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猝死家属索赔无着暴露劳务派遣之乱象
  
  上海法治报 作者:□见习记者 陈宏光
  
  54岁的司机顾师傅在宁波猝死,家属提出60万元赔偿,却发现自己竟面对着3家不同企业:乐帮多元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简称乐帮服务社)、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美孚公司。
    记者调查证实,几年中,乐帮服务社将顾师傅派至某汽车租赁公司,后者又把他“租”给美孚公司。如今事发已经2个多月,有着3个“东家”的顾师傅的赔偿事宜依旧悬而未决。
    纷乱身后事,缘于相互牵连的复杂关系。究竟该由哪家企业来为顾师傅的猝死担责呢?
    事实上,在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劳务派遣”进行过规范,与之相关的只有一些地方和行业的规定。
    “如果当初就有《劳动合同法》,我丈夫的身后事可能就不会如此波折了。”顾的妻子很感慨。她表示,如果近期协商不成,她将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赔偿。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从在国内出现以来就一直争议不断。顾师傅猝死后,家属发现他居然同时归属于3家公司,却又遭到3家公司的推诿。本报记者对这起错综复杂的劳务关系作了调查之后,发现顾师傅之死引发的后事正是“劳务派遣”混乱局面的缩影。而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将受严格限制。
    54岁的司机顾师傅在宁波猝死,家属提出60万元赔偿,却发现自己竟面对着3家不同企业:乐帮多元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简称乐帮服务社)、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美孚公司。
    记者调查证实,几年中,乐帮服务社将顾师傅派至某汽车租赁公司,后者又把他“租”给美孚公司。如今事发已经2个多月,有着3个“东家”的顾师傅的赔偿事宜依旧悬而未决。
    纷乱身后事,源于相互牵连的复杂关系。究竟该由哪家企业来为顾师傅的猝死担责呢?
  
    丈夫猝死 伤心妻子索赔多月无着
  
    “我已到宁波,明天回上海,家里你辛苦!”
    2个多月来,这条短信始终保存在蒋女士的手机里。丈夫留给她充满温情的最后讯息,却只能让她见到冰冷的最后一面。
    今年9月29日早晨,为美孚公司开车,到宁波出差的顾师傅被发现死在了自己的别克商务车里。经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是猝死。
    “我自己是医院护士,参与抢救过许多危重病人,却无法挽救自己丈夫的生命。”想到曾经美满的三口之家从此只剩下一对相依为命的母女,蒋女士不禁潸然泪下。
    然而她不曾料到,丈夫后事的处理也波折不断。
    “美孚公司说我丈夫属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己不过是向汽车租赁公司长期租车,与顾师傅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无法承担责任。”听到这样的话,蒋女士说她感到十分心寒,“即便没有劳动关系,但我丈夫毕竟为该公司开了近9年车啊!”
    原来,顾师傅从1999年3月起就和上海外服公司签订协议,被派往美孚公司担任驾驶员。此后虽然几次变更签约的劳务派遣机构,但服务单位始终是美孚公司。“直到2004年7月,丈夫进入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再连人带车租给美孚公司。”蒋女士说。
    在收到美孚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员工自发募捐的总共一万多元抚慰金后,蒋女士于是把交涉重点放在了汽车租赁公司。
  
    迷乱寻踪 到底归属哪家单位?
  
    然而交涉之初,蒋女士得到了让她颇感意外的讯息。“汽车租赁公司说我丈夫也不是该公司员工,而属于乐帮服务社。”而且,乐帮服务社还替顾师傅申请了工伤鉴定,结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视同工伤。”
    面对这个结论,蒋女士反而疑窦丛生。“丈夫明明由汽车租赁公司派往美孚公司工作,怎么工伤申请人成了没听说过的乐帮服务社?”
    她委托律师初步调查后得知,这家乐帮服务社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而家中翻出的《聘用协议书》显示,乐帮服务社和丈夫从2004年7月开始签订协议,协议载明聘用顾师傅“至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从事工作。
    丈夫从1999年开始就一直为美孚公司开车,却忽然成了“非正规就业”,这让蒋女士怎么也想不通。而她的代理律师对工伤结论也有异议:“我们认为顾师傅完全是过度劳累导致的猝死,所以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60万余元。”
    对责任主体和赔偿数额的不同看法使得在事发2个月后的今天,该起事件依旧悬而未决。乐帮服务社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由于他们将顾师傅派至汽车租赁公司工作,因此善后事宜应由汽车租赁公司处理,“我们只是负责替他申请工伤认定”。而汽车租赁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他们并未拒绝基于工伤认定进行协商,但60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是协商陷于僵局的关键。
  
