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六大罪状评述及新的课题
  墨心人


  12月4日“宪法日”刚过,新华社今天(12月6日)就发布消息:昨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开除其党籍,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是1976年拿下“四人帮”以来,中国近四十年间第一次把“常委级”人物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彻底打破了“刑不上常委”的江湖传言。这是 法治中国的一次了不起的胜利。
  回顾一下,2013年10月1日周永康回母校参加校庆,是其最后一次公开露面。十四个月过去了。在这惊心动魄的十四个月的前前后后里,与周永康相关的四川系、石油系、政法系、秘书系、亲属系等等领域,无数老虎和苍蝇相继被拿下,令国人对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一次次刮目相看,把眼球都刮痛了。我用了“无数”一词,是因为除了拿下几十个省部级以上官员之外,还有很多厅级、处级、科级、股级、马仔被拿下,苍蝇多,数不过来,有些甚至连被新闻报道一下的资格也没有,只好用“无数”来代替。
  贪官污吏心惊胆颤,喟叹“官不聊生”,全国政风为之一新。
  从新华社通稿中所列举的周永康违纪违法情况看。可初步列举出六大罪状,老墨逐一评述一下:
  罪状一、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
  党的纪律简称党纪,是一个涵盖面比较广的概念,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类似于各种社团组织的各种规矩,用以约束成员在组织内的各种行为规范。党纪包括以下八项内容: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新华社通稿中所列举的三个纪律,可能是出于强调的考虑。这些纪律是相互关联的,如:违反了保密纪律,很可能会同时违反了外事纪律;违反了组织纪律很可能同时也违反了人事纪律、群众纪律、宣传纪律等等。
  若是在解放前,违反党纪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开除出党乃至被处决,这在党史里有无数实例,陈独秀就是典型一例。
  周永康因违反党纪被开除党籍,正常。
  罪状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
  这是受贿罪,在贪官中多见。
  罪状三、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这一条罪状内涵比较丰富,是几乎所有落马的贪官都会有的。在法律上,这叫“滥用职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周永康显然已经构成犯罪。他在这一条罪状上涉及三方面人士:1、亲属;2、情妇;3、朋友。如果他的亲属很多,情妇很多,朋友很多,并且有很多人都享受到了周永康的“滥用职权”,那就是他滥用职权了很多次,再加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这里头的罪,得慢慢计算了。
  罪状四、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这条罪状可能有部分与第一条罪状重叠,如组织纪律、保密纪律等,是党内违纪问题。但是,涉及到泄露国家机密的问题,事情就有点儿大了。如果是向别国泄露国家机密,就可能是间谍罪了。在这方面,目前没有任何故事,看看再说。
  罪状五、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
  由于“罪状三”提及了“情妇”,这一条提到的“与多名女性通奸”,这些女性是否就是指情妇呢?新华社通稿在这方面有点儿语焉不详。因为通奸也许仅仅就是通奸,不涉及其他问题,虽然违反党纪,却不违反国法,按党纪处理就是了。今年以来,“通奸”一词屡次在中纪委网站上出现,很可能会成为年度热门词。
  涉及到“权色交易”,就可能犯了滥用职权罪。
  涉及到“钱色交易”,以周永康的身份,有点儿令人匪夷所思。因为“钱色交易”可以直接理解为卖淫嫖娼。嫖客给钱,失足妇女给色,这就是“钱色交易”。再怎么着,周永康都不像是那种需要花钱买春的嫖客,难不成他以一个常委之尊,还会像黄海波那样叫鸡不成?元芳不知道会怎么看,反正老墨不信,静候法官解释。
  罪状六、其他涉嫌犯罪线索。
  这个“其他”,给人以无穷想象空间。
  “其他犯罪线索”,应该是指违反党纪、滥用职权、受贿、钱色交易、泄露国家机密等罪状之外的犯罪线索。中纪委发现了这些犯罪线索,移交给检察院侦查。在侦查出结果之前,想象空间可以无穷大也可以无穷小,不好多说什么。老墨这里仅就“其他涉嫌犯罪线索”提出一个问题:周永康有命案吗?
