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专区】真相大白,吉林省白城这伙犯罪分子为什么还能够逍遥法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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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大白,吉林省白城这伙犯罪分子为什么还能够逍遥法外!!!
【何日有青天】 于 2005 10 05 21 :11 :28上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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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中行、法院与不法分子狼狈为奸、鲸吞国有资产;检察院趁火打劫、私放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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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 :www。cnradio。comnews200404230021。html
2,http :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 0421content1431792。htm
吉林省白城市温力军以假工商营业执照、假贷款、假破产、假呆坏账核销等手段诈骗中国银行贷款800万,此案经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网、人民网等众多的媒体连续曝光后, 早已举世皆知、举国皆知了。 但白城市中国银行、法院、检察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中握有的重权为保护伞,致使案件久拖不决,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800万贷款被诈骗的背后
贷款居然没有担保
在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写给总行的《大连华兴白城分公司核销呆帐贷款的申请报告》中明确写着:该公司主要是以信用方式取得贷款。也就是说,这家才成立一年、规模不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基本没有提供担保,仅仅是凭着信誉就从中行白城支行获取了800多万贷款。
199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同年6月,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而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以后的贷款要以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为辅”。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银行发放的是担保贷款而不是信用贷款。
之所以制定这样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帮助银行预防金融风险。只有拿到了担保物,银行的贷款才有了保障。如果没有担保物,银行的贷款就完全建立在借款人的信用上,一旦借款人的经营出现危险,银行的贷款就会灭失掉。就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燕博士指出,“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白城支行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贷款居然没有借款合同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看到一份中国银行白城支行于1999年9月6日写的《关于白城市华兴公司贷款无合同的情况说明》,上面写着这样的话:“因为当时未要求签订借款合同,没有认识到借款合同的重要性,用借据代替了借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据了解,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提出了对借款合同的要求;而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对“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做出了明确要求。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白城支行在1996年“用借据代替借款合同”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基本要求。
面对当时中国银行白城支行800多万贷款的种种违规问题,现在中国银行调查组怎么看呢?经过多次协调,2004年4月份,记者再次来到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采访,见到了两位调查组人员。他们再次坚决拒绝记者的录音采访,只是口头介绍了调查情况,记者做了笔录。
调查组成员、吉林省分行资产保全处管理科郭健科长说:“对这笔贷款事件,行里面很重视,很认真,进行了多次调查。调查结果是明确的,没有发现违规问题。”
调查组成员、吉林省分行风险管理处管理科程展科长说:“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这笔贷款是完全合规的。即使从现在的要求来看,这笔贷款依然没有问题。但是,应该加强对贷后资金使用的管理。”
800万国有资金的流失固然令人心痛,而银行有关人员对此事的态度更发人深思。一段时间以来,中国银行大案要案迭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华兴白城分公司违法贷款事件又令我们感到隐忧:如果银行有关人士不能正视问题,吸取教训,还是一味掩盖错误,“护犊子”,则很难避免“穿新鞋走老路”。
检察院接到举报不立案,还勒索了50万办案费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800多万国有资金的损失本来是可以挽回的。举报人告诉记者,1996年4月3日,他发现下属白城分公司经理温力军私自违规贷款后,感到事态严重,立即向白城市检查院举报。但是,白城市检察院并没有立案调查,只是将温力军拘留了一天,就没再进行查处。
虽然白城市检察院没有对举报人的举报立案侦查,但却勒索了50万元办案费。举报人告诉记者,当时的检察长卢炳建以检察院经费不足为由,要求举报人提供50万元办案费。为了追回银行贷款、挽回企业损失,举报人只好答应了。
现任白城市检查院王晓明副检察长也承认,当时的确收取了50万元办案费。至于这笔钱的去向,王晓明副检察长说,白城市检察院用其中的25、26万块钱买了一台型号为红旗CZ7220的国产红旗轿车。
50万元钱,检察院收了,也花了,案子却没立,更没查。直到今日,白城市检察院仍然没有将这50万元退还给当事人。
法院违法裁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破产
800多万国有资金的流失关系到银行的违规贷款、关系到检察院的不立案侦查,还关系到当地法院的违法裁定。 白城华兴公司只是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怎么能在上级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批准破产呢?法院的破产裁定书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居然变成了温力军,破产清算小组组长冯彦林仅仅是白城工厂的一名普通工人,如今却摇身一变成了大连总公司派来的副总经理!法院难道在裁定破产前对这些最基本的问题都未做核实?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1999年底,当年的白城市检察院检察长卢炳建,此时已经调任白城市中级法院担任院长职务,也正是在他的操作下,使得白城市华兴公司得以“顺利破产”。
2003年,向举报人勒索50万办案经费的卢炳建却又一路高升为吉林省高法执行局局长。。。。。。
法院怎么能裁定一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破产呢?记者采访了当年此案的审判长、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二庭庭长杨继国。
杨继国说,华兴白城分公司是法人单位,当时的裁决没有问题,证据就是温力军提供的企业法人执照。而现在已经查明,这份法人执照是伪造的。此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根据举报已经对法院当时的裁定开始调查。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王经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现在了解的情况看,问题很复杂,也很挺严重。因为破产的程序比较独特,不像一般的民事案件。要有法人的申请,有主管部门的批准,再就是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企业够破产的条件和资格,这才允许破产。而就华兴白城分公司破产案来看,确实是有问题。因为他不构成法人的主体资格,本案破产的主体资格不够,不应该下任何结论就把企业给破了。而且,该公司还涉及到一千万的债务,这一破势必把银行的钱破没了。
王经武主任说,从前期调查来看,这起违法判决案情重大,牵涉人物较多,作为地方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起来非常棘手。“这个案情比较重大,咱们是中级法院,这个案子牵扯到原来的法院院长,牵扯到检查院,还牵扯到中国银行,这样的话,作为我们这一级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是想查这个案子,从力度上不够。”
据了解,举报人从2003年3月就开始向包括省公安厅在内的吉林省所有主管部门举报,但至今毫无结果!期间不法分子温力军竟然带着几名壮汉从白城窜到天子脚下的北京对举报人的家属进行恐吓。
国有资产流失是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捍卫人民的利益,是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有关部门的责任。具体到发生在吉林白城的这起800万国有资金流失事件,不管牵涉到哪些部门,牵涉到谁,有关职能部门都应该进行严肃认真地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早日挽回国家损失。“问责”制度 、“保先”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
北京的法学专家如是说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500万元贷款的温力军已触犯《刑法》第193条,犯有金融诈骗罪,应当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2、吉林省中国银行白城支行本案责任人配合温力军,致使国有资产特别巨大流失,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犯有徇私舞弊罪,应对主要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其他责任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白城市检察院向报案人杨延军索贿50万元,已触犯《刑法》第387条,犯有单位受贿罪。卢炳建身为检察长,故意包庇罪犯,不予追诉罪犯人温力军,使之消遥法外,已触犯《刑法》第399条,犯有徇私枉法罪。依据法律规定,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待更重要的证据分析论证。
4、白城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刑法》第399条第2款,犯有枉法裁判罪;主要责任人卢炳建(时任中院院长)应才承担相应刑罚。
帖子附图 :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5-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