我家属提出转内蒙古附属医院救治,他们说已经请了附院的专家快到了。我们感到情况严重,坐立不安,但他们不让我们离开房间。几次去卫生间他们都跟踪看着。凌晨3点多,局长舒华说:“李瑞娟已经坠楼身亡了,舒说他们也感到很突然,22日晚饭后他还给李瑞娟安排了两项工作,李瑞娟都愉快地接受了。晚8点多李瑞娟还给他打了两个表格,情绪很正常”。然后舒让我俩跟民警去了土左旗医院,一进抢救室李瑞娟母亲摸了一下孩子的脚就昏了过去,我看见女儿身上盖着一块布单露着脸,我摸了一下我女儿胳膊和脸,脑子一片空白。公安局的人很快就将我们搀扶出来了。
    
     我们从医院回到公安局大约半小时左右,他们通知我开会。会前舒对我说:“人你也见了,现场勘查检验也都做了,公安厅、高检、高院、市局来人和我们共同出的现场,你对死因有什么疑问表个态。我当时万分悲痛,说:“我女儿周一(5月19日)早上离开家高高兴兴去上班,这四天和你们相处的多,我刚过来什么也不知道,我无法表态。我说你们先给介绍一下情况,我到她办公室看看究竟是怎么发生的。”舒说:“你没有权利去现场,到时会给你详细的答复”。随后他们把我送到了刑警王永胜的办公室,当时大约是5月23日凌晨4点左右。
    
     我问刑警王永胜:“李瑞娟的手机在何处呢?他说在他手里。我问最后一个电话是谁打的,他说通话记录里全是空白,只有一条短信。我又问通话记录怎么能全是空白呢?王永胜说可能是李瑞娟删的。一会儿王永胜打开我女儿的手机,我问为什么要打开,王永胜说李瑞娟的手机有密码,只能将卡换在别的手机上才能看到。
    
     5月23日早上6点多,舒局长、政工科杨科长先后来到二楼王永胜办公室对我说,昨晚李瑞娟坠楼前曾有一个男的进过她的办公室,并且还带着一个9岁的小孩。我问这个人是谁,舒说是土左旗公安局的,叫张宏新,并说这个人与李瑞娟可能是因为感情方面的原因导致发生这样的事情,以前张宏新的妻子来找过李瑞娟。并且说他听见张宏新对李瑞娟说:“咱们到对面屋里谈吧(就是坠楼的302室)”。
    
     5月23日上午11点多,舒华、张建清、杨德旭说要对我女儿的尸体进行解剖,要我签字。我提出要求:“在解剖前我和亲属要看一看我女儿李瑞娟,解剖时我要在场。”他们同意了。我们在等女儿的姨姨、姑姑、大爷的期间,不到10分钟的时间里,他们多次催促让我签字。而且舒华的态度极为恶劣,说:“你们做下有理的了?”当时站在舒华对面的杨青(报社纪委付书记)说:“你怎这个态度,人都死了你还训斥,你这个局长怎当的?”这时舒赶快走了。最后政委张建清、杨科长、和我们商量后,我在解剖书上签了字(尸体解剖书是杨科长在一张信纸上写的,有两行多字)。签字后,张、杨说你们赶快到医院等吧,解剖人员马上就到。我们到医院后左等右等也没见来人,大约有一个多小时后,我给杨科长打电话,他说在外面办事,你找局长吧,我又给局长打电话,他说我不分管这个事。一直等到下午2点多,我们多次打电话催促,最后舒华说,我们已交给上面了,我们不管了。大约下午5点左右,他们通知我们给李瑞娟穿衣服去吧。我们去停尸间一看,原来他们瞒着我们已经对我女儿李瑞娟做了尸解。李瑞娟的母亲要求给李瑞娟穿一身警服,舒华说警服不能穿,需要开会研究。因为事发突然,来得亲戚多,需借点钱给孩子买衣服和解决我们的吃住问题,舒华说:“钱不能借,我们局里现在已经按民政部门的死亡标准算出来了,共计4000多元,你签字领走吧”。在给我女儿穿衣服时看见女儿浑身赤裸着,身上竟连一个布单也没给盖,真是惨不忍睹。土左旗公安局一点人性、同情心都没有,从22日晚11点到23日晚6点多,土左旗公安局从未考虑过我们的吃住问题,连句客气话也没有,对死者父母向对待犯人一样粗暴训斥。
    
    离奇?——因为疑点太多:(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材料和检验鉴定文书见bugbig。blog。tianya。cn)
    土左旗公安局对优秀女警察(李瑞娟)的死亡现场勘查鉴定、检验鉴定简单粗糙,致使案情疑点众多,然而最终的定论却依旧“如期下达”而且显得还是那样铁证如山……
    
    这不免让人们产生诸多疑惑: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他们又是如何做到这一切的呢?
    