  网上流传着一些故事,现在还可以搜索出来看看。涉及到人命的首先一个是周永康前妻王淑华之死的故事,不知真假;另一个就是涉及到四川黑老大刘汉的北京大富豪袁宝璟买凶杀人案。刘、袁二人在期货炒作中结怨,袁宝璟手下一名叫汪兴的花钱雇了两个杀手要干掉刘汉,结果两枪都没打中,刘汉逃过一劫。后来袁宝璟与汪兴又闹翻了,汪兴以告发袁宝璟让他买凶杀人来要挟他给钱。袁宝璟的哥哥袁宝琦及堂弟袁宝森知道后,扬言要办了汪兴。2003年10月,汪兴被袁宝琦打死。这件事情的结果是,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三兄弟被判处死刑,另一个堂弟袁宝福被判死缓。当年,袁宝璟委托其妻子捐出印尼一家石油公司价值500亿元的股份,希望能以此换取一条性命,也没能如愿。
  现在回想一下,袁宝琦杀死劣迹斑斑的汪兴,导致袁宝璟四兄弟里,三个被处死,一个死缓,似乎有量刑过重之嫌。且不说袁宝璟事前是否知道买凶杀人这回事(在网上看得到的材料里,似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袁宝璟涉案),单说买凶杀人本身,涉案者也有主谋、主犯、从犯或者仅仅是“圈内听说”之分,量刑上有人死刑,有人死缓,有人无期徒刑有人有期徒刑等等,看起来更合理一点。因此,网上有文章分析说,此案很可能刘汉暗中插手了。刘汉和周永康之子周滨是好朋友,周永康当时是公安部长,究竟有没有插手袁宝璟案的判决,现在还不得而知。案件虽然存疑,但是问题总会存在,这个问题就是:假如某高官滥用职权造成某人被“依法判决依法执行”的“合法命案”发生了,这命案应不应该算到该高官头上?
  上述两案在周永康案件结案之前,存疑,也许事实证明根本就不关周永康什么事儿。
  列出来的五大罪状外加一个“其他涉嫌犯罪线索”,究竟会给周永康带来什么样的量刑,恐怕还得视情节轻重而定,特别是经济犯罪,所涉及的钱财数量,往往决定了量刑的轻重六十二年前年刘青山、张子善两位,盗窃机场建筑款、救灾粮、治河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及剥削克扣民工工资、骗取银行贷款等共达壹佰柒拾壹亿陆仟贰佰柒拾贰万(17162720000)元,按照当时的币值,可以购买近一吨黄金。近期案发的科级干部马超群,搜出的现金一亿二千万元外加37公斤黄金及68套房屋,市值总和恐怕已经超过一吨黄金;另据前些天媒体报道,徐才厚被抄家时,现金以顿计算。查了一下,12月6日的今天,一吨黄金的卖出价是贰亿叁仟伍佰柒拾伍万(235750000)元。
  周永康涉案金额,比之当年刘青山、张子善如何?比之马超群如何?比之徐才厚如何?等等看。
  反腐败应该是一项长期坚持的并且是长期时刻紧绷着的艰苦工作,而不是像一次短暂的“运动”那样一阵风。希望周永康被移送司法机关并被依法审判量刑之后,事情没有就此画上句号。因为周永康不是孤立的,他在中国政坛纵横几十年,从一介书生直至副国级常委,这个过程究竟涉及到多少违纪违法事件?应该理出头绪并加以不留情面的处理。
  我们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来看这一问题:
  1、他的下级有问题,拿下;
  2、他本人有问题,拿下。
  凭心而论,能做到这两个层面, 以及这一届班子,已经可以彪炳史册,光耀千秋。
  但是,我们必须假设还存在着第三个层面的问题,我说的是假设,不特指任何人:假设周永康的上级涉案或者存在其他问题,是否也能拿下?在目前情况下,老墨把这个假设看作是一个有待研究的课题。这个课题的核心问题是两个:1、在党内,还有没有人凌驾在党纪之上不受约束?2、在国内,还有没有人凌驾在宪法之上很滋润地活着?
  按照党纪国法规定,其实是有答案的:没有人能够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
  但是,老墨提出这一课题的现实依据是:周永康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凌驾在党纪国法之上。



  201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