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李伟义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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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李伟义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要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执行上级法院生效裁判内容,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按照法定程序、方法重审本案,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李伟义院长: 您好!
在这适值新年季,带着对您的崇高敬意,首先祝您在新的一年里所有的期待都能出现,所有的梦想都能实现,所有的希望都能如愿,所有的付出都能兑现,多为人民办理能真正定争止纷、能经得起事实和时间检验的公平、正义的铁案。我是由贵院审判十年仍无生效裁判还需第四次重审的原告呼伦贝尔市嘉润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牙克石市振兴建筑公司、陶宏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被告陶宏建。在本案原审时本人曾在中院立案二庭进行十多次登记约见您,想把原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您反映,却始终未能见到您。现本案由贵院第四次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而本案重审刚刚开始就又出现在履行法定审判职权范围上、程序上、审理方法上、管辖上、事实认定上、适用法律上等方面跟原审相同的违法性错误。为了本案不会再出现有损法院形象需进行第五次重审的现象,本人认为有必要将本案第四次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时出现的上述问题及早的与李院长您进行勾通汇报,只有与您勾通才有可能起到方便办案、保证案件质量、杜绝重审中再出现原审错误和及时纠正上述违法性错误的效果。但由于不知您的手机号码,跟您也预约不上,见人又比登天还难,无奈之下只好用这种方式来与您勾通联系请多谅解。
第一、本案无论是从审理时间方面、还是从审判质量方面、还是从案件的社会影响方面、还是从重审所涉及的审判职能部门的数量方面来依法衡量,本案的重审工作依职权均应由李伟义院长牵头负责处理。
本案诉讼十年未能形成生效裁判,主要因为案件在原审过程中存在程序上、审理方法上、管辖上、事实认定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违法性错误造成,案件现状属于依法必纠的错案这是本案不争的事实。十年的错案给当事人带来的危害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可想而知,法院应当依法担责。目前对本案进行第四次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又将会涉及到法院立案、审判、执行、质量、纪检、档案等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办案,而欲协调上述诸多部门参与配合办案的协调工作,不是分管民二庭的孙立鸣副院长和分管民一庭的布仁副院长的分工职权范围所能及的,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法院院长李伟义才有权组织实施。另外,结合法院院长对本院案件审判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要求,对于十年审判无果,且在重审前需依法先执行回转纠正原审错误后才能进行的本案重审工作依法应由李伟义院长亲自负责组织实施,不应由依职权不具备处理本案权力的副院长去负责组织实施。同时,今天换一个副院长负责本案的重审工作,明天换一个副院长负责本案的重审工作也并不利于特殊情况的本案审判。
第二、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院形象,依法履行本案上级法院生效裁判。遵循错案必纠的原则,依法履职纠正原审违法判决错误,自觉启动法定纠正本案原审错误的执行回转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本案所涉工程项目牙克石市鸿祥商务中心一期工程共7栋框架结构商住综合楼,建筑面积61380平方米,招投标标底造价为6910万元。本案自2006年1月14日立案至今,经过三次一审程序,三次二审程序,一次再审程序。原审生效判决(2O08)呼民终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呼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均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2011)内民抗一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内民一终字第0018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发回重审。而在2009年8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审(2O08)呼民终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时,原告依据该判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己经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被告交付了(2009)牙执字第234号执行裁定书中所示的鸿祥商务中心小区1、6楼房屋共111户总面积17531。85㎡及1、6楼工程相关资料给了原告。至此,本案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就具备了法院依法履职纠正错案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法定要求条件,这也是本案重新启动第四次一审程序的法定前提条件。由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迟迟未能依法履职启动执行回转程序,本案就出现原审违法判决虽然表面上己被上级法院裁定撤销,但实际上原审违法判决内容仍在继续生效,继续被人利用侵犯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在本案原审错误判决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内民抗一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发回重审时,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及时依法履行自已的法定职责,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签发执行回转裁定,使得原审错误判决执行标的物的权属被违法的转让、销售、占有使用,造成了涉案工程又出现了结构质量安全新问题,这将会使更多的善意第三人陷入诉讼纠纷之中。据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先依法履职遵循错案必纠的原则,立即自觉主动的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纠正原审错误判决及原审错误判决产生的后果,方能按照法定程序、方法进行重审本案。
第三、依法纠正重审出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方法重审本案。
呼伦贝尔市嘉润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牙克石市振兴建筑公司、陶宏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次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有判决,发回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重新按一审程序审理本案。而通过2015年2月9日被告收到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需知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传票、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可知,在2015年2月8日原告重新提起起诉时,只是提交了一份诉求与原审诉求有所不同的起诉状,仍然没有按照规定要求依法向法院提交其诉讼请求相应的事实根据证据材料,也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连案件起诉立案受理法定条件都不具备。在此情况下法院只向被告提供了诉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的本案诉讼的唯一材料起诉状,也没有依法向被告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相应的证据材料,也没有依法明确告知被告在本案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就通知被告答辩、举证、开庭审理方法与法有违。这也导致被告无法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对原告诉求有针对性的提供证明自己反驳观念的相应证据,也导致被告无法有目标的参加本案诉讼行使自已的合法诉讼权利。另外,本案是因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被撤销发回重审,是要求法院重新按照一审程序审判本案,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并没有法律规定允许法院在重审时可以不按一审案件立案、审理等法律规定程序过程进行办案。这也就涉及到在本案立案和审理时法院应依职权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应证据依法正确审查本案的受理权和管辖权,而法院在只有一份起诉状并没有附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就要求被告应诉、答辩、举证、开庭,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这是法院故意使被告在答辩期内无法有针对性的对本案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从而剥夺了被告的诉讼程序权利,再次达到控制本案审判结果的目的。这也是本案原告和原审法院为达到控制本案审判结果在原审10年中一直使用的技术诉讼手段之一。
总之,根据法律规定可知,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题条件下审判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法律,解决诉讼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而本案诉讼十年,数次出现与案情事实不符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错误判决,本案如此诉讼不但不能解决双方涉案纠纷,反而使涉案双方矛盾越来越复杂,涉案纠纷越来越难解决,同时本案出现数次错判现象也有损法院形象,有损法律尊严。而本案第四次按照一审程序重审刚刚开始就又出现上述在履行法定审判职权范围上、程序上、审理方法上、管辖上、事实认定上、适用法律等方面跟原审相同的违法性错误。为了本案不会再出现有损法院形象需进行第五次重审的现象,现恳请李伟义院长在百忙中抽出宝贵的时间了解本案案情事实,按照十八大四中全会“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纠正上述违法办案行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还当事人一个迟来的公平正义。谢谢!!!
具信人:陶宏建
身份证:230602196801120615
电 话:13804705171
2015年2月24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