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不受理举报案件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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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不受理举报案件的疑惑
当事人情况:
孙长顺: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0日,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气象局家属楼4门207室。
王凤鸣,男,汉族,生于1947年5月7 日,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润公司润丰公司经理,住长春市临河街7272号(水乡人家)第13幢4 单元206室。
原告孙长顺与被告王凤鸣因1999年工程款纠纷,于2005年向长春市双阳区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原告孙长顺胜诉。因王拒不履行败诉义务,双阳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12月19日和2013年4月先后下达(2008)双执字第234——3和234—5号以物抵债裁定书。执行期间,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全额交付了抵债房产经拍卖后的对价72万多元。2013年8月19日审判长朱丽文、审判员杨刚、马立军根据双阳法院第14次审判委员会撤销原裁定决定,下达(2013)双执监字第1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原两份生效以物抵债裁定书。
双阳法院第14次审判委员会撤销原裁定决定涉嫌“滥用职权”,长春市双阳区法院2013年8月19日下达(2013)双执监字第1号裁定书,审判程序违法,裁定书人员涉嫌“枉法裁判”。
孙长顺,去双阳区检察院举报,检察院有关人员答复是涉案人员是副区级领导,区检察院无权受理!区检察院让当事人把有关材料送长春市检察院。报案人提出依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应当由双阳检察院受理本案,确定管辖权后决定是否向市检察院移交,被无理拒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中,明确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作为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双阳区检察院以控告对象是副区级领导为由不予受理举报!让申请人去市检察院递交材料。试问,受案标准里,哪里有针对控告对象是谁而决定是否接受报案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7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对于报案,无论是属于还是不属于检察院管辖,双阳区检察院都应该受理,然后由检察机关作出移送处理,但双阳检察院不受理此案,让人不可理解!
报案人拨打市检察院控检科电话89988226,接电话的女检察官告知——报案应拨打举报电话87682000,但拨打后一直无人接听!
违法就在眼前,举报无门!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