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官被杀案真实原因:社会不公和司法不公,把劳动者逼向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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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替“凶手”向慧开脱罪责,也不抹黑被杀的周春梅法官,只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司法机关的重视和反思……。
湖南省高院发布的通报称:被害法官周春梅不徇私情、拒绝人情干扰而惨遭报复杀害。但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三级法院关于向慧的裁判文书、庭审视频可以看出,诱发杀人的原因是劳动者遭受了社会不公、司法不公和维权无望,被杀法官也存在严重错误。
一、劳动者遭遇社会不公
向慧在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连续工作近二十年,工作一直勤恳上进,在职期间曾获多项专利,并为其中两项专利“一种快递信息处理系统”和“一种邮件收件方法”的独立发明人。但其个性偏经常得罪人,在公司的多次组织架构调整中,越来越被边缘化,各部门都想把她淘汰。
裁判文书显示:向慧因不满公司长期以来给予其非正常的不公平待遇,不服最近一次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殴打了公司的副总祝建英致轻微伤,向慧被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在公司的主持和见证下,向慧与祝建英签订和解协议书,向祝建英赔偿9960元医疗费和4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后,公司于2019年5月5日以行政管理部的名义向向慧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此产生了劳动仲裁和诉讼。
二、劳动者再遇司法不公,维权无望。
岳麓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做出判决,支持了部分诉求,但对主要诉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驳回。
一审判决后,上诉被长沙市中院采取书面审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再裁定驳回。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们都看出、三级裁判都存在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对诉讼双方对案件事实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存在根本性意见分歧的非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2、长沙中院对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且双方均不服上诉的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且未召集双方进行调查询问,听取双方意见,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
3、湖南省高院对这样一起一、二审法院均违反法定程序,原告强烈不服的再审案件,同样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劳动者合法合理的诉求遭枉法裁判,从长沙中院二审判决书引述的上诉请求
及其依据的理由看出,向慧提出的上诉理由非常充分、论证周密有力。
向慧上诉请求“判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理由是“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具体规定。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所称的违规行为;劳动者的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无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是否合法合理;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为、多次作为、劝阻无效、经教育不改、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用人单位的重大损失,以及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等。
公司提供的证据《员工手册》,不能证明所载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之于众,或通过培训、教育或者其他形式使劳动者知悉涉案行为是企业所严禁的,如果违反了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所涉规章制度并未规定员工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什么处罚承担什么后果,之前也没有员工因违反该条款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先例,因此公司以向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证据和法律支持,属滥用单方解除权;分析涉案冲突事件发生的复杂背景和缘由,如果不考虑用人单位在制度建设和遵纪守法上应起到的表率和引领作用,而是简单粗暴地把劳动者推向社会,既处罚无据也不能以理服人。
向慧在公司已连续工作近二十年,工作一直勤恳上进,本案争议发生前没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曾被所在单位处罚过,涉案冲突行为客观上是当事各方的个人恩怨,并未对公司造成具体的损失;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向慧的申诉书存在不实之处,也未对“情节严重,性质及影响恶劣”予以举证;向慧已经认错悔错,支付了对方当事人医药费和部分赔偿款,依法、依约定或者依情理,公司都应从轻处罚向慧,而非毁信弃诺,加重加快滥用单方解除权;向慧是家庭唯一的就业人口,由于长期遭受不公正对待,一直处于非正常的低收入水平,2013年其家庭被纳入长沙市低收入家庭,2018年被纳入公司困难职工家庭,一旦失业势必让家庭生活更加艰难,且向慧已经 40 多岁,叠加疫情影响,再就业更不现实;向慧原岗位依然存在,其不存在不胜任本职及相关工作的情形,公司作为国有上市公司,负有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不应成为职场霸凌、欺负弱小的负面典型。
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涉及生活来源,向慧的上述理由可谓言辞恳切、在情在理。但岳麓区法院、长沙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三级裁判既未对此进行查证核实、予以认定,也没有给予任何反驳或者解释说明,驳回诉求,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章制度不当,裁判结果显失公正!
三、被杀女法官周春梅存在严重过错。
周春梅法官生前是湖南省高院审监庭副庭长,向慧申请再审的案件就在她任职的庭室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院长庭长管理监督职责”第22条规定:“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从向慧的诉讼过程可以看出,向慧是积极、执着地寻求争议的法律解决的,其在法庭上的表现也是中规中矩、不卑不亢的。当良好愿望一次次地被司法不公无情地撕碎以后,她求助于周春梅法官,希望周法官能念同乡、同学、闺蜜之谊给予帮助,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也是合理、合法的。周春梅法官对向慧的请求,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是合法合规的审判监督管理行为,根本不存在湖南省高院所称的“徇私情”、受“人情干扰”等问题。
官方媒体报道说,2020年10月,周春梅对再审审判长蒋琳说“向慧在案子中没什么道理,找我好多次,要求我向一、二审法院打招呼……”。
笔者认为:周春梅法官在一、二审阶段坚持不打招呼,可以理解为坚持原则,但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面对一审二审判决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予监督,是错误的、是违法的,背后说反话、扮高尚,更是错上加错!向慧很可能是在闻知周春梅法官的那段话后,深感社会不公、人情淡漠、维权无望后产生的绝望心理,导致激情杀人。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