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不给贪官一次出路,政治改革很难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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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不给贪官一次出路,政治改革很难实行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如果我们用“绝不赦免”的方法,可以推算,“腐败呆账”只会越来越多,存量会越来越大,抵抗也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
李永忠:这就需要另一种方法,叫做有条件的部分赦免。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这样可以减轻这些已经有腐败行为的人对反腐败的抵抗,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目前老百姓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做法,老百姓希望一定要判刑,一定要严惩。但是,这样做肯定会给反腐败斗争带来更严重的抵抗。我认为“绝不赦免”的做法,适用于那些已经实现“零容忍”的很清廉的国家和地区。我们当前的反腐败还谈不上“零容忍”,甚至有些过度容忍(刑法贪污受贿立案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不少地方立案的金额还更大)。在“腐败呆账”问题已经很严重的前提条件下,“绝不赦免”必然造成旧的存量无法解决,新的增量还会迅速存积。有学者研究,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的平均腐败案件潜伏期是1年多,近十年来,平均腐败案件的潜伏期变成了9年多,增长了七八倍。因此,如果我们用“绝不赦免”的方法,可以推算,“腐败呆账”只会越来越多,存量会越来越大,抵抗也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
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财产公开并不能解决官员腐败问题,在全球反贪机构透明国际的2012年清廉指数中,中国排名第80位,俄国排名第133位,俄国是个民主国家,不但总统由人民选举,而且总统带头公开财产。从中看;官员财产公示其实与惩治腐败没有关系的。
有个官员说“为什么老百姓不公布财产?”我认为这个官员的话不无道理,个人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官员的财产隐私同样也要受法律保护的,官员的收入也是他工作的劳酬,如果让老百姓都公布财产,我看大部分老百姓是不会同意的。腐败问题由来已久,国内国外都有腐败,国外也有财产公开,腐败问题也未必因此而销声匿迹。官员的财产组成有很多种形式,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资产性投资股权等等。当然这些,有可能在官员名下,也有可能在家人名下、亲朋好友名下,甚至可能在二奶、小三等名下;银行存款也可能不仅在国内,还可能在国外等等。因此财产公开也不是说公开就能公开的。
我认为惩治腐败关健在于制度的定制,对于怎么惩治腐败要有切合实际和稳妥的措施,以免造成官员恐慌国家混乱,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以身作则,在腐败积重难返的韩国闪电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反腐风暴中,数千名官员受到惩处,包括国会议员、法院院长、部门长官、空军和海军总长等高官显要,一度造成政局恐慌。中国如果经历这样的反腐力度,政治和社会能不能继续保持稳定的局面,是个很现实的问题。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严惩警察腐败,三年间两百多名警员入狱,最终导致1977年香港警员上街冲击廉署。在此压力下,港督当夜颁布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港督为了让廉署这个重要机构生存下去,做出的一次艰难但正确的让步。既要破除官员的心理抵触又要避免社会动荡的现实考虑。
如果人民不放过一次贪官污吏,那么后果很严重,这些大量的资本转移到它国,肥了敌国,当然他们情感上也不愿意流落他乡,愿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他们不愿意坐牢,就是他们坐牢,也只能增加人民的负担,更何况谁会傻到坐以待毙,如果人民不能原谅,就这么对峙下去,腐败一代接一代,人民最受伤,其后果就是经济趋向崩溃,最后受伤的还是老百姓,重新积累资本,还有消耗多少资源,多少环境的代价。如果人民原谅了,那么资本留在国内,或者流出的资本重新流入国内,无论怎样,他们的后人都会生活得很自在,这是现实,有钱哪里不能过好生活。我和大家一样恨贪官污吏,但不能意气用事,应当考虑到最有利于百姓着想,他们坐牢与不坐牢,我们人民又能得到什么,如果这些资本都留在国内,自然有利于人民,所以,我认为人民原谅更有利于人民,不过要有个条件,他们必须退回非法所得,希望大家理性思考这个问题。我认为 ;只有赦免以前的贪官污吏,才能惩治以后的贪官污吏。在法律上实行赦免制度:对之前的贪官污吏在规定时期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不论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开除公职,并存档备案,永不叙用;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标准处罚。
总归一句话;不管什么问题,用和平的方式解决总比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好。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后一般总是两败俱伤的。目前中国的官员可以说是贪官污吏比清正廉洁多,解决办法无非二个,一个和平的方式一个暴力的方式。难道我们非得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吗?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就会引起贪官污吏带着贪来的财物逃向外国,还可能造成国家混乱的严重后果,遭殃的还不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自已吗?
