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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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
20 12年2月16日我叫冯建,是《社会主义企业发展道路的思考与选择》作者。很感谢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将我沉冤案件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你们一定是在审查中发现了冤情才会发回重审的,使我的沉冤有重见天日的希望。
但四川省高级法院仍然委派刻意删除能够证明我的有利证据的证据并做出错误裁定的法官重审此案,我认为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更让人担心的问题是,即使中纪委审查有问题发回重审的案子,在我国法院都有一个惯例和原则,决不愿意认错并改正错误,为了保证本案的正常进行,特恳请中纪委派人跟进此案再审进程。
四川省高院胡东蓉法官2月15日下午2:30分约谈我(从她的谈话中证明了我的担心是正确的),她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将我的案件转到省高院复审,听听我的意见。
一、我提出【2008】川民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犯有错判的地方是《裁定书》中刻意删除合同中关于“双方一致确认……省供司人员即为省联社工作人员”这一条能够证明申诉人身份权的有利证据。才得出“不能证明申诉人省联社工作人员的”身份的违法裁定。胡东蓉法官的谈话却令申请人担心,她公然说:“法官有权在裁定书中不写完证据。”我认为问题是如果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在裁定书中被删除就会造成错误的判决,影响事情的真实性。我说如果你能在裁定书中把合同约定的“双方一致确认……省供司人员即为省联社工作人员”的约定写在裁定书中,再得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省联社形成劳动关系的裁定,我就服你。法官可以随意删除有利于申诉人证明身份的有利证据,这真是我国司法界的奇闻,我担心这种情况在胡东蓉法官的笔下再现。
二、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批复的申诉材料,一定是通过认真审核发现问题才批复下来的,胡东蓉法官威胁我,要求我自行撤诉,法院可以按生活困难补贴我几万元钱,并要求我必须在这个星期答复她。并威胁我说:这次法院不支持我的请求,那么今后在中国再也没有我可以申冤的地方了。在这里她非常明确的暗示我,即使中纪委发现问题的批示下来复审的案子也休想会被纠正,使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三、她说:你的诉讼主体有问题。我说:从诉讼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了这个问题。这是因为有省劳动监督总队在调解时,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通过法院解决,不存在诉讼主体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胡东蓉法官很难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裁定的案件,特申请中纪委派人跟进此案。
申 请 人:冯建
联系电话:18908006833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