    现场勘查和检验存在诸多疑点和漏洞,具体如下:
    
    1、首先死者无任何自杀的动机和迹象。死者亲属和公安机关无任何证据证明死者有自杀的动机,土左旗公安局仅仅靠嫌疑人一面之词就推断死者是因为感情因素而自杀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想认定自杀一定要拿出确凿的证据。
    
    2、嫌疑人张宏新有杀死死者的动机。据土左旗公安局刑警队教导室主任王永胜答死者亲属问时回答,死者坠楼前曾与嫌疑人张宏新在302室待了一段时间。也就是说嫌疑人张宏新是唯一一个在出事现场的人。而且张宏新有杀死死者的动机。我孩子是一个单身的弱女子(一个人住单位宿舍),一个刚从学校走向社会的青年,没有一点防范意识,对任何人都很信任,而且也经常帮助别人,我们家长及孩子都以为公安局很安全,结果有人想占她的便宜,因为她不服从,就恼羞成怒,顿起杀机,置她于死地。
    
    3、现场已被毁坏和伪造,现场勘查简单粗糙
    
    (1)留在现场内窗台上死者鞋印与双手印并不能证明就是死者自己留下的,因为嫌疑人本人就是警察,他应该很清楚如何伪造现场,就凭现场太完美的痕迹就得出自杀结论是武断的轻率的,因为现场302室内窗台距离室内地面0。92米高,一个身高1。6米的女子下面没有垫任何物品,怎么可能用双手托住窗台就登上去呢?即使登上去内窗台又怎么可能用两脚后根站在外窗台上呢(外窗台宽31公分)?!这种推理根本不符合生活常理,那么窗户上的手纹哪里去了,难道窗户是自动开的吗?这是欲盖弥彰,伪造现场,反而漏了马脚。
    
    (2)从8米高的地方跳下的人,一定不会出现头先着地的姿势,本案中死者整个一个“倒裁葱”落地,是被人扔出去落地的姿态。
    
    (3)勘查笔录第2页第2行清楚记录着死者“左臂压于身下”,这种姿势不符合清醒的人坠楼时身体着地姿势。首先坠楼时出于保护的本能,一般死者的两臂位于头部两侧,且臂部往往先着地,因此双上肢应该有骨折及严重损伤,但尸体检验结果中未发现上肢骨折,这种现象有悖常理。另外坠楼时出于保护应该是双下肢先落地,至少有下肢的损伤,可本案死者却奇怪的很,竟然双下肢无任何骨折损伤。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发现”了嫌疑人张宏新的鞋印,佐证嫌疑人张宏新出现在犯罪现场。
    
    (4)呼公刑技(尸检)字(2008)第42号检验鉴定文书的检验意见为“李瑞娟系高坠死亡”仅仅证明死者的死亡事实,但对死者的损伤未做分析,不能排除死者生前受过外伤的事实,即死者坠楼前已经被弄昏迷,处于不清醒的状态。
    
    (5)尸体检验未对死者双手指甲缝中有无皮屑进行提取,如果生前有打斗,死者手指甲缝中很可能遗留有嫌疑人的皮屑及其他物质。
    
    (6)对嫌疑人张宏新未进行现场身体检查,如果对嫌疑人身体、衣服进行检查,就能发现损伤痕迹,这样粗糙的检验完全遗漏了重要的犯罪证据,应做而不做,明知故犯,这仅仅是疏忽吗?
    
