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法院隐藏屏蔽无罪证据枉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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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办案、天理不容、不惜一切为家人声讨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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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由于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队刑讯逼供、历下区检察院、历下区法院刻意隐瞒证据歪曲事实,庇佑烟建集团济南分公司张建军、迟侃侃报假案、作伪证、设计陷害、恶意诽谤、为达到侵占我老公张兴永财物为目的,联手枉法办案将普通经济纠纷当做刑事案件,制造了迄今为止建筑史上特大冤案。
一纸判决书侵吞了张兴永两年的血汗!一纸判决书让我的家人背负冤案!摧毁了项目部全体人员及我们家人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更击毁了我们多个家庭正常生活!枉法办案,天理不容!
我的丈夫叫张兴永,承建的是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的宿舍楼(颐馨苑项目工程)。该工程是由山东艺林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艺林),烟建集团济南分公司张建军总承包(烟建济南),因国家不允许转包,张兴永则以济南博华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博华)转包承建了颐馨苑工程。博华给张兴永个人出具了【委托书】,【协议书】。
【委托书】内容:兹授权张兴永同志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负责承接烟建集团济南分公司工程,我公司已分包的形式与其合作,施工范围为颐馨苑4、5、7、8、10、11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有效期至工程款结算完毕。
【协议书】内容:甲方济南市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乙方张兴永提供劳务资质使用,并约定配合张兴永完成颐馨苑项目与建委、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的一切手续。施工中博华不承担安全、质量及操作发生的任何事故赔偿及相应法律责任,不承担工人的劳保费用、技能及培训的任何费用,不承担任何相关税费及工商费用,不承担工程中的任何债务。在施工过程中与烟建集团济南分公司一切资金及工程相关一切由张兴永自行处理等;张兴永个人向博华交10万元的资质使用费。
2012年9月24日,济南市建委以【博华公司违法向自然人张兴永出借企业资质为由吊销了其企业资质证书】内容:颐馨苑居住组团工程2010年8月17日由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10年9月15日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博华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作业合同。2010年11月16日,博华公司与自然人张兴永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标明了博华公司为其提供劳务资质及相关手续并收取资质使用费用的事项,并与2010年12月2日和2011年4月2日两次收取资质证书使用费肆万元。
一、施工真相:事实上2010年6月4号张兴永就转包颐馨苑项目工程,进入现场后陆续招聘管理人员,成立颐馨苑项目部。施工前期在未收到工程款以前张兴永个人垫资近500多万用于工程临建(板房、道路硬化、配电箱、电缆、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其中2010年6月至2010年7月28日未收到施工队伍保证金及任何费用之前垫资计:285448。80元。(皆有详细票据为证)。承包期间张兴永以博华公司的名义向烟建济南支付招标代理费、印花税、交易服务费、建筑意外险等相关费用。此项目建设采取“甲方供材”的方式,即张兴永施工期间根据需要钢材用材量向艺林申报使用计划,艺林批准后由艺林指定的供货商向张兴永供给钢材,由艺林公司代张兴永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后,由艺林公司从应支付给张兴永的工程款中扣除代为支付的钢材对价。即艺林公司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张兴永根据自己垫资施工完成的节点产值向艺林公司申报工程款,艺林公司从应向张兴永支付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钢材款后,将剩余工程款的70支付给烟建济南,烟建济南提取8管理费后,每笔工程款都是通过博华背书转让支付给张兴永指定的张钟天个人账户。(最终钢材由张兴永承担支付对价,所有权归张兴永所有)。施工过程中张兴永多次以博华名义发函致烟建济南催要工程进度款,因烟建济南张建军截留、挪用艺林拨付的工程款,导致张兴永施工资金紧缺而拖欠劳务工资,发生上访讨薪事件。张兴永亲自到烟建济南总经理张建军办公室讨要工程款,张建军称没有钱给让其变通点甲方供材“说供材最终由你承担付款对价用时再进就是。”为确保工程进度,张兴永将工地暂时不用的钢筋变卖应急,用于发放农民工劳务费及购买材料费用。
