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诉状】证明老边区法院驳回起诉违法 被上诉人渎职侵权
文章目录
2016年8月25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两名被上诉人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行政违法乱作为、非法拘留举报人,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乱作为案,老边区人民政府指派副职负责人和两名法制办主任出庭应诉,老边公安局正副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抗拒出庭应诉!
现向全国人民发表【上诉状】,方便全国人民、有关部门了解案情、关注此案!此【上诉状】证明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元勋、主管院长张红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纵容非法组成的合议庭:行政庭长审判长于忠晨、人民陪审员赵广和、孙艳君、无证临时工书记员孟维维滥用职权,违法驳回起诉,枉法裁判!证明两名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乱作为,职权违法超越职权,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侵犯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以下发表【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杨锡华,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籍老边区人,系老边街道办事处龙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法人负责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龙山小区155 1 2。
被上诉人: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公安分局,住营口市老边区平原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绍忠,系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住营口市老边区龙山大街148号。法定代表人:冮志宇,系该人民政府区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辽0811行初2号(下称边法判决书);
二、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上诉人《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请求法院判令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两名被上诉人行政违法、乱作为;
五、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请求法院将本案主管重大责任人王绍忠、吴杰、杨振凤、董威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事实与理由
我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拖延五个月,无理驳回原告起诉行政判决,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事实与理由是:
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老边区法院递交起诉状,按法律规定7日内即为立案,法院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被告、原告送达,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才给原告送达被告答辩状,已经违法!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开庭审理,拖延至2016年5月24日给原告送达判决书,“驳回原告杨锡华的起诉”。这份驳回起诉判决书是法院枉法裁判的重要证据!
一、原告交起诉状时法院有一次性告知、指导、释明的职责,法院违法没有履职对起诉状一次性告知、指导、释明!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实际上是不接收起诉状,如果法院认为原告五项诉求多了、或者有错误,法院在接收起诉状7日内立案审查期间为什么不一次性告知、指导、释明,法院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已经违反此法规定,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乱作为!驳回起诉是违法的、枉法裁判!
二、边法行政判决书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枉法裁判!即使诉求多了也并不影响此案的判决!
原告起诉状提出五项诉求有事实证据,有法律依据。第一、二项诉求法院已经认可,不再多说。法院对原告三、四、五项诉求有异议是无理的:
1、原告起诉状第三项诉求:“请求法院判令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两名被上诉人行政违法、乱作为”;被告的行政行为已经职权违法,程序违法,以非法不正当手段收集虚假伪证证据,其行政行为处处违法,原告提出此项诉求有事实证据、有法律依据!即使法院不采纳此项诉求,原告提出此诉求也并不影响对此案的判决,不应驳回起诉!
2、原告起诉状第四项诉求:“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原告提出此项诉求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提出,被告的行政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明显的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原告提出此项诉求完全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不影响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驳回起诉是违法的!
3、原告起诉状第五项诉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请求法院将本案主管重大责任人吴杰、杨振凤、董威、王绍忠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原告根据此法规定提出此项诉求,原告没有错误,法院采纳与否,都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法院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三、边法行政判决书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曲解法律乱作为!边法行政判决书驳回起诉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锡华的起诉”完全错误,是枉法裁判!
原告起诉本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两名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都明确的指示原告向老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起诉是违法的,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一次性告知、指导、释明的法律规定!
四、边法行政判决书故意隐瞒、销毁原告全部证据,枉法裁判陷害原告没有证据!法院隐瞒、销毁证据已经构成违法犯罪、枉法裁判!
在2015年4月18日庭审中,书记员故意遗漏原告在法庭上经过质证提供的很多证据,遗漏原告对被告虚假伪证证据的质疑!原告补正两份证据资料:1、【原告补正庭审笔录遗漏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依据所证明的问题】。2、【原告补正庭审笔录遗漏原告质疑被告向法庭提供伪证虚假证明材料是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举报人行政违法乱作为证据】。
以上原告所有证据全部被法院故意隐瞒、销毁,在判决书中看不到原告一条证据,这是违法犯罪、枉法裁判行为!
