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宋玉成律师

  2016年国庆节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张先生赶到北京,因其遇到了房屋拆迁的事,就约在北京我的律师事务所里咨询。他也是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我是一个专门代理房屋拆迁的北京律师。
  他说他在包头市某区黄金地段有大量的门面房,价值不菲,政府要征收,但区征收办评估价极低,一直未能谈妥,心情不好,情绪低落。我问他区政府有征收决定吗,他拿出了一份该区政府2016年3月份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俗称的国务院590号令,而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份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已过。
  我告诉他不要急,如果补偿总是谈不拢,政府还会作一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还有一次机会,那次机会一定要把握好,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回去之后如有什么风吹草动,你一定记得及时主动给我打电话,便于我们采取相应的对策,他点头称是,随即返回包头。
  我这个人有个习惯,对于没有委托案件的当事人,我一般很少主动给人家打电话,这位张先生回包头后也一直未跟我联系过,一切都很平静。
  就在前几天的一个下午,张先生突然火急火燎的给我打来电话,说他收到了他们区法院的传票,说下个星期要开强拆听证会!我一听很吃惊,我说不可能吧,区政府给你下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吗,他说没有啊。我说你再好好想想,区政府不可能犯这么低级的错误,他想了想说去年国庆节后他回包头没几天,区政府征收办公室就找他谈了,当然还是没谈拢,但作了谈话笔录,还让他签了名,之后不久区政府的人确实给他送过一份什么材料,当时挺忙的也没在意就随手扔到了汽车的后备箱,送材料的时候区拆迁办来了好几个人,态度都很好,非常客气,笑容可掬,还让他在一张什么纸上签名,之后还说要请他吃饭喝酒。
  我说你现在到汽车后备箱把那份材料拿出了,看看是不是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最后一段是不是有这样的表述——“如不服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60天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他匆匆挂掉电话就去找那份材料了,二十分钟之后再一次给我打电话,一切正如我所预料。
  我说,你收到这份政府发的材料后怎么不及时给我打电话呢?他说他签完名后政府那边一直没动静,也没人找他谈,他以为政府不拆了,就忙自己的生意去了,哪知道现在又来拆。
  他问我那份征收补偿决定是什么意思,听证会又是什么,当时签的什么字,我告诉他当时签名的是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回执,表明你已经收到了。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时效内,你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到法院起诉,现在政府已经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就是通过启动司法执行程序来强拆房屋,以后和你谈拆迁的就是法院了。因为针对房屋征收决定你既没有起诉,也没有申请复议,法院在出具行政裁定书之前,需要开一个非诉执行听证会,现在事情有点麻烦。他问我能不能代理,我说这种案件法院本来就不愿意管,现在又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去起诉法院肯定不会受理,更棘手了,我倾向于不接手这个拆迁案件。他很失落,又让我帮着联系北京的记者,我说我帮你问问吧。
  宋玉成律师说法:
  其实像上文张先生这样的真实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数不胜数。很多地方政府房屋征收严重违法,比如评估机构乱选,比如门面房不给产权置换,只予货币补偿,比如征收补偿资金不到位等等,拆东墙补西墙,政府其实自己很清楚,但在土地财政暴利的驱使下,在政府官员创造政绩的激励下,也只有赶鸭子上架了。但地方政府也担心被征收人向法院起诉,给他们的房屋征收带来麻烦和阻力,因为根据2015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类案件一审诉讼管辖均在中级法院,二审都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了,且审级不能下移,司法审判对其征收行为或多或少是有约束力的,尤其是违法比较明显的房屋征收。
  在此情形下,政府又出新招——制作并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拆除决定、限期腾地拆除决定等等书面材料送达当事人;然后再施放烟雾弹,安抚当事人,麻痹当事人,让当事人有安全感,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故意拖延耗光起诉时效。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 ;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8号)的规定,行政行为文书中如果明确告知了起诉期限的,起诉期只有六个月,不是两年。待被征收人中了征收部门的“迷魂计”错过了起诉时效后,政府即露出了青面獠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法院一般不是中级法院,而是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在现行体制下,基层法院对区县级政府行政行为的约束力并不大,这样对于被征收人来讲,一把大刀已经架到脖子上了。
  暴风雨来临之前,海面通常是最平静的,而这种平静背后往往隐藏着某种阴谋。
  广大的被拆迁人,请一定记得擦亮自己的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