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与我夫妻关系,却跟他人同居生子,犯重婚罪为何蓟县法院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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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界人士:
您好,我叫马俊生,籍贯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大罗村,现户籍天津市蓟县桑梓镇永和村。我与聂淑玲(天津市蓟县桑梓镇永和村人)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3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初时,两人感情较好,但自2012年初开始,因第三者问题两人感情逐渐淡漠。聂淑玲2012年开始与赵德江(河北省易县西陵镇太和村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并一起共同生活,且聂淑玲将我赶出家门至今不能回家。
2012年12月聂淑玲以离婚为由将我诉至蓟县人民法院邦均法庭,不知何故于2013年8月撤回起诉。后又于2014年2月再次将我诉至蓟县人民法院邦均法庭要求离婚,我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最终案件被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在此期间,我通过关系得知聂淑玲与赵德江已经生育子女,并得到了生育子女的医院信息,后我申请法院到医院调取了相关病例材料,病例显示聂淑玲与赵德江两人于2013年10月22日在蓟县尤古庄医院生育私生女,住院病例显示二人以夫妻相称,系所生女儿的父母。至此,我才知晓,原告聂淑玲第一次起诉我离婚又撤诉的原因,是因为即将生子无法出庭才撤诉。
通过病例显示,二人以夫妻相称,病例上写有丈夫关系的签字内容,都是赵德江签名,而且医院大夫和护士在填写病例时也都知道和确认聂淑玲与赵德江系夫妻关系,显然其二人已经构成重婚罪。故此,我于2015年5月将聂淑玲与赵德江诉至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犯重婚罪。立案后,蓟县法院刑庭的顿继昌法官负责审理此案,顿法官多次找到我,让我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重婚罪的事实,并说医院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二人犯重婚罪,并口头通知我,如不能提供证据,将驳回我的诉讼。我因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故于2015年6月向法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去找医院、大夫、护士核实相关情况,可法官说法院不管取证,就这样2015年7月1日,法官通知我去法院,想要给我下发驳回起诉的裁定,连庭都不开一次,就给我裁定驳回,我当然不服,我没有签字也没有领取该裁定书。
以上情况,我认为,蓟县法院刑庭的顿继昌法官,不顾事实枉法裁判,不管是从程序上还是法律规定上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同居生子还不足以认定重婚,那试问还有什么可以认定!很明显都不开庭审理,不让双方见面的目的昭然若揭,这种枉法裁判的行为如果不能得到制止,那必是中国法制的悲哀。可现在我已经没有别的办法只能通过上访的途径寻求帮助,希望各位领导能够重视此事,责令相关部门对枉法裁判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让违法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聂淑玲有配偶而与赵德江以夫妇的名义同居,被告赵德江明知被告聂淑玲有配偶而与被告聂淑玲同居生活,且已生育子女,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理应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望各位领导能够重视如此严重的问题,处理枉法裁判的法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让我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让聂淑玲、赵德江得到应有的惩罚。如不能解决,我将继续走上访路直至北京,不解决我誓不罢休。
至此这件婚姻案已陷入僵局,蓟县法院坚称聂、赵二人不是重婚罪,所以今日诉求各界人士关注,一并附上聂淑玲生子住院期间由赵德江以夫妻身份签字的病例及我二人结婚证照片,评判聂淑玲、赵德江是否犯重婚罪,以还我之公道!
诉求人:马俊生
联系电话:13323332129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