    (7)5月30日上午,土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室主任王永胜说:“据张宏新自己交代他进入302室后就直接坐在靠办公桌、靠东墙的床上,为什么现场勘验结果在床的周围地面上竟然没有张的鞋印呢?再说现场勘验非常粗糙,对302室的物品、痕迹未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就草草收场,这样的现场勘验和检查很难查明事实真相。
    
    4、呼公刑技(勘)字(2008)第36号第二页中写到:在302和305室的三楼东侧走廊的地面上用强光照射发现两种花纹足迹共10处,有张宏新9枚鞋印,有李瑞娟1枚鞋印。从305到302室至少也有10米远,怎么只有李的一枚鞋印,这是怎么走过来的?如果死者是从305室走到302室,10米远的距离必然要留下一串脚印,绝对不可能只留下一个脚印,这不符合常理。难道李瑞娟是从305室飞到302室的吗?这肯定是不可能的。那么死者是怎么到了302室的呢?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死者被犯罪嫌疑人挟抱到302室的,而且死者已处于昏迷状态,否则,死者会竭力反抗、挣扎,大声喊叫,即使是强行拖拉到302室,地面上的脚印会更多且方向性很乱。因此305室应是发案的第一现场。这么重要的现场为什么不去勘查而漏掉呢?
    
    5、302室共有8枚鞋印,编号分别为11—18号,其中14号鞋印未作说明,是谁的鞋印。进门处有张的两个鞋印(11、12),那么出去时张的鞋印又哪里去了呢?302室窗户上为什么没有任何手印呢?报告中讲:“西扇窗户成洞开状”。那么这扇窗户又是谁开的呢?手印哪里去了?为什么不提取手纹鉴定呢?
    
    6、勘查鉴定材料中讲到:勘查工作是2008年5月22日23时开始的,发现李倒地处有一20215 ;80公分大小的碎土层掩盖了血迹。厚2—3公分,土层南部上面有浅红色毛巾一块。
    
    问:土旗公安局不好好的保护现场,为什么在上级勘查人员到来之前,就将血迹用土掩盖住呢?这又是在什么时间?什么人掩盖的?为什么急着破坏现场呢?不等待有关勘查人员的到来呢?掩盖土层内的血迹又为何不提取化验呢?这究竟是搞的什么戏法?土层上的浅红色毛巾又是怎么回事呢?现在毛巾哪里去了?
    
    7、6月16日我们看到土左旗公安局5月23日给土左旗检察院的汇报材料中给我女儿定性为自行高坠死亡。同日,我们在土左旗公安局看到,5月25日由呼市公安局出据的法医鉴定结论是“高坠死亡”。为什么在法医鉴定结论未出来之前,土左旗公安局就定性为自行高坠呢?公安局内部发生的案件应当回避,不参与此案,(张宏新本身就是该局民警)实际该局至始至终从现场到结论都是全程参与的,这样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吗?
    
    8、勘查、检验不全面细致、漏洞太多。第一,没有标明302室外窗台到地面的高度?第二,302室窗户上没有标明有开窗人的手印?第三,没有标明302室内窗台距室内地面的高度?我们发现,302室的高度实际上是二楼的高度加一个窗台的高度,约为8米左右。如此高度怎么能将内脏摔碎?而且在我女儿坠楼过程中,身体被1楼与2楼之间的水泥棱缓冲了一下,产生了长约7厘米、宽约0。4厘米的擦痕伤口,这样一来,坠楼的下沉力就进一步被缓解,怎么能将内脏摔碎呢?左臂压于身下,那么左手戴的手表、身上装的手机、Mp3怎么好好的没有摔碎?请做一次现场模拟试验就真相大白了。
    
    9、5月23日下午,我们看到女儿尸体时发现右侧乳房异常肿胀,眼窝凹处有明显伤痕;左脚三个指头上各有一处伤痕;右腿上有明显的伤痕;脖子里也有伤痕;嘴唇和下颌之间也有伤痕;左右手掌也有明显的伤痕;这些都不是坠楼形成的伤痕,但勘查检验报告中都没有明确结论。
    
    10、5月30日我们在李瑞娟办公室清理个人物品时(305室),我们又去了出事的302室,发现了地面上散落着大量的头发,当时现场有公安局杨德旭、张小强等人;还有李瑞娟的同学及我们亲戚等人,当时我用手捏了一些头发保存起来,这些头发在勘查现场时为什么没有标明?也未作提取和鉴定是谁的头发?明知有犯罪嫌疑人,就是不立案,为什么?!难道是怕丑事外扬、怕上级追查责任吗?
    
    11、5月30日上午,我们在土左旗公安局4楼会议室听取政委张建青、副局长李瑞俊、刑警大队长史进军、刑警大队教导主任王永胜、法制科长张占军、政工科长杨德旭和我们对话时,他们承认对嫌疑人张宏新应做而未做身体检查,属于工作疏忽。这难道是勘查、检验报告及土左旗公安局等人给我们的答复吗?这样的答复能交代了我们吗?能让社会业内人士认可吗?
    