五、边法行政判决书称:“被告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局提供了以下证据:关于杨锡华行政拘留一案的所有卷宗材料证明杨锡华被行政拘留的违法事实”。这是法院故意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包庇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事实是:在4月18日法庭上,被告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从没有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包括被告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虚假伪证证据八份涉案官员询问笔录,41份只言片语片段文章,都没有向法庭出示,更没有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徇私枉法,帮助被告提供虚假伪证证据,枉法裁判,陷害原告!
六、在一审法庭上原告质证被告公安局在法定时限内和90天行政复议过程中,一直没有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公安局属于没有证据、依据,应该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庭上原告多次向审判长提出陈述意见,法院为什么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公安局有证据,这是严重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边法行政判决书驳回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是枉法裁判,陷害原告,制造冤案!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边法行政判决书,追究责任人、主管责任人枉法裁判的责任!继续开庭审理两名被上诉人行政违法、乱作为一案,撤销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为上诉人纠正冤案!
被上诉人行政违法乱作为事实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职权违法,滥用职权,乱作为!
根据党章、党规党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公民、共产党员杨锡华有举报腐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公安局没有权利对杨锡华的举报采取非法调查取证的职权!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职权违法,没有履行合法、公正、公平调查杨锡华所举报的问题,对举报人杨锡华采取有目标的专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采取不正当非法手段找被举报的涉案官员:老边区信访局刘丹、刘士业、孙娜、营口市中级法院吕兴汉、关春秋、陈友占、崔琦违法作虚假伪证询问笔录,找站前区网民腾永才作虚假询问笔录,这八份虚假伪证询问笔录是被上诉人职权违法、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举报人,行政行为违法不当、乱作为的证据!
二、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滥用职权,捏造“诽谤、寻衅滋事”强制非法拘留举报人,手段残忍乱作为!
(一)、从被上诉人提供“公安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审批表”看,被上诉人确定“发案时间是:2015年10月16日15时”,案由是:“寻衅滋事”!但是,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举报人在被告确定的“发案时间”内作任何违法犯罪的事,纯属于诬告陷害乱作为!
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2日捏造“诽谤”,强制传唤作询问笔录,又于2015年11月4日仅间隔一天捏造“寻衅滋事”,强制传唤作询问笔录,这些非法的行政行为足以证明程序违法,出尔反尔,自相矛盾,滥用职权,乱作为!
(二)、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滥用职权,捏造“诽谤”、“寻衅滋事”强制非法传唤!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捏造“诽谤”,于2015年11月2日13时30分调动4名警察、一台警车到我家传唤我到公安局强制作询问笔录5个小时,笔录没有证据证明我“诽谤”,当天把我放回!证明被上诉人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乱作为!
2015年11月4日9时20分仅间隔一天,被上诉人又捏造“寻衅滋事”,为威胁恐吓、震慑我和家人,调动十名警察、两台警车,把我家门前和道路围堵起来,强制传唤我到公安局作询问笔录8个小时,为了达到威胁恐吓、震慑我的目的,在很狭小的房间里坐满了警察把我围拢起来强制作8个小时询问笔录,欺人太甚!我面对强制执法、威胁恐吓气势毫不惧怕,斗争十分尖锐激烈,我据理抗争陈述事实真相8 小时,两次询问笔录没有证据能证明我“散布虚假信息、寻衅滋事、诽谤他人”!证明被上诉人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乱作为!
(三)、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无视“党纪和法律”的监督约束,滥用职权,强制拘留我15天!被上诉人还威胁恐吓说:“暂时先拘留你,事情还没有完”!证明被上诉人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乱作为!
(四)、在我被拘留期间,被上诉人强制搜查我家,扣压我女儿电脑主箱机,监控我家电话手机,多次电话骚扰我的家人、亲朋好友、与我有联系的广大患者!给我和家人造成巨大损失和痛苦,我和家人安全受到骚扰、威胁,名誉受到损害,造成医疗机构停业的巨大损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证明被上诉人超越职权、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乱作为!
