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发生在浙江台州——小区里倒车撞倒老太后,反复进退碾压五次致人死亡案有了结果,肇事者仅只判三年有期徒刑,原因是其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我以为该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有故意枉法的嫌疑。
   疑问之一:小区里倒车撞倒老太后,反复进退碾压五次致人死亡,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碾压五次不是故意杀人,那么几次碾压“方是”故意杀人!小区监控录象不够定案的力证?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才可?难道还要死者自己从棺材里爬出来开口说话吗?难道只能任凭肇事者巧嘴如簧吗?
   疑问之二:五次碾压的目的何在?辩护律师在陈述被告犯罪经过时,解释说当时并不知道撞倒了人,认为是撞倒一只垃圾桶。如果真如他所说是碰到垃圾桶的话,那么他倒车五次反复碾压的行为怎么解释?真拿帕萨特轿车当装甲车了!律师用证明被告故意杀人的证据(五次碾压)来证明被告是过失致人死亡,真拿法官和听众当傻子了!?更多人的说法是司机源于“撞伤不如撞死”的阴暗心理。
   疑问之三:赵小程有“投案自首”情节能否成立?由于犯过失致人死亡,肇事者仅只判三年有期徒刑,此刑期是该罪的最轻量刑。法院的理由是该肇事者有“投案自首”情节。实际上赵小程绝对不是“投案自首”,而是警方捕获:在黄岩警方向全国发出网上通缉之后被抓获的,当时肇事者正躲在黄岩一家宾馆里泡方便面吃呢!这怎么能算做“投案自首”?真正是在逗全国人民“玩笑”呢!
   疑问之四:法官因何宁可采信被告近似梦呓般的脱罪表述,也不相信监控录像的杀人记录?公诉人指出,从监控录像内容和“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可推测出这是一起故意杀人罪,但因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我以为公诉人这种说法极其荒谬!在无证据前提下,肇事者的“自述”不能成为脱罪的借口。马路杀手与拎着斧头菜刀入室杀人一样都是杀手,代步轿车同斧头菜刀一样都是杀人工具,第一次撞人可以解释为过失,第二次、第三次以至第五次反复进退碾压绝对是故意行为,且性质恶劣。
   疑问之五:法院因何支持检察机关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荒谬指控?法官和检察官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猫腻”!法官和检察官究竟是谁收了肇事者的“黑钱”?如果监控录像的内容也能“抹杀”,如果五次碾压致人死亡都非故意杀人,那么二次碾压致人死亡的司机马英豪也就不应该判死刑,甚至可以称为见义勇为了;那许许多多根据监控录像判定的盗窃案也一样是证据不足也就不能定罪了!
   疑问之六:肇事者于法院判决前与受害者家属达成“私了”协议是否合适?据央视法制频道的报道称:开庭前,被告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2万,被害人家属已经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怎么读,怎么看,都是“私了”的意思!52万是不是“私了”的价格?有钱人就可以花钱买命吗?法院是否先入为主的认定被告过失致人死亡,那么以后的开庭就是“作秀”了!
   疑问之七:作为争议这样大的案子,这样一个有典型意义的案子,主审法院为什么没有邀请知名法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他们担心什么?专家证人到庭不仅可以释疑解惑,而且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
   疑问之八:黄岩区的判决会否成为今后此类案件“了结”的模式?因为相对死者来讲,肇事者永远处于强势状态,死者永远无法为自己喊冤。比较言之,二次碾压致人死亡的石家庄司机马英豪就太屈了!如果马英豪泉下有知,怕也要悔恨当初没有找到这么美妙的借口,更要悔恨没有请到赵小程案一样高明的律师,他的律师为什么没有想出这样的高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