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劝酒同桌醉驾身亡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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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11月22日报道 去年10月,崔某、房某等人中午共同饮酒,没有劝酒、灌酒等行为。当晚崔某驾车返程遇车祸身亡。审理法官:房某是共同饮酒者,对崔某有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房某有挽留,但所采取的措施没有制止崔某饮酒后驾车,从而发生事故,被判赔偿1。5万余元。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每个司机都应该明白的原则,何况酒驾早已入刑,酒驾惩罚也相当严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我们常说新社会不同旧社会,不搞株连,谁犯法谁担责,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只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犯法,才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可现在所谓的人道主义观念,对犯法之人追究责任到是没动力,对他人的连带责任追究得非常积极。比如喝醉酒骑电动车撞上人家停在自家门口水泥场地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厘米的私家车死亡也要被判赔十万的,比如本起新闻自己酒驾出事也要别人赔一万五千块的。
崔某是成年人,自己能不能喝酒,开没开车来,自己是最清楚的!没人拿刀架他脖子上逼他喝,也没其他证据证明同桌人有硬性劝酒嫌疑,并且他们中午喝酒,人家还留他到下午5点才让他走,走前同桌人还有他父亲再次挽留,是他本人执意要走,才酒驾出事死亡的。这个样子最后还要判同桌人承担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损失的5,共计1。5万余元,就是无限扩大了同桌人的义务责任!
从中午留他到晚都不行,那以后过夜到第二天再被查出酒驾出事,是不是还要前天的同桌喝酒人负责?酒驾出事责任完全在本人,而不是要拿出什么人性化来当挡箭牌!这种同桌喝酒人10、无责任车辆也要承担10,简直就是胡搞。号称依法治国,最后却是违法的靠老天惩罚,遵纪守法的却要给违法人支付直接费用(个人赔偿)和间接费用(全民提高的消费成本),比如保费的上涨税费提高等等!
是以,笔者以为,类似这类的法律规定都得改,这违背了立法初衷!当初这么规定或许可以起到救济作用,但是现在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合情理,这无疑加大了守法人的负担,而违法人却得到了原谅,至少是法律层面的原谅,他的违法死亡家属不是感觉遗憾悲伤,而是理直气壮去要至少是一笔有可能还是多笔不菲的赔偿金!
笔者认为,国家真是出于人性化考虑违法者死亡后家属的凄惨要予以照顾,那么这笔钱不应该由守法者出,换句话说就是事件中无责任的人出。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无责任车主也要承担的10赔偿,除了交强险交的部分外,就不能再让车主的商业险承担,同时无责赔偿次数不应计入出险次数与次年保费折扣挂钩。比如同桌喝酒人无证据证明劝酒并在宴罢劝说不要开车后,其自行开车上路出事也该自己负责!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