三、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发表虚假信息、寻衅滋事、诽谤他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网上断章取义篡改复制只言片语片段文章不是虚假信息,证明被上诉人滥用职权乱作为,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举报人!
(一)、询问笔录是认定嫌疑人“有罪无罪”的重要依据!杨锡华两份询问笔录是被上诉人滥用职权,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重要证据!这两份询问笔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锡华“诽谤、寻衅滋事、发表虚假信息”,证明被上诉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制拘留职权违法!
(二)、被上诉人越权采取不正当非法手段向涉案官员:刘丹、吕兴汉、关春秋、陈友占、崔琦、刘士业、孙娜作虚假伪证询问笔录,专项非法收集举报人的虚假伪证证据,如刘丹在询问笔录中捏造原告是“中西医结合诊所,那个中医大夫不干了,卫生局因此处罚杨锡华诊所”!完全是被上诉人取伪证,职权违法、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乱作为、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的举报履行合法调查程序,被上诉人采取非法侵犯举报人权利的手段,从网上断章取义篡改复制只言片语片段文章41份,认定为上诉人发表的虚假信息、诽谤他人的证据!事实是:这41份只言片语片段文章不是虚假信息,没有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描述的具体案例,没有虚假,没有诽谤!证明被上诉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诬告陷害上诉人!
四、《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滥用职权,捏造虚假事实证据,恶意诬告陷害,是行政违法乱作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重要证据!
《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此书称:【现查明营口市老边区龙山小区15号楼5 1 2室居民杨锡华,近几年来在网上发表虚假信息,对数十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诽谤,虚假信息被转发、评论,其行为扰乱了网络正常公共秩序】。两份询问笔录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杨锡华“诽谤、寻衅滋事、发表虚假信息”!此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被上诉人滥用职权乱作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重要证据!
五、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处理决定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最后处理时却认定为“诽谤”,认定事实与处理决定自相矛盾!被上诉人以“诽谤”适用《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做出强制拘留申请人15天的处罚决定,该法第二十六条处罚的违法行为中没有“诽谤”,证明被上诉人适用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六、被上诉人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职权违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乱作为,给上诉人制造冤案!
(一)、被告区政府职权违法,滥用职权,乱作为给申请人制造冤案。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只向法制办提交简单的书面答复,一直没有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法制办应该审查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被上诉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职权违法,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履职,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滥用职权驳回我的复议申请,包庇袒护被申请人,给上诉人制造冤案!
(二)、被上诉人区政府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乱作为。
被上诉人区政府官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乱作为,拖延45天才调卷,设置很多障碍拒不让上诉人查看证据、依据、证人证言!我多次要求查看证据依据,被上诉人副主任董威多次说:“被申请人的卷没有调来”!一直拖延 63天于2016年1月6日只让上诉人查看虚假证据,证人证言拒不让查看!超审限、拖延63天于2016年1月6日才给上诉人送达《决定延期通知书》,超审限延期33天。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乱作为,没有“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给上诉人设置了很多障碍、阻挠查阅证人证言!
(三)、被上诉人区政府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违法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规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被上诉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规定:
1.主要事实不清、没有证据;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不当。
被上诉人没有依据此法规定,做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事实证据,被上诉人采取不当违法手段向被举报人收集虚假伪证证据,诬告陷害上诉人含冤!被上诉人强制拘留举报人所采取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职权违法、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强制执法、非法拘留举报人,违法侵犯人权、手段特别残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请求上级法院公正判决此案,纠正冤案!
本案被上诉人副区长、公安局长王绍忠、副区长主管重大责任人吴杰、法制办主任杨振凤、副主任董威严重违法违纪,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上诉人,制造冤案,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容否认!请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谢谢。
此致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本诉状副本2份 上诉人:杨锡华
2016年5月30日
共产党员:杨锡华
2016年8月27日发表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