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舒兰杀人命案公检法造假二十八年伸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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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违法典型案,命案造假二十八年,铁证如山证据足,公检法联合在保护。杀人凶犯刘玉才,身份证发放全改变,案发一年不通缉,法医鉴定悖常理。十六年后凶归案,公安隐匿卷宗造假案,网上追逃杀人罪,故意伤害补假卷。公检干警作假证,检法两院胡乱判,逐级控告卷宗还,70页原卷再毁大半。检察院出假证言,三级公安都以此判,控告之后说不妥,却不呈报相关部门改答案。省检院检察建议函,说缺失原卷影响判,重审改判不重判,初字当头又一遍。公安厅大量事实都不看,只认丢失的证明那一篇,复核意见超时限,检察院答复丢一边。以上事实证据全,省检院至今不立案,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监督机关不行使监督权。请求中央领导督查办,追抓罪犯雪奇冤,解决民生和民权,依法治国公平公正才能体现。
举 报
举报人:赵桂芬,女,54岁,户籍:吉林省舒兰市南城街道惠南委四组,身份证号:220222196010090140,系被害人之妻。
举报人:朱银玲,女,28岁,户籍: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道民政路196号,系被害人之女。
代理人:赵桂香,女,51岁,户籍:吉林省舒兰市南城街道惠南委四组,身份证号:22022219630329004X,电话:15948481237、13124769866。
被举报人:舒兰市公安局法人代表:侯局长、办公室主任高原、刑警队汪立成及其相关责任人。
被举报人:舒兰市检察院副院长杨会军、韩庆阁及其相关责任人。
被举报人:吉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公诉人李坤、赵淑娟及相关责任人。
被举报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原审审判长冯其胜、重审审判长王子臣及合议庭相关责任人。
被举报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原二审审判长王凯、重二审审判长王涛及合议庭相关责任人。
被举报人:吉林市公安局案件复查办公室XXX主任及其相关责任人。
被举报人:吉林省公安厅案件复核办公室XXX主任及其相关责任人。
案由:上述及被告及其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链条式的腐败窝案,导致被害者家属逐级伸冤二十八年得不到解决。
请求事项:1、请求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上述几被举报人及其相关责任,在举报人赵桂芬之夫朱兆林被流氓故意打死一案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渎职侵权责任。2、请求二十八年多上述几被举报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举报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损害,给予依法赔偿。
事实和理由:一、1989年1月14日晚6点多,举报人赵桂芬之夫朱兆林在舒兰大公桥上路过,被刘玉才等流氓用木棒子故意打死。舒兰公安局多次失职渎职,法医鉴定有悖于常理,认定前面双眼青肿“可能”是倒地磕碰所致(有法医鉴定为证),舒兰公安局无视被害家属强烈要求,不要给杀人凶犯发放身份证,舒兰公安局给逃犯刘玉才发放不是其名子的身份证(有身份证复印件为证),导致十六年抓不到凶犯,2004年凶犯刘玉才抓捕归案后,舒兰公安局又故意隐匿原始卷宗,原始卷宗及网上追逃认定故意杀人罪,定性涉黑(有原始卷宗及网上追逃登记表为证),舒兰公安局故意以故意伤害罪补假卷宗移送起诉,导致原一审吉林市中院(2004)吉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二审吉林省高院2005吉刑终字第275号裁定书,依据后补卷宗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畸轻。控告公安局后,舒兰公安局拿出原始卷宗,移送到没有资格审查的舒兰市检察院,(因原一审公诉机关是上级吉林市中检院),舒兰市检察院公诉科长韩庆阁为包庇舒兰公安局隐匿原始卷宗的违法事实,徇私舞弊,在没有看到后补卷宗的情况下,给舒兰公安局出具原始和后补两份卷宗证据一致,没有影响到定罪量刑的假证,现舒兰公安局又隐匿此假证(有舒兰检察院答复为证)。可恶的是舒兰公安局拿出原始卷宗后再次故意销毁大部分证据,七十页原始卷宗只剩三十一页(有原始卷宗复印件为证),且舒兰公安局办公室主任高原,为包庇凶犯刘玉才,2004年12月以故意伤害罪做假证(有复印件为证),舒兰公安局刑警队也多次以故意伤害罪做假证(有复印件为证),2006年10月9日舒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再次以故意伤害罪作情况说明附在原始卷中首页移送检察院起诉,导致重审吉林市中院2009吉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吉林省高院2009吉刑终字第127号裁定书,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舒兰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局领导对上述导致实体错误的违法事实不予确认,且多次故意打击报复代理人,被打、被拘、被劳教,严重侵犯了举报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国家法律,应依法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侵权责任。