因农民工上访惊动济南市建委,为掩盖转包真相,2011年6月3日,烟建济南在没有进行任何现场交接的情况下,安排烟建济南副总迟侃侃带人霸占办公室,强行将张兴永及全部管理人员赶出工地(此时四栋楼已封顶,余下两栋楼剩两层待封顶)。施工两年烟建济南张建军截留张兴永三千余万工程款至今未付。为侵吞巨额工程款张建军、迟侃侃合谋于2011年6月18日利用其与历下区公安分局分管刑警副局长的私交关系,以涉嫌诈骗罪在历下区刑警三中队立案,报假案称张兴永携工程款6月3日逃跑。一个普通的经济纠纷,在张建军、迟侃侃的预谋陷害下历下区刑警三中队网上以涉嫌诈骗罪通缉张兴永、臧朋义、张钟天。刑警三中队在2011年6月19日以涉嫌诈骗罪刑拘张兴永的会计臧朋义。三中队审讯臧朋义时以办案人赵军为首,多次用各种残忍的手段严刑拷打、诱供张兴永是“烟建的执行经理”,将提前拟好稿的材料强迫臧朋义签字。张钟天也遭到和臧朋义一样得刑讯逼供。 2011年7月26日,历下区检察院不予批捕臧朋义诈骗罪。三中队在将其释放的同时又冠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带回看守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拘臧朋义、张钟天、张兴永。
烟建济南张建军、迟侃侃合谋侵吞结余工程款,利用职权之便伪造的电子版单方聘书递交给济南市历下区刑警三中队。因颐馨苑项目系济南市检察院集资兴建的宿舍楼,张建军为达到侵占巨额工程款为目的,刻意隐瞒工程的转包事实,不惜重金动用一切关系干预司法公正,促使此案迅速升华至人情案。因此历下区公、检、法并没有事实求是看待本案,历下区法院四次开庭审理,截止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刑警三中队仍未向历下区检察院、法院移交扣押的张兴永证明无罪的证据原件。案件历时两年反复延长审限、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历下区法院2012年6月12日立案审理,严重超期羁押至2013年7月24日一审济南历下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兴永十一年、臧朋义九年、张钟天八年,屏蔽隐瞒张兴永、张钟天、臧朋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
二、案情焦点
历时两年的审理过程中,历下区公、检、法回避该案主要焦点(张兴永的主体身份), 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张兴永与烟建济南是转包关系,烟建济南仅仅是一个空壳公司收取张兴永8的管理费,依据张兴永提交的证据完全充分的证明张兴永与烟建济南是独立的两个主体,张兴永不认可烟建济南的单方聘书,且烟建济南没有与张兴永签订过劳动合同、未支付过一分钱的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张兴永、臧朋义、张钟天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根本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张兴永当庭提交了40多份书证与10个管理人员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张兴永与烟建济南主体身份关系为劳务方、分包方。管理人员作证他们都是受聘于张兴永由张兴永支付工资、与烟建济南没有关系并未收到过烟建济南的任何聘书与工资,这些证据全被济南市历下法院屏蔽。
烟建济南张建军递交的第一份单方聘书7号文。内容为:“总经理聘任:李忠涛为颐馨苑项目部经理(兼),张兴永为颐馨苑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组建项目部班子。”这份证据系烟建济南单方制作,张兴永当庭表明从来没有见过也没有他本人的签字。且张兴永的【辩护律师向法庭举证,提交了烟建济南于2010年7月8日与张兴永签署的《关于以车抵款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为:“张兴永(简称乙方)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简称甲方)的工程劳务方。在合作过程中,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甲方以一辆商务车作为部分劳务费转让给乙方。甲方签字李忠涛(烟建济南公司副总)并加盖烟建济南公司印章,乙方签字人张兴永本人签字。此证据明确的证明了烟建济南与张兴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该车于2010年7月9号过户到张兴永的儿子张钟天名下,此协议书生效。而判决书中将该《关于以车抵款协议》证据隐瞒。
烟建济南递交的第二份单方聘书聘书10号文,内容为:“总经理聘任:李忠涛任颐馨苑项目部经理,张兴永任颐馨苑项目部执行经理,徐海勉任…,赵民之任…李本传任…赵爱民…孙凤武、史连周、刘奎岩任…孙凤彪、彭智涛、李会修任…刘松松、李秀敏任…陈允霞任…张钟天任颐馨苑项目部材料员,臧鹏义任颐馨苑项目部会计,杨希文、沈阳任…。王厚忠任…。。时间是2010年8月20日。此聘书被辩护律师当庭推翻该聘书中遗漏了项目总工梁忙和出纳仇丽等20余管理人员,并出现”早产“人员:其中孙凤彪、李秀敏是2010年9月、李会修和刘奎岩是2010年10月、李本传是2010年11月才到项目部工作,证人在法院当庭作证从未收到过该聘书不是受烟建济南所聘,而是受聘于张兴永由张兴永支付工资(有工资表、考勤表为证记录实际到颐馨苑项目时间)。而且其中杨希文是该项目的劳务承包商却被烟建济南造于管理人员聘书上岂不是太过滑稽;沈阳根本不存在此人。10几个管理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他们从未受聘于烟建济南,没听说过执行经理一词。】众人证言均被法院无理排除。
另有烟建济南与张兴永之间的【工作联系单】:
(一)烟建济南向张兴永发函:“致:分包单位张经理”、“致:分包方张经理”,该函由烟建济南副总李忠涛签发并加盖其公司公章,分包单位;张兴永签字签收。【此证明张兴永与烟建济南的关系为总包与分包的关系;】
(二)【工作联系单】是张兴永向烟建发函催要工程款的;
1、2011 年1月19日“致;烟台集团济南分公司…农民工要返乡过年而甲方工程款迟迟不到位,无力安排工人回家…急盼!!
