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是谁在破坏“依法治国”?
  ——声援深圳“jia士”工人的抗争

  “依法治国”,是当今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总目标”,是国家总体“战略布局”——贯彻“四个全面”的重要内容之一。
  什么叫“依法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九大政治报告》)
  这就是说,“以法治国”,就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就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而不是为了所谓的“治民”,而是“治”所有违法的人——包括违法的“官”。
  深圳“jia士”工人“7。20”抗争事件发生以来,当地有关执法部门不是积极疏导,依法办事,化解矛盾;相反,庇袒资方,对“维权”工人简单粗暴、强力打压(殴打、非法拘禁),严重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宪法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激起正义人士的无比义愤。
  事至今日,不仅事件仍未妥善解决,有关执法部门一味只知封杀有关信息,继续激化矛盾。古人曰: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
  公然阻止人民对违法公职人员进行批评,无疑比堵塞河川引起的水患还要严重。笔者不禁要问:深圳有关部门有关公职人员如此“执法”,究竟想干什么?
  这不是肆无忌惮地在破坏“以法治国”?这不是明目张胆地在破坏国家的“安定团结”?这不是客观上在配合境外敌对势力的颠覆活动吗?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白纸黑字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上述神圣的法律条文,难道是供“看”的吗?难道是无需执行的吗?这还能叫“依法治国”吗?
  长期来,“jia士”工人遭受资方非法“调休”,搞变相减薪;以“十八禁”为由,遭任意罚款(如工人带一份早餐进车间,就得被罚1000元!);厂方不为工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阻挠工人建立工会、唆使“保安”殴打员工,等等。面对上述种种违反“劳动法”的行径,工人们怎么办?
  深圳“jia士”工人们感受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非常理性,完全是采取合法的途径,向有关执法部门提起申诉、并要求组织工会,这些完全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应有权利;更是“宪法”赋予公民所拥有的神圣权利,谁也无权剥夺。
  可是,他们得到的结果是什么呢?竟然全是非法对待:受威胁、受殴打,直至受非法拘禁,还被“污名化”!
  毛 早就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是谁也改变不了。封建统治者尚且知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难道生活在21世纪、披着“共产党员”外衣的官员们——居然不懂这一简单的道理?一味的对人民群众搞“恐怖统治”的人,是决不会有好下场的!
  笔者真的不懂:这些“当官的”,究竟想干什么?本人作为国家公民的一分子,只能呼吁有关上级部门正视此一事件,切勿犯官僚主义的错误——千万别堕落了“官僚主义者阶级”!
  坚决拥护依法治国!坚决支持声援深圳“jia士”工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