我建议;为了国家的稳定,对以前的贪污腐败违纪犯法的官员应采取不惩处的办法,让他们30天内自首,交出以前的不法收入,可以设立一个公开退款帐号,让他们向公开帐号退款】,不追究任何责任。不撤职。不公开,还要为其保密,解除他们的顾虑,对不自首的一定要严惩。其实现在这些贪污腐败分子,大部份还是因以前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谁也不会天生就会贪污受贿违纪犯法的,给他们一次自改的机会,以免他们携款逃跑【出国】,迫急了还可能给我们国家带来混乱的。为了国家的稳定及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样做会得到全国人民及党政官员拥护和理解的。让现有的贪污腐败违纪犯法的官员放下包袱,专心地执政,否则,他们天天担心受怕被查处,他们还可能天天只想怎么不被查处。那里有心执政呢?官员无心执政,国家怎么发展呢?政府怎么为人民服务呢?另外,他们不自首,查他们是不容易的。若不这样做。中国的贪污腐败问题永远得不到彻底解决的,赦免以后要制定新的制度预防腐败。新的制度应遵循以下八点;
1。期限过后,所有的官员权力要接受人民监督,官员要在上级党委书记领导下,由人民有序选举【有序的民主】。
2。立法规定,按贪污受贿一万判刑一年计算,二十万以上包括二十万的判死刑。只有严厉的刑罚,官员才能望而生畏,不敢贪污腐败。做到清正廉洁。
3。要激励人民群众举报,按贪污受贿官员被查处金额的百份之五十奖励给举报人,【也许有人说奖励太多,我认其实不多,如果没举报人的举报,大部分贪官污吏是很难被发现的,且举报人是担着被打击报复风险的】,另外,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对保护举报人不当的司法人员要从严惩处,还要规定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应直接去查处,不能当中转站,转到当地去查处,转来转去往往又转回到被举报人手里去了,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一定决不能犯官僚主义。
4。司法机关还要主动出击,不能在机关里等着举报才去查处,另外,以后不要只抓大案要案,不抓小案。其实大要案都是从小变大的。这和一个人生病一样,小病不治变大病就不好治了。
5。立即更改法律法规。对自首的行贿人及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不要定罪。按一般的举报人对待并给予状励。对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要与受贿人同罪对待。此举是解决行贿受贿问题的最有力措施。最了解受贿人就是行贿人!现在对行贿人的处罚比受贿人还严厉,简直就是逼着他们结盟!行贿若无罪,受贿人就会自危,怕行贿人过河拆桥而不敢受贿。行贿人也就无处行贿了。行贿受贿问题也就解决了。
6。成立一个真正有权的巡查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法院。公安部组成。不定时。不打招呼地到全国各地明查暗访。并有权直接查处各地各类党政官员的违纪犯法案件。此举一能克服各地党政官员天高皇帝远的思想。二能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三还能体现中央的权威,使中央的方针政策得以执行。这个钦差大臣之制度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从古到今。好多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大都是钦差大臣出来才得以解决的。巡查组到地方时,要先暗访几天,然后通过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暂驻地址。电话。方便举报人举报。这样也就是真正人民监督官员。上级监督下级才是真正的监督,无权的人民群众监督有何用?人民要借中央的权力监督党政干部行为。中央要使用人民力量监督党政干部行为。才能真正强有力监督党政干部的。
7。加强党政官员的思想教育及法律教育,让他们有执政无私为民的思想及知法守法。决不能让官员有做官是为了名利的思想,犯了法才知犯法的法盲。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相互配套、约束有力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