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债不还,应不应该执行其家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

  答案是:应该!

  1、经济层面上,债务人和其家人及其近亲属是一个经济共同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债务人“借”来的钱,其家人亲属本身就是受益者,理应共同承担债务。即使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用于创业投资,所得利润仍然会用于家庭生活等,其家人亲属仍然是受益者。另一方面,即使不是直接受益者,也是间接受益者,比如某老赖,无业游民,好吃懒做,其生活消费等是不是必须由其父母、家人亲属、子女提供?但由于其“借”来了钱,其家人亲属是不是就省了这笔钱财?

  况且,老赖一般都是把“借”来的非法转移财产,放在家人亲属的名下,只有同步执行才能堵塞这个漏洞。

  2、法律层面上,按照权责对应原则,有财产继承权的人,也应该承担对应的义务。《继承法》规定家人亲属对老赖的财产有无条件继承权,却不继承债务,或者仅限于债务人遗产范围内的财产,都是不对的。因为债务人遗留下来的不一定是净财产,也可能是净债务,资不抵债。一看有财产就继承,一看是债务就推掉,这是把好处留给自己人,却把债务推给外人,权利义务不对等,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虽然对某一个债务人个体,其家人亲属继承的可能是财产,也可能是债务,但对社会整体是平衡的。

  所以,现行《继承法》是半部法律,是不完整不公平的,应该重新解释,继承的内容应该既包括财产,也包括债务。“财产共享,债务共担”才对。

  3、社会责任层面上,家人及其近亲属有着相互监督制约的责任。要知道,来自家庭的制约力量比来外来力量要大的多,也有效的多。“子不交父之过”。老赖赖账不还,家人亲属都脱不了干系,一个家庭如果有一个能坚持公道,坚持社会公德,就不会有赖账不还的家庭成员,否则会受到来自家庭的谴责和制约甚至惩罚。中国古代,一人犯法株连家族不是没有一点道理的。中国自古有着“父债子还”的光荣传统,其实也是子债父还。“子债父还”没听说过是吧,其实一直都是这个规矩,只是没说那么多,就如“子不教父之过”,难道母亲就没有责任吗?也有,只是被“父”字已经包含进去了。现在一说债务就说不能搞株连,其实”株连”现象到处存在,比如父母被判过刑,子女在当兵、考公务员等方面都会受影响;部属犯错,领导也要担责;某地发生重大事故,当地领导也会受到处理,不都是株连吗(现在叫连带责任,用词不同而已)?这是对的,为什么一到债务上就不能株连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