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牡丹江市原公安局长闫子忠迫害曹鹏刚一案(续篇)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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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牡丹江市原公安局长闫子忠迫害曹鹏刚一案(续篇)之三:
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出具虚假证据
以牡丹江市原公安局长闫子忠为首的牡丹江市公检法迫害曹鹏刚,以及使曹鹏刚蒙受不白之冤,都源于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一份虚假证据。
纵观曹鹏刚一案,不论是公安机关对曹鹏刚企业的非法搜查、查封、刑事拘留;检察院的重复起诉;还是法院的枉法裁判等,均认为曹鹏刚出售的汽油有质量问题,而认定质量问题的唯一证据便是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测报告。
然而这个报告却不具有法律效力。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应该知道:合法有效的证据前提是检测单位具有法定资质,并严格遵守法定检测程序。否则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该案中,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值得怀疑。首先是检测样品:不论是曹鹏刚本人,还是企业职工,没有一人参与检测;并且样品的来源不得而知,所以受检样品真实性存在严重问题。退一步讲,即使是曹鹏刚加油站的油品,如果检测单位不具备法定资质,那么检测结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检测单位具有资质,如果违背法定程序,那么检测结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在检测过程中违背了政务公开原则,同时自身并不具备合法的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从沈正雪律师与技术监督局职工的谈话录音证据可知: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不具备汽油抗暴性检测资质。
所以可以推定:由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曹鹏刚有罪。况且汽油加乙醇只是黑龙江省的地方法规,并不是法律。人大并未对汽油添加乙醇进行过刑事责任认定。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明知自身不具备汽油抗暴性检测资质,却非要出具对曹鹏刚不利的检测报告。意欲何为?对于曹鹏刚来说,不是迫害,是什么?执法犯法无异于借刀杀人。如此胆大包天,是谁给了他们这么大的胆子,竟敢无视国法尊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难道他们具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吗!如果没有人撑腰壮胆,他们会如此放肆,竟然明知顾犯。
作为专业检测机构非常清楚自身所具有的资质和能力,竟然出具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虚假证明,明显受人指使(闫子忠时任牡丹江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
希望广大正义之士伸出援助之手,还曹鹏刚自由。同时希望有关领导看到此文,严惩隐藏在牡丹江市公检法内部的黑社会势力、闫子忠余党,树立法律威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举报人:丁锋
身份证:232330196110120019
联系电话:18697027599
举报人:王田
身份证:232330196711010034
联系电话:13796976480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