    12、在勘查现场时发现外窗台上有李瑞娟左右脚两个鞋印,为什么一只鞋在脚上,而另一只鞋怎么会和尸体反方向抛出去6米多呢?以及系着鞋带的旅游鞋怎么会脱落等问题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怀疑,显然是先把受害人扔下去之后,又出于伪造现场动机又把鞋扔下去的,但至今没有科学合理的答案。
    
    13、5月30日中午,在土左旗公安局法医室塑料袋里我们看到,死者上衣像是被水浸泡过似的并已经发霉(出事的302室和地面现场都没有水)。为什么死者的衣服会发霉?我们认为打斗时出汗形成的。呼公刑技(尸检)字【2008】第42号第一页第一条标有血迹的上衣,好像似看不清楚有什么血迹,而牛仔裤上没有标有血迹,但我们看到左裤腿上面有明显的血迹,这些都是怎么回事?对此也没有答案,在法医室(104室塑料袋里)我们发现一只白色线袜侧面上有一个大约4公分左右的窟窿,线袜正上方有一处明显的擦痕印迹,勘查记录中未提到此事并无解答;检验鉴定文书中只提到:“左足:赤足。两小腿间有白色线袜一只,完整无破损”。那么白色线袜上的窟窿是怎么回事?(以上均有录像)
    
    14、李瑞娟落地时头东南、脚西北、脸朝南侧卧位,左臂压于身下,身体下面的血迹宽20公分,长80公分,血迹距北墙根140公分。那么李瑞娟身高是1。6m,如果尸体在现场北墙根距脚的距离只有60公分。这个距离符合自己跳楼的规律吗?显然是被人推下去的,显然是在不清醒状态下推下去的。呼公刑技(勘)字(2008)第36号,现场勘查笔录中只讲了:①掩盖血迹的土层大小;②302室的脚印;③305室外到302室外走廊的脚印外其它均以 “据发现人员介绍。据旗局人员介绍”和众多的公、检人员名单、职务等之类的话语出现在报告中,这显然不能真实地反映事实真相,勘查鉴定材料太简单、太粗糙、太不负责任!
    
    15、事发后死者手机内存信息和她使用的电脑资料为何全部被删掉,是被何人删掉的,无答案,这不是欲盖弥障、心虚灭证的行为吗?!
    
    16、死者在出事当天高高兴兴上班,领导交给的加班任务也按时完成,均无异常表现,死前无遗言,也无遗书,不符合自行跳楼的常理。
    
    17、杨科长说:“我发现李瑞娟受伤躺地的时间是5月22日晚9:10分。张宏新交待的晚8:15把李瑞娟叫到302室谈了五十多分钟才离开的”,时间应是9:05分以后,这足以证明,李瑞娟坠楼时张宏新就在现场,况且杨科长进楼叫人时还碰上了张宏新刚出门,但他末参与救人,这有重大嫌疑。
    
    18、杨科长说他在出事现场给120打最后一个电话是在5月22日晚9:16,而医院抢救记录却是从5月22晚9:17开始的,从出事现场到医院最快也要七、八分钟,加上将人抬进手术室和准备手术的时间,不可能在一分钟之内完成,究竟是谁在撒谎,为什么?
    
    19、如果对李瑞娟的死定性为“自行坠楼身亡”,为何在出事前没有异常,又为何还要等完成了局长交给的打报表任务后才自杀,又为何不在自己住宿的五楼跳楼(更有摔死的把握),而要跟着张宏新到更低的三楼去自杀呢?
    
    20、2008年5月23日下午尸检完后,我们给孩子穿衣服和洗手时发现,孩子左手心黑紫,左手呈抓握状,右手五指呈并拢叠压状,似被人强力攥握过,左右手指僵硬掰不开,但两臂柔软和自然人一样,说明孩子死前有过剧烈挣扎才能出现此状(见照片)。那么既然是跳楼自杀为什么李瑞娟的左手呈抓握状态,而且手心黑紫有瘀伤?右手呈叠压挤拢状?这事如何解释呢?!
    
    21、内蒙古公安厅最具权威的法医欧拉主任是否一直在勘查现场和尸体解剖现场?
    