2、2011年4月26日工作联系单;。… 4月11日申报完甲方工程进度款共计5926595。06元至今未付…
3、2011年5月6日工作联系单;“致;烟台集团济南分公司,致:济南市建设监理,…3月、4月申报甲方工程进度款5929595。06元至今仍未不付,另外春节前甲方拨付款贵公司还欠项目部280多万。由于资金缺口太大,项目部已无力承担,现项目部已无能力再继续施工。是张兴永以济南博华劳务公司的名义签发催要工程款。 共计若干份……发包商艺林至始至终拨付款很到位,而工程款全部被张建军截留、挪用。
烟建济南张建军才是这起案件的罪魁祸首。张建军提交给公诉方的证人证言法院照单全收(共37个证人证言)并未出庭作证,对他们提交的证据不加以调查论证,且其证言并没有辅助证据证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判决书中:
1、证人张建军烟建济南总经理证言:济南分公司正式聘张兴永为执行经理并授权他组建项目部聘用其他管理人员 ,具体工资都有张兴永制定并上报公司批准,执行经理领取绩效工资,在工程最终完工以后,按照盈利情况再发放执行经理的绩效工资。(事实上张兴永从未向烟建济南上报过任何他经营过程中的任何材料)
2、李忠涛烟建济南副总证言:公司外聘了执行经理张兴永,其招聘了一些人员,公司也给这些人员下了聘用文件,施工过程中具体所要进材料进哪一家的都有张兴永来定。张兴永的绩效工资还没有明确下来,要等到工程完工后由公司的领导按照绩效工资管理规定来商量给张兴永发放多少绩效工资。工地三家施工队伍都是张兴永找来的项目部人员和施工队伍工人的工资都是张兴永和他们谈的,甲方(此甲方指艺林)按照工程的进度给其公司拨工程款,公司扣除正常的经营费用外都划拨给项目部。【法官大人您在采纳烟建济南证言的同时你让他们出具了张兴永书面给烟建济南报计划、报工资、报文书的证据了吗?法律是依据单方没有依据的证人证言就可以采信的吗?您通过什么证明他们证言的真实性?】
【张兴永聘用的技术总工梁忙在法庭作证:“张兴永是转包烟建济南工程,我负责项目部人员的考勤、考勤表附在工资表中,上面人员的工资数额都是张兴永说了算,每月我按照考勤量作出工资表后由张兴永审批,张兴永签字认可后由出纳仇丽发放,工资的多少无需向任何人任何单位申报。三家劳务分包合同是我起草,张兴永个人签订和烟建没有关系】
3、烟建济南王强证言:迟侃侃最近安排人到他这里调取任命李忠涛张兴永的红头文件,其提供的这些文件都是过去制定。(特别强调是过去制定的)。配合检察院、法院自圆其说。
4、烟建济南迟侃侃副总:李忠涛是项目部的经理主要代表公司全面负责,张兴永是执行经理所有的项目执行全是他一个人说了算,项目部的人员全是他找来的。2010年6月3日公司决定解散原项目部人员全部辞退。工程在不交接的情况下全部辞退,可见张建军、迟侃侃为掩盖转包的事实,是多么的不择手段。
【注:迟侃侃6月18日到公安报案时说6月3日张兴永携工程款逃跑,历下公安于19日出动刑警抓人。这足以说明迟侃侃报假案诬陷。】
5、烟建济南证人王者超王全亮、崔绍良证言证明张兴永是外聘执行经理拿绩效工资。司法公正体现在哪里?不听当事人的、不采纳当事人提交的的双方签字盖章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而为谋利一方的证人证言认定张兴永的身份?
