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青岛市黄岛区居民付晓红,今天,我要在这里揭露肥城交警武保东(肥城市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JZ136)、陈圣磊(肥城市交通警察四中队长, JZ326),在2018年5月15日一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隐瞒真相,致使我蒙冤,几近身陷囹圄!我强烈要求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还法律以公正、还我以公道!
  案件事实
  一、两交警无视事故发生地不能左拐弯的事实,编造事故另一方“前方、顺行、左拐弯!,做出有利于事故另一方的事故认定。
  众所周知,在没有路口的道路上垂直穿过分道线白色实线与道路中心的黄色实线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然而,肥城交警陈圣磊、武保东在处理 2018年5月15日我与张维杰交通事故一案时,故意将张维杰 “横穿公路”的严重违法行为莫名认定为“张维杰 前方、顺行、左转弯”!从而作出有利于张维杰的事故认定。
  我曾经多次提出:“此处既没有路口,又没有拐弯与掉头标线、标志,且道路中心为黄色单实线(有现场照片为证),不能拐弯,拐弯违法”!而二交警却说:“肥城就是这么定!”。难道肥城不属于中国?不受中国法律约束?还是俩警察为所欲为惯了,不把法律的权威和公平公正放在眼里了?
  这种滥用职权、渎职犯罪行为,直接导致遵纪守法、正常安全驾驶的我蒙冤,我和亲属、同事不得不走上上访申冤之路。
  事故现场监控及事故现场照片充分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 “张维杰 前方、顺行、左转弯”是严重错误的,张维杰的行为明显是“横穿道路”的违法违规行为(详见下图)。

  


  2018年5月15日8时左右,我驾驶鲁BFU519号小型轿车在肥城市孙伯镇泰东路上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无任何违法行为,在发现张维杰横向冲出后立即紧急刹车、左打方向,这足以证明我已经做到了文明驾驶、安全驾驶;而张维杰不带头盔、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严重违反公路标线(分道线为白色实线,道路中线为黄色单实线)突然从相邻车道的农用三轮车前方横向由北向南冲出,因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其车头以垂直90度直接撞到我所驾驶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右侧前方位置,并且反弹后退大约半米(详细见事故录像放大版光盘)。后张维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维杰这种突如其来横穿道路的违法行为是不可预见的,不是任何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所能够避免的。
  二、陈圣磊、武保东俩交警存在严重滥用职权,隐瞒真相,渎职行为!
  事故监控录像及事故现场照片,非常清楚的证明,张维杰无视交通法律法规,无证、不带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张维杰主动横穿公路的严重违法行为,侵占了正常行驶的我的路权,这是造成发生本次事故的直接成因!张维杰违规不带头盔,这是造成他倒地头部受伤而死亡的主要原因。
  从事故成因来讲,张维杰违法违规横穿马路侵犯了我的路权在先。事故专家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做出了如下解释:
  1、先看路权,侵占路权者主责。
  我没有侵占张维杰的路权。但是张维杰跨越白实线与黄实线横穿道路的行为,首先侵占了我正常行驶的路权。所以,张维杰当承担主要责任。
  2、次看违法,都没侵犯路权,违法者主责。
  我在自己的车道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法违规,且证照齐全。
  张维杰具有不带头盔、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张维杰当承担主要责任。
  3、再看主动与被动,主动者承担主责。
  我在自己行车道上,正常行驶,不存在主动改变正常行驶行为,在此事故中属于被动行为。而张维杰主动脱离了自己的车道,横穿马路,侵占了正在正常行驶的我的路权,张维杰属于主动行为,当担主责。
  4、当既没有侵犯路权又没有违法,才论文明驾驶,确保安全。
  这是一箩筐条款,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张维杰和我都适用。
  最近山东临朐、招远都发生了这样的事故,其中招远是机动车超速与自行车相撞,结果认定为同等;临朐是在有口处电动车横穿公路没有下车推行认定为同等”。人民网也有报告电动车鉴定为机车,电动车违法闯红灯,承担全部责任!难道摩托车违法横穿马路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么?为什么到了肥城机动车与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事实如何,机动车就成主责了呢?
  三、卷宗中的照片,与现实客观情况不符合。如:

  


  这个复原现场的照片与现实不符,我没有确认现场照片,真实的情况是摩托车成90度的角度垂直撞向车的右侧(有监控录像为证),而后张维杰倒地。
  就是这样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交通事故,陈圣磊、武保东俩交警,却在肥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37098312018000025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堂而皇之的以“前方、顺行、左拐弯”来故意掩盖和歪曲张维杰“横穿道路”造成本次事故的真相,致使正常安全驾驶的我蒙冤!
  四、泰安市交警支队做出的复核结论,充分证明肥城交警陈圣磊、武保东故意掩盖和歪曲真相,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7月27日,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了“责令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案进行重新调查、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泰公交复核字结论【2018】第000024号),认为“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第37098312018000025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部分事实不清楚、主要证据不充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案进行重新调查、认定。” 这进一步充分证明了肥城交警陈圣磊、武保东在处理这一交通事故中故意掩盖和歪曲真相,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陈圣磊、武保东俩交警睁眼说瞎话、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行为证据确凿、性质恶劣!请相关部门严查!让滥用职权的人得到应有惩罚!我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法律!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付晓红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