二、舒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会军,2004年12月,为包庇杀人凶犯刘玉才,徇私枉法以故意伤害罪给舒兰市公安做假证(复有印件为证),舒兰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成员韩庆阁徇私舞弊,在没有看到后补卷宗的情况下,给公安局做假证(有舒兰市公安局答复为证),认定原始卷宗和后补卷宗证据一致,没有影响到定罪量刑(现公安局又隐匿此假证)。后补卷宗没有一个直接证据怎么能证据一致没有影响到定罪量刑呢???控告检察院后,2007年4月23日舒兰检察院确定在没有看到后补卷宗的情况下,给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不妥,却没有书面更正告知公安局,导致三级公安机关都以此假证认定没有影响到定罪量刑。现已重审改判,事实证明公检法及相关责任人渎职侵权,导致实体错误,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依法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侵权责任。
三、原审吉林市检察院公诉科李坤、赵淑娟,原一审吉林市中院刑事庭审判长冯其胜及合议庭作出的2004吉中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吉林省高院刑事庭审判长王凯及合议庭作出的2005吉刑终字第275号裁定书,在舒兰公安局隐匿原始卷宗,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枉法起诉判决。控告公安局后,舒兰公安局虽然拿出原始卷宗,却故意隐匿大部分证据,七十页原始卷宗只剩三十一页,吉林省高检院2007吉检诉三函第4号函认定,原审缺失原始卷宗直接影响到事实、罪名、量刑的认定,建议吉林省高院依法再审,吉林省高院2008吉刑再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吉林市中院刑事庭审判长王子臣及合议庭作出的2009年吉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重二审吉林省高院刑事庭审判长王涛及合议庭作出的2009吉刑终字第127号裁定书,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且为包庇和掩盖原审违法事实,故意不同时确认原审违法,以吉中刑初字下判决,而非吉中刑重字下判决,一字之差,差之千里,导致实体错误,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害得举报人及其代理人八年来四处奔波无果,屡遭打击报复。请求依法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侵权责任。
四、由于舒兰市公安局在朱兆林被杀一案中的一系列违法事实,举报人及代理人逐级反映到吉林市公安局和吉林省公安厅,吉林市公安局包庇舒兰公安局维持,吉林省公安厅在大量事实证明舒兰公安局及其相关责任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以舒兰检察院已经确定不妥的情况说明为依据,且舒兰公安局2007年4月已经确认找不到此情况说明了(有舒兰检察院答复为证),吉林省公安厅2008年5月30日超时限作出的第06173号复核意见书,仍然认定没有影响到定罪量刑,举报人2008年12月29日收到迟到两年的复核意见书,无视舒兰检察院答复,及吉林省高检院2007吉检诉三函第4号函所认定的事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和纵容舒兰公安局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违法事实,导致实体错误,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应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侵权责任。
因以上几被举报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徇情枉法等渎职侵权行为,害得举报人及代理人二十八年逐级反映迟迟得不到解决,且屡遭打击报复陷害、被打、被拘、被劳教,多次非法拘禁、害得举报人原本幸福的四口之家,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被害人朱兆林89年1月被杀害,其母在痛失爱子之后,找哪哪不管,公安机关一年多不通缉抓捕凶犯刘玉才,其母一病不起,当年年底悲愤而死,其妻在一年内痛失两位亲人,哭瞎了眼睛,其女也因父亡母无钱供其上学,小学没毕业就辍学,急火得了癫痫病,举报人逐级申冤二十六八年,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2014年6月吉林市驻京办主任谢立宏和舒兰信访局吕局长威胁代理人赵桂香说:“还得整治你,整治的轻了”。信访局吕局长和公安局相关干警说:“市里领导和公安局长已经批了,抓到赵桂香就判三年”。真是天高皇帝远,政府强权干预司法,正常反映问题犯了何罪???这真是真正违法的,法开恩。没有违法的,却一次次把大牢蹲。依法治国国策是好,相关部门把事颠 曾多次讲:让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和正义,那么舒兰市委市政府及上述几被举报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却不把 书记讲话放在眼里,背道而驰,继续打压、报复,迫害举报人及代理人,强烈请求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立案侦查,查清朱兆林被杀案背后的腐败,还事实真像,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渎职侵权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依法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举报人:赵桂芬、朱银玲
代理人:赵桂香
2016年7月29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