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0年5月1日在南泉虎啸村跟房东租了厂房1年 总共78000元加10000元押金。2020年9月份的时候因为面积不够使用,与房东友好协商,我从9月20日撤出厂房,剩余房租和押金共55000元,因为员工损坏了一扇门和有些破损,房东只要退给我25000元就可以解除租房合同,继续租给其他人。结果我搬走后,房东居然不退约定好的费用,还对我进行辱骂,要求必须把使用过的厂房恢复到一模一样,墙上梁上打过的钉子也要恢复原样,电线因为之前接线剥开接线的地方必须要重新牵线。还对我本人以及家里的小孩进行人身威胁说什么我晓得你住哪里,家里娃儿在哪里,你自己小心点,非常恶劣。
  然后本人去公安局巴南分局报警,公安局说只能帮我进行调解,结果对方根本就不来,说找不到,公安局让我自行走司法程序。
  本人与2020年11月2日因合同纠纷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民初19040号审判员李炳灿,在二次庭审时,法官通知查到那个厂房实际房产证时属于房东儿子的,并不是之前房东提供给我的那个房产证。因此以查属产生纠纷的房产不属于被告为由,强行要求本人撤诉重新以无效处置进行起诉。我撤诉后重新起诉后,转为案号民初5055号审判员蒋明霞时,却质疑我为什么要撤诉,并明确告知应该以合同纠纷进行起诉。两个法官所告知的情况相互矛盾,此实属相互推诿,现在其判决书驳回了我的所有起诉要求,还多次打电话,以及庭前庭后调解,让我不要因为几万块的小事情纠结,对方时本地农民,不好搞,无理闹三分,何况还多少占点理什么的一直压着要我这边不要和对方计较。
  严重怀疑重庆的司法体系公平公正的体现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