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黄建国,男,汉族,1966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 :
  330121196605030335,住萧山区北干街道山北新苑8幢2单元401室,手机号13858137570。
  被告一 :徐松青,男,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兼负责人,电话:13967103326。
  被告二: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地址 : 萧山区萧金路琴山下,电话 : 82727139。法定代表人:徐松青。

  诉讼请求:
  1、由被告徐松青赔偿原告(2015)杭萧商初字第6226号案因被告徐松青虚假陈述导致法院已作的财产保全不能执行,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计人民币伍拾贰万圆,第二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由被告徐松青赔偿原告(2015)杭萧商初字第6226号民事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7584元,第二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告徐松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可由原告先预交,法院作出裁定后申请退回)。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1日,因沈张伟、周焱明夫妻借款不还,原告向萧山人民法院提起诉松,要求沈张伟、周焱明归还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园,利息壹万贰仟柒佰伍拾圆以及支付自起诉日起所产生的利息。
  由于开庭时间延后,沈张伟、周焱明涉多起诉讼,有转移财产之嫌。又获悉恒大帝景项目通过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有一笔款向沈张伟支付,原告即通过代理律师章大勇向萧山人民法院申请对沈张伟所涉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之款项依法财产保全。
  2016年1月29日上午,法院速裁庭董姓法官打电话叫我到他办公室。我说明情况后,董姓法官当我的面打电话给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松青,徐松青讲:钱是有的,有领导也打招呼帮忙扣120万。董姓法官又问,剩下还有没有。徐松青讲:几十万还是有的。董姓法官讲,那好的,我的当事人涉款也就几十万,够了,我们法院下午过来一趟。随后,董姓法官让我在法院交了担保金10万及财产保全费3270多元。事后,代理律师章大勇告诉我,萧山法院对我的案子已作财产保全。
  2016年3月3日,我与被告沈张伟、周焱明通过被告代理人沈海中在童华辉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2016年4月18日,因被告沈张伟、周焱明不履行,我通过代理律师章大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期间,我了解到,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2月初(农历春节前)给付过被告工程款,3月底还付过一次。此后,我多次到法院执行局向承办法官傅嘉琦了解案情,并说明我的案子已财产保全。在此期间,我也曾通过关系人金建球向徐松青打招呼,请他帮忙,徐松青回复说,要沈张伟出一个条子。这时的沈张伟说啥也不会同意,否则我还上什么法院。
  2016年11月2日,又通过关系人了解到,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近期又有200多万工程款待付被告沈张伟。第一时间,我书面向萧山法院傅嘉琦再次提供了财产线索,开始傅嘉琦要不要去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还犹豫,我说,我作了财产保全,法院总要给我一个说法,还有法院向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付被告工程款是主动付的还是我的被告死缠烂打、软磨硬泡的情况下付的,总要去听听负责人徐松青怎么说。承办法官傅嘉琦在原告黄建国陪同下到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傅嘉琦与负责人徐松青电话联系,负责人徐松青这时候还承认有300万,但又说这笔钱不一定是付被告沈张伟。傅嘉琦认为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不配合,他没有侦查权,也就没办法了。我要求出具书面答复,傅嘉琦不同意,并私下建议我自行代償起诉,明确被告是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0日,我书面向萧山法院执行局提出对我诉讼财产保全依法处理,傅嘉琦不作处理,退回,理由还是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不配合。2017年1月3日,我书面向萧山法院执行局提出对我诉讼财产保全续保,傅嘉琦不作处理,退回,理由是他2016年11月4日也向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我要求查看法律文书,他说,只有存根,并当我的面补添,而添写是针对王永建诉讼,与我的诉讼没有关系。
  此后,我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均因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的不配合而无疾而终。其后原告又向法院自诉被告徐松青、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法院不予受理。
  2018年4月24日,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傅嘉琦通知原告到法院,并告知,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松青作虚假陈述,已2018年3月30日被法院处以罚款1万元,并交给原告黄建国一份法院对徐松青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书。以此证明,原告黄建国的财产保全不是法院执行局不执行,而是徐松青作虚假陈述导致财产保全不能执行。
  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对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傅嘉琦11月4日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书面提出异议时,也说到,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其他法官就沈张伟案从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划扣了执行款70万(傅嘉琦当时也让上诉人看了)。现在更是,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接到(2015)杭萧商初字第6226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后,通过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给付了沈张伟550余万,侧面证明了(2015)杭萧商初字第6226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完全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按傅嘉琦当时的说法,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不配合。
  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所以并不妨碍财产保全裁定的有效性。
  2017年1月24日,被告代理人沈海中出具承诺书,同意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应付沈张伟的工程款优先给付我52万,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陈姓总经理助理看了后,没有表态。到这时,被告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也没有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其主负责人陈姓总经理助理及被告徐松青都不否认与沈张伟有工程款上的来往,但又不履行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按执行法官傅嘉琦的说法,不配合。
  因被告徐松青的对法院虚假陈述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财产保全未能执行,故向萧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或先行调解,又因被告徐松青系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的法人兼主要负责人,故追加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
  主要证据1:徐松青罚款决定书1份;
  证据2:(2015)杭萧商初字第6226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1份;
  证据3 :承诺书1份;
  证据4:2017年11月,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向法院执行局提出的执行异议1份,本案审理时申请调取。
  另附:(2015)杭萧商初字第6226号民事调解书1份 ;;;发票单据1份;;付款明细1份;自诉裁定1份,执行异议1份。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建国
  2020年6月8日


  杭州法院,不理人,也不执行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