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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时间2月19日视频马斌读报
  马斌报导全文如下:
   60多层的标志性建筑,它怎么能没有电梯呢,这温州世贸大厦业主们的问题。
  新华社报道说,60多层的温州世贸大厦号称浙江第一高楼,楼高价格也高,2003年初就卖一万多,一套全下来就得700多万。等快要交房了,开发商说了,说业主们,你得再交精装修款和电梯等设备款。这700多万的房子就得多交300多万呢,这业主怎么干呢,拍案而起就上法庭,房价中是否包括电梯等设备款是争论焦点之一。
   业主们们,你温州世贸大厦是60多层的标志性建筑,它怎么能没有电梯等设备呢,难道还要业主搬进来以后自己去装电梯吗。那开发商回答说:世贸大厦是标志性建筑,这和意向书里约定的房价是否包括设备款没有联系。那就不知道这位开发商,你下馆子吃饭是否还得自己带着炒勺,小心大厨一发威,不带炒勺不让你进去了。
   温州quot ;世贸quot ;二审开庭《意向书》算不算合同
  2009 02 18 11 :23 来源 : 温州网
    温州“世贸”房产官司一审判决后,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了上诉,胜诉的36名购房户也提起了上诉。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未当庭判决。
  
    所有进入法庭的旁听人员都要经过安检,连矿泉水都不能带入。在法院大审判庭,为方便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身份,来旁听的购房户进入法庭后,被安排在靠左边的旁听席上。
  
    此案二审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市人大代表工委也特意安排多名人大代表旁听。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北平是另一批世贸中心购房户的代理律师,也赶来旁听。
  
  
  
    购房户:房屋面积应按份额计算
  
    购房户的代理律师说,开发商应按《意向书》约定的方位、份额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一审判决认定的房屋面积是以《意向书》约定的面积为准。根据之前签订的《意向书》,如某购房户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约占所在楼层面积的14),而经过开发商的变更,套数增多了,使得所购房屋面积大大缩水。
  
    律师说,份额的约定与面积约定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因为《意向书》所附图纸已根据约定的方位和份额表明了所购房屋的界址。对房屋买卖而言,房屋份额和界址是比房屋面积更为重要的合同要素,是房屋的空间范围。即使房屋面积达到约定数额,但房屋份额减少、层高降低、界址与图纸标注的边界不符,也构成违约。因此,要求法院判定开发商优先满足所约定房屋份额的要求,如果根据份额计算,房屋面积大于约定的,那么开发商应以份额所占面积交付。
  
    一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是这样认为的:房屋面积是《意向书》中最主要的条款内容,而份额相对面积来说,是对主要条款内容作进一步补充说明。两者发生矛盾,不可同时兼顾时,根据《意向书》订约目的和条款的主要内容,也基于平衡的考量,只有按约定的面积来签订合同。
  
  
  
    开发商:应按“预售测绘面积”签合同
  
    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则称,按《意向书》约定的房屋面积或所谓的份额来确定实际购房面积,都是不确切的。《意向书》对“房屋面积”的约定中,注有“上述房屋预订意向书面积仅做参考,最终以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测绘队预售测绘面积结果为准”。所以,应该按“预售测绘面积”来签合同。另外,在《意向书》中由于无法对房屋面积进行明确,因此,在具体面积份额前用了个“约”字,这个“约”字就是不明确的意思,再说目前已建成的房屋实际面积与《意向书》中约定的面积不符,客观上无法履行。
  
    庭审后,该律师拒绝记者采访,他表示没有接到当事人这方面的委托,对此案不发表意见。
  
  
  
    焦点:《意向书》算不算合同?
  
    《意向书》算不算合同?这是当事双方的争论焦点。
  
    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诉中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诸多错误,导致裁判结果不公,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此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意向书》仅确定了双方拟进一步订立正式合同的意向,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我国《合同法》意义上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此案的《意向书》不应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判决混淆了《意向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质区别。另外,一审判决书中对房屋面积、单价等方面的认定存在诸多错误。
  
    对此,购房户方认为,《意向书》就是合同,是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开发商不按照《意向书》约定的条款来签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 潘贤群 实习生 王孙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