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检举事业单位大萝卜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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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教育局
书记王新梅、局长李小敏、人事科长严海霞、第44中学校长徐勇
涉嫌弄虚作假、违规操纵招聘考试、渎职的检举材料
本人徐宁,女,32岁,中国公民,身份证号:410721198210222027,现实名举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教育书记王新梅、局长李小敏、人事科长严海霞、第44中学校长徐勇涉嫌违规操纵招聘考试、渎职。具体如下:
本人于2014年9月参加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报考乌鲁木齐市第44中学校医岗位,依招聘流程通过了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
在《2014乌鲁木齐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察表》需高新区教育局人事科长严海霞盖章时,严海霞在没有明确正当理由,亦没有口头或书面说明前提下,贸然对本人工作岗位做出变动,要求本人在《2014乌鲁木齐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察表》表备注栏填写“自愿定岗到112中学”字样并签名。因事发突然,到112中学工作于招聘岗位名实不符,不符合定编定岗要求,故本人没有填写。人事科长即以此为由不予盖章。(有录音为证)
本人离开教育局后,当天及时到人社局咨询岗位变动原因,人事局长杜继峰知悉后,当即指令下属致电教育局人事科长严海霞核实情况并要求人事科长按正常程序盖章,严海霞才极不情愿地盖章,并进行威胁说,即使你到了44中或者112中工作,也还在我的管辖范围内。
2015年2月17日公示,本人在公示名单之列。
2月24日其他校医先后接到上岗的电话通知,本人并未接到。
3月3日下午15时许,本人再次到严海霞办公室问询,严海霞给出理由是:因本人不服从分配,故不通知本人上班,要等文件下来。本人询问是何种性质文件、通知期限等,严海霞都敷衍搪塞了事。
本人再次于当天下午及时赶到人社局问询,人社局长杜继锋态度明确地指出严海霞行为及说辞的不合理、不合规之处,并指令下属调查核实,让本人等待。
等两天未果,本人于3月5日早10时许到高新区人社局再次向杜继峰局长问询文件下达具体日期。杜继峰局长明确答复:文件已经下来了,需要专人(到市人社局)去取。
2015年3月13日接人事科长严海霞电话通知:文件已下达到高新区教育局,如果办的顺利,下周一(3月16日)上班。
3月16日下午乌鲁木齐市第44中学人事科通知本人到高新区教育局自取文件,并告知因44中学校长于17日不在学校,要求本人18日到44中学报到。
本人3月16日当天下午取到文件。(附文件照相)。
本人于3月18日早10时到44中学报到。校长徐勇以44中不缺校医为由拒绝按照文件要求接收本人在44中工作,强制性要求本人到112中报到。做为本人的合理知情权,本人问及为何44中有空编却无空岗,112中有岗却无编等关于本人编制与岗位的切实问题,徐勇一概回答不知道。并说“如果到112中工作,高新区教育局会欠我一个人情。”请问:既然是公开招聘的考试,如果所有程序都合法合规,何来欠人情一说?校长的其他说辞与人事科长严海霞如出一辙。
我意外、失望之下,于当天下午再次到高新区教育局找到局长李小敏,拟反映情况。本人言明仅占用局长5分钟时间。刚表明身份,局长即以开会为由不欲受理。
本人在会议室门外整整等了2个多小时,终于到会议结束,书记王新梅、局长李小敏各自回办公室。
本人于此时及时到王新梅办公室。表明身份后,王新梅表示知悉本人情况,让我在其办公室等待,王新梅先后到严海霞及李小敏办公室关门密谈。
等了15分钟,王新梅回其办公室,连珠炮般讲了一堆与我现在的编制与岗位并无直接关系的教育政策问题,并强制我到112中工作。但当我问及44中编制与岗位关系,为何不以112中名义招聘校医,为何在招聘岗位表格备注栏对招聘编制与岗位不相符的情况不做备注说明等,王新梅或顾左右而言它,或语焉不详,或拒不作答。其中王新梅自述,类似我这类“萝卜招聘”每年都有(录音为证)。这就更让人吃惊了——规避人社局管理权限的名实不符、暗箱操作的萝卜招聘——有编无岗、有岗无编、招聘终期临时告知、强制擅自随意改变被招聘人工作岗位,在这些官员眼里,法律何在?公平何在?民生何在?
2015年3月19日早11时许本人到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主管教育)杨春办公室书面呈递情况反映材料,杨春当面看完材料并问询后,让我回去等电话。
19日15 :24局长李小敏来电,告知在副区长授意下给我打电话,电话中表示——维持我的岗位在112中的决定。理由是——我到112中工作属于“交流”。
对于上述事实,本人有以下疑问和不解:
1。乌鲁木齐市第44中学校长徐勇拒不执行《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聘用魏倩倩等23名同志的通知》 乌人社【2015】54号、《高新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调动介绍信》 乌高(新)人社(2015)36号、《高新区(新市区)教育局干部(工人)调入通知单》 乌新教【2015】第01号等文件指令要求的行为,是不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不作为?此行为是否应该得到纠正和处罚?校长徐勇所说“第44中学不缺校医”如果属实,那么第44中学是否存在虚报编制、弄虚作假的行为?这种行为又是否应该受到纠正和处罚?
2。如果校长徐勇的不作为是由于他人的指令或者包庇,指令或者包庇行为是否应该同样得到纠正和处罚?
3。校长徐勇及指令、包庇他的人不依照国家机关发布的正式公文来依法行政,那么他们是依照什么在行使职权,又是哪个组织或者个人赋予的职权?这样非法的行为当然不会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那么是为了个人的私利、抑或“小圈子”的利益?这是否就是当前所说“非组织政治活动”的典型?
4。就上述过程中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教育局书记王新梅、局长李小敏、人事科长严海霞、第44中学校长徐勇的叙述来看(有录音为证),高新区教育系统有编无岗、有岗无编、“萝卜招聘”等违反国家机构编制制度、招聘制度、人事制度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这些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得到纠正,责任人员是否应该受到追究和处罚?
5。从事件发生的过程来看(先是人事科长严晓霞要求备注“自愿定岗到112中学”才履行盖章手续、再有校长徐勇“如果你去112中工作,新市区教育局欠你一个人情”、还有王新梅“这种事情长期存在”的说法),最后的说辞所谓“交流”属于明显的搪塞,是试图“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欲盖弥彰(且不说这种“交流”的说法能否合法成立)。这种与“群众路线”、“依法行政”、2014年10月新疆人社厅“事业单位招聘专项整治活动”等要求背道而驰的工作作风和态度是否应该得到遏制和查处?
6。前述“交流”的说辞不能成立,原因如下:
a、局长李小敏所说“交流”,属于私下交流和解释。既没有 “交流”的法律依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又没有书面的行政公文,当然不是正式的合规的行政决定。
b、即使是该“交流”行政决定合法,因为未在招聘公告和职位备注中注明,那么基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原则,该“交流”也不能成为还未入职就到非招聘岗位工作的合法依据。
7。前述“交流”的说辞如果不能成立或者被证伪,那么局长李小敏就涉嫌违规违纪、弄虚作假,这种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惩处?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深层次原因是否应进行挖掘?
综上所述,本人对2014年乌鲁木齐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人员: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教育局书记王新梅、局长李小敏、人事科长严海霞、第44中学校长徐勇进行实名举报。四人涉嫌弄虚作假、违规操纵招聘考试、渎职。
期盼上级部门、领导对上述事实及时查处并答复,还法律秩序之尊严,彰公平正义于当下。本人随时愿意协助调查,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检举人:徐 宁
联系电话:15099699969
2015年3月21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