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坎法院”)执行局郑重法官为了谋取利益违法采用委托第三方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谢宇兰所有位于海口市和平大道鸭尾溪畔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别墅C4栋进行拍卖,严重损害了各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恐存官商勾结的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鉴于:雷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赤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至今尚未解决,谢宇兰和周桂芳为雷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经赤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雷州市四海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和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谢宇兰、周桂芳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大道鸭尾溪畔的C4幢别墅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一,赤坎法院执行局将谢宇兰名下位于海口市和平大道鸭尾溪畔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别墅C4栋进行司法拍卖,但赤坎法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的规定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涉案房产不存在上述规定除外的情形,反而赤坎法院委托第三方拍卖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现场拍卖将会加重了买受人的资金成本,降低了借款人和各保证人的还款金额,严重损害了借款人和各保证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根据拍卖公告中披露的竞拍须知获知,受托人广东华鸿拍卖行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在本次拍卖中将会获得不低于人民币24万元的佣金;因此,买受人在参与竞价时将会把佣金加入到拍卖成本中,已影响到涉案房屋的成交价格。另,根据《广东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试行)》第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而赤坎法院执行局郑重法官在处置涉案房产时委托第三方拍卖公司收取佣金已违反规定,显然系与第三方拍卖公司窜通共谋利益。
  赤坎法院执行局的做法已不是简单违法执行行为,而是一种腐败,是一种以司法部门为核心的官商勾结腐败。为此,我公司盼贵委严查赤坎法院执行局违法执行行为,杜绝司法部门的腐败行为。
  今天早上十点多到该院立案,因为执行异议书没有按照新公布的格式写,还有证据材料准备不够充分,被立案庭工作人员拒收。于是中午加班改好后,完全符合早上所提出的要求。又因为请示领导,说什么异议人与本案无关联,不予以立案。并且我再三要求出具不予以立案凭证,工作人员以请示领导坚决不予出具,最后经过三个小时的等待,还是不予出具,只能灰心地离开法院。请各位法律人士帮忙评评理,这个案子是否存在不妥之处,或者妥当是否同意我的做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