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万能的微博网友:
  本人最近遇到一件事,需要求助懂法律的涯友帮助一下。本人的爱人长期生病,这一两年有所好转。但对社会相对有点天真。最近受卖房中介诱骗,签了一份购房定金协议。本人当晚知道后不同意(原先确有购房打算,因疫情收入不稳定和爱人商量后打消),要求赶紧联系退款。中介先是需向公司反映拖延数日,后我们直接去该公司要求办理,对方明确拒退。
  我们反复商量无果,决定走法律诉讼解决。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网显示,该公司是今年4月29日,经市场监督局核准。
  我们与其签的购房协议是4月28日。我们认为协议盖章无效,是无效协议。
  但桐乡市公证处(被法院委托诉前调解)说,有预售证可以的。
  问涯友,这种情况法律如何认定,法律如何规定?是不是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