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四公司涉嫌以虚假信息欺骗省地税局(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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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公司涉嫌以虚假信息欺骗省地税局(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1、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lt ;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gt ;投诉书的回复》(以下简称“省工商回复”)中写:“综上所述,以上四家公司都是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作为母体分立和新设立登记的,相互之间存在连带投资关系,”而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从未曾是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省工商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3、“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从形式看好像是二个独立的公司,其实,二公司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6010386,其实质是一个公司。
4、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僵尸企业”必须依法强制退出。
信访号为36002021010507014276931的省长信箱信访件,省国资委综合处以交办《信访转办单》的方式转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办理,该公司建工部和省一建部居然分别冒充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回复。这二个公司长期停业,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本应由税务部门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照现在的情形,以上二个“僵尸企业”涉嫌在没收印鉴后私自请人制作公章或其公章至今未被收缴。
5、落款时间为2019年07月24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的《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黄剑平信访事宜的回复函》中写:“老建工集团及下属企业已按赣国资发〔2013〕6号、赣国资产权字〔2013〕318号文件精神由省国资委全权委托省国控公司管理,履行相应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职责。”
老建工集团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中包含“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即: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失去了民事主体资格沦为被监护人,省国控公司为其监护人。
6、以上四公司涉嫌以虚假信息欺骗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现称省市监局),涉嫌逃税,请求江西省地税局依法查处,回复;二个“僵尸企业”如确实长期停业,请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回复。
黄剑平、18979195245、hao13027241181at 163。com、2021年3月8日。
二个应注销而未注销的“僵尸企业”仗剑混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1、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lt ;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gt ;投诉书的回复》(以下简称“省工商回复”)中写:“综上所述,以上四家公司都是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作为母体分立和新设立登记的,相互之间存在连带投资关系,”而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从未曾是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省工商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3、“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从形式看好像是二个独立的公司,其实,二公司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6010386,其实质是一个公司。
4、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僵尸企业”必须依法强制退出。
5、信访号为36002021010507014276931的省长信箱信访件,省国资委综合处以交办《信访转办单》的方式转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办理,该公司建工部和省一建部居然分别冒充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回复。
关于法的溯及力有两个: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以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二是“有利追溯”的原则。如果先前某种行为在当时并没有规定或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现行法律则是合法的,且对当事人是有利的,就应当依新法承认其行为合法性并予以保护。
我的有些行为,适用法的“有利追溯”的原则,有人不懂或假装不懂,不依不饶地想追究我几十年前的行为,其实,该行为依现行法律是合法的。
这二个公司长期停业,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本应由税务部门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工商部门吊销、收缴其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6、《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7、以上四公司的行为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九)项。
8、我很善良,很厚道,一直手下留情,但以上四公司一直逼我决战。
9、请求省国资委责令省国控公司重办信访号为36002021010507014276931的省长信箱信访件。
黄剑平、18979195245、hao13027241181at 163。com、2021年3月8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