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使用过期药谁能给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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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姐弟四人,从小由姐姐看大,姐姐藤我们,爱我们,可是姐姐最近遇到一个不讲理的地方,我姐姐被医院使用过期药,导致胳膊受到伤害,院方不闻不问,一个多月过去了,院长没有去过,也没派人看过,好像是应该的,这种不讲理的院长,谁能忍气吞声呢?以下是具体情况,谁能帮帮我姐姐。
我姐姐于2010年二月二日下午,前去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骨伤科医院就诊,医师处方开具三次剂量,并通过正常工作流程,划价—交费—窗口取药,于当日下午接受第一次药物注射治疗,治疗数日后,无明显疗效,反而疼痛加剧,结果发现治疗所用药物已过期失效近半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严禁生产和销售劣药、假药”,药品一旦过了有效期就成为劣药,药物变质过程十分迅速,化学成分发生变化,(被注射药物已过期将进半年)分解成其它产物,不但没有治疗效果,反而这些产物会对身体产生不良反应,还会造成其它伤害,根据资料显示,治疗所用药物的毒副作用会对人体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害。
本人自从接受了过期药品注射治疗后,时常感觉头痛心慌、胸憋气紧,失眠多梦,常常在深夜三、四点后才能入睡,并且常被恶梦惊醒,惊醒后就再也难已入睡,每到白天,就精神恍惚,已经使我无法再坚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这样长久下去,势必将直接对我身体与精神和心理上的健康造成更大的危害,并且也耽误了我病情的最佳治疗时间,至今左臂仍不能弯曲,无法伸曲,无法吃力。
因院方的错误行为,直接给我本人身体、心理及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从而导致了我家庭生活的混乱与不安定,也破坏了家庭的正常生活,以致于八十五岁高龄的老父亲衣食起居不能正常化,家人无法正常安心工作、学习,高龄老人不能得到正常的护理与生活。因院方的错误行为,给本人及家庭带来了直接的危害与诸多的不便,院方做为国家的正规医疗行政单位,竟然在使用已经过期失效近半年的药物,这样的行为直接违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道德标准,这样的行为,给我本人及家庭成员在身体和精神及心理上带来了永久的未知的伤害和挥之不去的阴影,鉴于以上情由,本人受害方,要求院方对此事做出一个满意的答复。
因此事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费及不可预知的身体伤害,给受害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骨伤科医院
院长电话:13803433836
联系电话:QQ:690885188 联系人:张先生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