    22、5月30日上午:刑警大队长史进军等人说张宏新一直在土左旗看守所里,还继续接受审查,既然是在审查,为什么又说不是犯罪嫌疑人呢?为什么不立案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2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做尸体解剖时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为什么在做尸体解剖时不通知我们到场?尸体解剖前土左旗公安局等人已答应过我们家长解剖时在现场,解剖时为什么不通知我们?为什么要骗我们?为什么又要悄悄地进行解剖呢?这里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吗?
    
    24、现场勘查及尸检分析结论为何不给死者家长一份,勘查及尸解分析里面究竟有没有疑点?到现在还一直不给我们结论,究竟是为什么?
    
    25、5月30日上午,副局长李瑞俊说:“一去医院李瑞娟就没了。”而医院的记录是晚上9:43死亡的,到底是怎么回事?抢救了没有?到底抢救了多长时间?用了哪些抢救手段和什么药?5月23日下午我们给孩子穿衣服时发现右手背上还有明显的输液针眼,他们说人已经死亡了,那么!又做这些徒劳的工作干什么?请有关专家验证!
    
    26、2008年5月22日23时,土左旗女警察云天蓝给李瑞娟打电话,通话时间30秒。(当时听到杨德旭等人的声音)
    
    27、5月22日晚10:06李瑞娟的同学张宇静给她打过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男的,通话时间为1分15秒,究竟是谁接的电话?应出据证明材料。
    
    28、5月22日晚10:22李瑞娟的同学宋钰又给她打电话,还是一个男的接的电话,通话时间为62秒,究竟是谁接的电话?应出据证明材料。
    
    29、为什么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报告没有见证人的签名盖章?这个问题怎么解答?
    
    30、5月22日晚11时左右我们到土左旗公安局时,我们要求转内蒙附院,他们说已经请了附院专家并且快到了,专家最后到了没有? 5月30日答复说那时人已死了,不必要请专家了,我们问为什么要骗人,王永胜说:“这个骗人是善意的”。
    
    31、5月30日我们问李瑞娟临死前穿的衣服现在哪里?土左旗公安局史进军、李瑞俊等人说:“我们把鞋子拿回来了,衣服不知道在哪?”我们问为什么只把鞋子拿回来,衣服怎么没拿回来?他们又说衣服可能是在医院医生给脱了,又过了一个多小时,杨科长说李瑞娟的衣服在本局法医室。最后我们在104法医室见到了已经发霉的衣服。土左旗公安局刑警人员和其他人员为什么这样不负责任的答复我们提出的问题呢?土左旗公安局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和问题都采取互相推诿、躲避、不正面答复的态度。
    
    综上所述:
    
    第一,死者被害前的心理是健康稳定的,对工作是积极投入心无旁骛的,对生活充满激情,对社会充满关爱,没有任何自杀的动机,且性格开朗、活泼可爱、才气横溢、前途无量。一个优秀的大学生,一个荣立三等功的优秀女警察,在土左旗公安局又刚刚买到房子,心理素质又非常优秀,又刚刚考上内蒙古大学在职研究生,怎么能自己跳楼呢?她为什么要跳楼?真是为了一个有家室、有孩子、年龄又相差10岁的合同警察跳楼吗?说是因感情问题自行坠楼身亡要有确凿的令人信服的证据,否则,这一结论不能成立。我们家长对自己的孩子最了解,难道我们说的话就一点道理也没有。我女儿李瑞娟在成家问题上目标很高,找对象非要超过她大学同学。要找一个有志向、有能力、才貌双全的人为伴侣。她跟我们明确说过,等读研究生时再考虑个人成家问题,同时也不考虑在土左旗成家找对象。
    
    第二,从土左旗公安局领导对死者父母的居高临下,动辄粗暴训斥的态度;简单粗糙,马虎应付的现场勘查、检验以及大量案情疑点,定论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对嫌疑人轻描谈写,举措失当,明知有嫌疑人却不予立案。公安局对我们提出的诸多疑点没有做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因此对于土左旗公安局如此草率地就将我女儿之死定性为自行坠楼死亡的错误结论,我坚决不能认可,对于公安局个别领导视人命如草芥、放纵凶手、明哲保官的可恶行径表示极大的愤慨。在将近花甲之年,我强忍失去独生女儿的悲痛,我绝不能让我的女儿含冤死去,绝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我强烈请求公检法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