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物美工作11年另9个月的传奇经历
  前言:物美从1994年成立起,由一个小单位发展成今日华北地区极具影响力的商业集团,全国鼎鼎有名的大零售企业,除了政府部门的支持,某些媒体的保护外,自有其独特的经验,并和本身的努力分不开的。但在成功的背后,必定存在不少的缺点和不足。本文是给物美公司提一个醒,指出其某些部门存在的问题,希望物美能“更上一层楼”,建设成为人民服务和奉公守法的模范企业。同时,我也给政府部门提一个建议。在市场经济中,不能只支持一个企业的发展,要重视“市场竞争”这个“杠杆”。对私营企业来说,竞争促进发展,一家独大容易形成停滞和垄断,不利于企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北京还有不错的超市,如“顺天府”等,把一些较小的超市,合并到顺天府的名下,更好地发展民族零售业,提升北京市民和超市职工的生活品质。
  我叫林凤,河北张家口人。1986年我来北京打工,先在总参干休所开电梯,后又从事缝纫等活。我听从一位民主党派成员的劝告,只有参加社会保险,才能脱离贫困。通过他的介绍,2006年10月11日,经招聘入职北京物美大卖场成为物美员工,交100元工作服的押金,立即上班。开始,物美并没有和我订立《劳动合同》,说合同不单独订,要集体订。2007年6月,物美让我和一家叫“东方慧博劳务派遣公司”的单位签订合同,《劳动合同书》中规定,东方慧博应为我“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物美解释说,我们不好办理社保手续,东方慧博有权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且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我想,物美是北京有名的大公司,不会欺骗我的,合同里又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符合我的要求。况且,还有民主党派成员的介绍。这样,我这个物美的员工,由物美派遣到东方慧博,再由东方慧博派遣回到物美新街口店工作,这是传奇之一。
  由于主人公暂时不想公开身份,我遵从本人意见,只用了主人公姓名的“谐音”,请朋友们谅解。特别希望善良、公正、具有爱心的博友们大家都来关心林凤,因为,她现在已处于“绝境”,成天拖着不给报“工伤” 的伤残腿,四处奔波。物美已下令50岁的林凤离职,从7月份起将没有工资,连看病都没有钱,不知今后如何生存?
  评点:1.林凤2006年10月11日入职物美大卖场,但物美在林凤工作一个月以后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仅错误,而且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物美至今没有向林凤支付法律规定所欠的工资。我说过,一个成功的商人如果是为“人民服务”的,他就是“企业家”。倘若仅仅是为了“赚钱”,为“利润”和“资本”服务,他属于“资本家”范畴。
  2.物美将自己的员工林凤派遣到东方慧博的做法也是违法行为,也是不少商人为了逃避某些责任惯用的手段。如果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法》中的规定,物美和东方慧博订立的合同属于不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