    家属质疑 “非正规就业”也能做派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对乐帮服务社经营资质存在质疑,所以蒋女士就执意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承担善后工作。
    那么乐帮服务社作为一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它在法律上究竟是怎样的性质呢?
    根据本市《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
    “顾师傅并不是失业、协保人员,乐帮服务社作为非正规就业组织,没有从事劳务派遣的资格。”蒋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意见》作的列举式规定,其中并无“劳务派遣”。
    对此,乐帮服务社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并非“劳务派遣”,“我们只是雇用顾师傅,然后把他派到汽车租赁公司工作,这不算劳务派遣。”
    在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卢军看来,包括“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内的各种主体都在从事派遣业务并不罕见。就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从其在国内出现以来就一直争议不断,对之要加以严格限制的声音也不断听闻。“对劳动力派遣问题讨论非常热烈,大家都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市场比较混乱。”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公开发布的《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汇总》中曾如此概括。
  
    新法实施劳务派遣面临严格限制
  
    事实上,在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劳务派遣”进行过规范,与之相关的只有一些地方和行业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尚是草案时,就首次出现了针对劳务派遣的专门章节,其中不乏“只允许派遣期限一年、派遣公司需为被派遣劳动者每人缴纳5000元保证金”等严厉的条款。虽然这些条款最终没有出现在正式的《劳动合同法》中,但立法者希望通过新法规范劳务派遣的初衷并未改变。
    对照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目前行业内的一些乱象显得格外刺眼。比如“劳务派遣”中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显然,立法者注意到了类似“非正规就业组织”这种连工商登记都不具备的“组织”,也在进行劳务派遣的事实。新法明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亦是为了避免劳务派遣沦为企业规避责任的一种方式而设置的。
    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近日指出,目前劳务派遣中存在“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的现象,将简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两方关系复杂化了,派遣公司、劳动者、用人单位常常形成了三方、四方甚至更多方的复杂关系,发生争执或者其他问题很难梳理。
    因此,《劳动合同法》为避免劳动关系复杂化,防止因转派遣、再派遣出现四方、甚至更多方的劳动关系,规定了“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如果当初就有《劳动合同法》,我丈夫的身后事可能就不会如此波折了。”蒋女士很感慨。
    她表示,如果近期与汽车租赁公司协商不成,她将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赔偿。
  
    提示 劳动者如何选择正规劳务派遣单位
  
    一看资质。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二看规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务派遗单位用工成本风险,规模较大的派遣机构由于输送渠道广、类型丰富,更容易应对,而小企业则将面临淘汰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除了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外,还必须与接受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合理分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包括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同时,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同时该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名词解释 何为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它是区别于传统雇用方式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传统的用工方式是雇用、使用一体型,形成的是雇主与员工的两方关系;劳务派遣将本为一体的雇用、使用相分离,形成派遣(机构)公司、实际用人单位、受派遣员工三方关系。
    目前派遣业的法律关系有两大类,其一为派遣员工与派遣机构之间以《劳动法》为基础的劳动法律关系,其二为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合同法》为基础的经济法律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将人事行政管理的大部分工作,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录用退工手续、档案管理、保险福利管理、工资发放等通过协议转由派遣机构完成,以此来减少事务性工作,降低劳动管理成本,转移用工风险。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劳务派遣这种在欧美国家如德国、英国、美国等以及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盛行的新型用工方式逐渐在我国的北京、上海和珠三角地区出现,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没有明确的部门对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批,法律规范也不健全,目前劳务派遣企业良莠不齐,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