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华法院执行法官与刘宁律师诈骗受害人一直不予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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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材 料
尊敬的成都市中级法院各位领导:
您们好!
申请事项 :
请求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成昊,滥用职权渎职与刘宁团伙诈骗刑事犯罪行为,申请重新指定管辖权刑事立案,予以支持。
一:2011年6月,因受害人表哥彭某某与方某某产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案件号(2011)成华民初字第2512号。受害人为彭某某联系刘宁(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由彭某某(2011)年8月25日向刘宁出具委托书(刘宁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与彭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之后,刘宁于2011年11月上旬即向受害人和彭某某谎称对方当事人(被告)方某某有强硬的人事关系,开庭之日从法官通道走出来出庭,要赢得这场官司,必须勾兑本案的审判法官,需送费用30000元。受害人于2011年11月30日由建行现金取款40000元,同日21时许,在刘宁所居住的成都市成华区“金华苑”小区门口支付了30000元现金给刘宁。此后,刘宁称将该30000元已交付审判法官。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下旬对本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彭某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在本案诉讼费实际为200元,刘宁谎称为5000元,(实际支付6000元),超收5800元。
二:因受害人父亲林某某与受害人妻子周某某与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向某某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号:(2011)成华执字第1046号,执行员:马成昊,申请执行金额50000余元。2011年11月30日,刘宁主动联系受害人,称自己与法院执行员马成昊关系密切,叫受害人交10000元给马成昊,本案就不执行了。受害人于2011年11月30日在刘宁所居住的成都市成华区“金华苑”小区门口支付了10000元现金给刘宁,并陪同刘宁到马成昊位于成华区建设南路建设巷的住所会见马成昊,到达时,刘宁与马成昊交谈,让受害人在大约10米处等待。2011年12月16日,成华区法院开具票据,收到周某某支付的执行款10000元。
2011年12月23日,向某某向成华区人民法院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周某某执行款10000元,并作出书面结案说明,表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该案清洁。
2012年3月1日,成华区法院对本案恢复执行,其执行金额为4550余元,执行员仍为马成昊,案件号(2012)成华执字第500号,法院执行局在林某某的账户扣划了4550元交付向某某。
2012年2月22日,成华区法院作出(2011)成华执字第1046 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受害人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50号房屋(权1637013)予以查封,期限为2年。
受害人对执行提出异议,刘宁称需要支付45000元给法官才能解除查封。受害人为了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于2012年4月20日在成都市成华区“金华苑”小区门口支付了45000元给刘宁。同月23日、26日成华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三 :执行员马成昊直接造成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害共计167000元,2013年6月受害人到一汽长征车业购买车辆。周某某与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已在2011年12月23日结案,执行员马成昊未解除限制周某某高消费裁定,直接导致受害人无法将车辆户名上户在受害人名下,迫于无赖只好将车辆户名上牌至她人名下。2015年下半年夫妻因感情不和争吵不休,2016年2月28日周某某母亲谢某某将受害人车辆出售。
证 据
一 :受害人与刘宁2014年7月4日在短信聊天记录中证实(2014年6月下旬之前受害人根本不知道刘宁诈骗一事,证实刘宁自愿收取2000元律师费及收取勾兑审判法官30000元)。
二 :受害人于2015年3月11日,从113路公交车把刘宁从公交车上拖下来,并当面询问刘宁,受害人交纳给你得费用你用到哪里 :刘宁回答 :30000元缴纳给2011年成华民初字2512号审判法官(梁珍梅),45000元缴纳给执行法官(马成昊)解除房屋查封,受害人与刘宁前往成华法院找二位法官当面对证,到达时刘宁以忘记带律师证为由,没有进入成华法院大门,受害人与刘宁约定2015年3月12日上午一起前往,12日上午刘宁电话无法接通,从此以后受害人无法联系刘宁。2015年3月11日,4月9日,4月21日,4月23日,6月23日,短信聊天记录中,张燕证实(2012年4月20日刘宁收取受害人45000元,解除法院对房屋的查封)。
三 :2015年10月29日受害人查询到成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诉讼卷宗(2011)成华执行第1046号,证实2011年12月16日,成华区法院开具票据,收到周某某支付的执行款10000元。
2011年12月23日,向某某向成华区人民法院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周某某执行款10000元,并作出书面结案说明,表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该案清洁。
四 :2015年12月28日受害人查询到成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诉讼卷宗(2012)成华执行第500号,2012年3月1日成华法院在林某某账户划款4550元。2012年2月22日,成华区法院作出(2011)成华执字第1046 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受害人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50号房屋(权1637013)予以查封,期限为2年。
五 :彭某某(母亲)曹某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可前往成都城乡房管局查询曹某某2012年房屋抵押信息与成华法院解除受害人房屋查封信息时间是否相符。
六 :证人证实2011年11月上旬,刘宁叙述(被告)方某某开庭之日从法官通道走出来出庭,要赢得这场官司,必须勾兑本案的审判法官(彭某某与刘宁表兄弟,曾某某与刘宁还可以),证言都是证人亲身经历,公正,客观的还原案件情景。
七 :建设银行流水账户证实2011年11月30日现金取款40000元,刘宁收取勾兑审判法官30000元及周某某执行款10000元。
八 :受害人购买车辆发票,购置税缴费凭证,银行流水账,车辆买卖合同,受害人在成华法院诉讼谢某某(2016)川0108民初3020号。
九 :个人信用报告证实,刘宁只有一张成都银行储蓄卡,受害人无法通过银行转账与刘宁。
十 :2011年8月25日,彭某某向刘宁出具(2011)迪扬函字第(137)号委托书。2014年7月案发后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告知受害人对于(2011)迪扬函字第(137)号委托书全然不知情。
十一 :刘宁,张燕全家于2015年4月上旬搬离原来住址 :金华苑小区2栋一单元5楼19号。
综上所述 :一、刘宁于2011年11月30日向受害人收取勾兑法官的30000元、超额收取的诉讼费5800元、2012年4月20日收取成华法院解除房屋查封45000元,合计80800元。二:受害人父亲林某某和受害人妻子周某某与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后,依法不应当恢复执行,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恢复本案的执行则是错误的,执行员马成昊等涉嫌受贿或渎职。三:至于案件如何定性,则是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审判处理的结果。为维护法律尊严,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社会安定繁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特提请予以刑事立案申请,予以支持。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