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好:
  举报人:刘某某,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在包头市东河区西河路五号街坊19号楼。
  被举报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有关领导,公园路派出所警察,牛云峰,郝满强,犯渎职罪,犯失职罪,相关问题向公安部举报,
  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公园路19号。
  举报请求:
  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规定,请求公安部依法确认被举报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有关领导,公园路派出所警察,牛云峰,郝满强,犯渎职罪,犯失职罪,行为违法,并判令被举报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在2007年10月3日被邻居张涛殴打一事,造成轻伤害,到今天已经8年多的时间了,曾上百次找被举报人部门,被举报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对于举报人的申请至今未做出任何答复,理由是现在还在侦查,8年多的时间了还在侦查,这个案件很简单,很明白,很明显办案人员有瑕疵行为,犯失职罪、犯渎职罪,8年多的时间了还在侦查,张涛一直在逍遥法外,这个很明显,被举报人和张涛有很多说不清楚的东西,(据我了解,张涛的亲大兄哥,叫刘青是公园路派出所原所长,是牛云峰,郝满强,前领导,)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并严重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 ,常说的一句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请求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举报人的举报请求维护公平正义。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举报人,犯渎职罪,犯失职罪,行政不作为,相关问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严重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举报人的举报请求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