烟建济南单方出具证明,项目部无购车专项资金。购买汽车系个人行为。判决书中扣押物品只有鲁A620V6灰色尼桑天籁轿车1辆。【试问:历下公安刑警三中队扣压我儿子鲁A835U8的车哪里去了?】【张兴永承建工程1。7个亿,工程转包后烟建济南分公司张建军是以高于市场价格,将一部旧车以劳务费形式卖给我儿子张钟天。为配合工程进展张兴永自己出钱又买了车配给项目部跑业务。张兴永前期的垫资,两年的工资,我儿子儿媳的工资及全部的工程款都存于张钟天个人银行账户。用自己的钱买车,也是侵占罪吗?法官大人,如果项目部是分公司的,张兴永有义务自己买车给分公司用吗?】
6、判决书第29页:从【工作联系单】来看,烟建济南分公司为分包方,这说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当然也不是分包关系。【法官大人,事实上工作联系单中是烟建济南称张兴永为分包方,烟建济南作为名义上的总承包单位您怎么如此简化事实证据?使用含糊的言语来隐藏认定张兴永主体身份最有利的证据呢?】,虽书面证据上张兴永借用博华进行劳务分包,但事实上张兴永是全部承包,主体工程由张兴永承建,如是劳务分包烟建济南只需支付劳务费即可,但事实上所有证据证明,支付给张兴永的是全部的工程款,而不是劳务费。张兴永全面管理颐馨苑项目人、财、物等。张兴永、烟建集团、博华劳务之间签订的协议,不能只看形式,而应当看本质。从形式上看烟建济南与博华就颐馨苑项目签订了分包协议,但实际上张兴永在借用博华劳务资质的同时也是事实上挂靠烟建济南,张兴永是颐馨苑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法官大人你看到本质了吗?博华与张兴永个人签订的“委托书”“协议书”您隐藏到哪里去了?济南建委吊销博华资质的全文说得很明白,你看了没有?您将此份证据又置于何处?】
【钢筋变现是为了施工应急与张建军拖欠工程款有着直接的关系。关于涉案
钢筋,施工方张兴永先行垫资承建,艺林按节点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先行扣除甲方供材对价款,无论是超额领用部分或是结余部分,张兴永均按合同约定向艺林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也因此取得了对超额或结余甲方供材进行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不存在侵占艺林、济南公司财产情况。怎么就说明有侵占的故意呢?】
判决书中称张兴永是烟建济南的执行经理,臧朋义、张钟天受聘于张兴永就是相当于受聘于烟建济南,说臧朋义、张钟天的工资是烟建集团发的,而不是张兴永个人发的。【注:第一笔工程款拨付时间为2010年11月,2010年6、7、8、9、10月份的工资全由张兴永支付,皆有工资表、考勤表证据证明。结合身份证据与前期张兴永个人垫资行为足以证明烟建济南与张兴永是转包关系,否则张兴永个人没有义务为济南分公司垫资。按照烟建济南的说法【执行经理两年没有工资?工程款任由张兴永自己决策,在扣除8管理费后进入张钟天个人银行卡账户的工程款他们也没有财务部门进行监管,如果张兴永在经营期间亏损了怎么办?事实上是张兴永掌管着工程中的人、财、物及工程款的支配权,1。7个亿工程没有对公账户、两年的工程款全部转入我儿子个人账户,无需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报账,我儿子进材料谈合同管现金、儿媳是出纳。那么多的事实证据足以证明张兴永与烟建是两个独立主体,经营模式是独立经营核算、盈亏自负。】
根据建设部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按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法官大人,项目部的人员与张建军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吗?有工资、保险吗 ? 符合建设部令的规定吗?众管理人员出庭作证不认识烟建济南的人,没有收到过烟建济南的聘书,您就依据单方的证据而忽略事实?】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歪曲事实、枉法裁判,故意隐藏重要事实,辩方律师当庭质证40多份证据和人证用以证实张兴永不具备“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的证据,全被历下区法院屏蔽、隐瞒!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加分析照单全收,在事实不清回避争议的情况下,随意采纳公诉方漏洞百出单方证据,依据烟建济南递交的单方聘书,草率武断的认定张兴永的主体身份、认定职务侵占罪成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完全背离司法公正。严重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因张兴永等人不服判决现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为洗刷不白之冤,不惜生命誓为家人声讨公正!告烟建济南分公司伪造假证草菅人命、历下区刑警三中队刑讯逼供、历下区检察院、法院隐瞒证据、枉法办案。拜请法律界导师评判。诚望各媒体朋友跟踪关注,为民伸张正义。恳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恳请百姓的父母官们为百姓做主,排除干扰,以事实为依据,查明张兴永的真实身份。还我家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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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王秀岭 2013年8月9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