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汪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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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西南丹县农民韦礼军,河池市中级法院乘我爸死亡之际,徇私枉法,无理判决,使得我家的山林被夺走,天理何在!!!!
因此,我家陷入极度贫困,我姐和我妈经常呆呆发愣,默默流泪,身体日益羸弱。我为此四处奔走,多年申诉,到京上访,均没有人理睬。有一段时间,我由于过度愤懑,一度神情恍惚,神志不清,几近发疯。我的这一辈子就这样完蛋了,求求好心人帮帮我吧。
1994年,县法院判决是对的,确认了:我爸种植的五六十多亩林地为我爸拥有。
1997年5月,我爸病故。
1997年10月,河池市中级法院就乘死无对证之际,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开庭判决:1,林地是他人所种,我爸种的五六十多亩林地全归他人所有。2,撤销之前县法院判决。
可怜我爸一个人在山林里默默种植13年,结果落下个一无所有,房屋破陋,家人被痛苦煎熬的悲惨困境。
我相信:共产党是光明伟大正确的党,会为民做主的,我因此多次到县法院、县人大、市中级法院、市级人大,省高级法院、省人大申诉,均石沉大海。
2011年,我满怀希望到北京上访,2012年曾与河池中院面谈,总是认为已经处理好,2014年5月23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改判,当日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河市法复信字第12号》答复,本人不服,2014年5月27日本人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改判,到2016年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挂申通字第423号》答复,本人不服,2016年8月29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6年9月28日河池人民检察院作出《(2016)河检信访答第20号》。2016年11月到最高级人民法院巡视深圳办事处,高院回音到河池中级人民法院。本人2017年1月把这再审申请【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韦礼军,男,1975年9月出生,壮族,农民,广西省南丹县吾隘镇昌里村昌里屯上队5号,联系电话:18178862252,系已故当事人韦义武之子,属法定继承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茂元,男,一九六三年出生,壮族,农民,广西省南丹县吾隘镇昌里村昌里二队。 被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怀胜,男,一九六四年出生、壮族、农民、广西省南丹县吾隘镇昌里村昌里一队(1998年6月至2014年10月是昌里村村主任)。 被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怀举,男,一九六七年出生,壮族,农民,广西省南丹县吾隘镇昌里村昌里一队。被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省南丹县吾隘镇昌里村昌里村第一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罗怀江(组长)一九六七年生。被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省南丹县吾隘镇昌里村昌里村第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罗茂归(组长)一九七七年生。被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罗含贞原法定代表人,罗怀胜(原昌里村村主任1998年6月至2014年10月),法定代表人。再审申请人因合法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1995年10月12日作出(1995)年丹民初字第112号判决、不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1997年3月10日作出(1997)丹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韦义武1997年6月19日去世,1997年6月23日户口注销。不服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0月9日作出(1997)中民终字第367号判决作出伪造、撤销及变更事实是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规定。为此再审申请人在2014年5月23日向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改判,当日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河市法复信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不服,2014年5月27日再审申请人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到2016年8月26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申通字第423号答复,再审申请人不服,2016年8月29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6年9月28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4)河检信访答(2014)第20号。现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1997)中民终字第367号判决,依法改判,要回首审【(1994)丹民初字第74号判决】。2、请求追回被请人1993年8月3日至6日故意哄抢再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及第三人在1998年8月故意把再审申请人在龙坡林场老林区更荒坡脚种的杉树和龙坡林场老林区以外的大平坝上坡、牛背坡、水井后背坡种的杉树卖完。 3、请求追回再审申请人二十年来的经济损失,还有再审申请人一切费用及路费。 事实与理由: 1、韦义武1997年6月19日去世,韦义武1997年6月23日户口注销。2、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在1997年10月9日作出【(1997)中民终字第367号判决】。3、再审申请人在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里查阅时,未见当时韦义武的答辩文书在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里及证据,只有被请人的答辩文书及证据在河池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里面。 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规定。 5、原证据齐全,现在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1997)中民终字第367号判决】。 6、龙坡山场地处昌里村东部,面积大概一万亩,分为上、中、下三个山场,在解放初期均有昌里、思河、凡里、丹炉等队群众去种过土。一九五八年昌里大队曾在此地办过畜牧场,一九七二年大队办集体林场,一九七六年韦义武任为第三任林场场长,到一九七九年春初共造林700多亩老林杉树分别是上龙坡、更桥、拉东平两面坡、干乾片和丁石。一九七九年春龙坡林场因火烧山林场首次垮场,一九七九年夏,南丹县林业局技术员扬国忠建议重新办场,韦义武再次被任林场场长,任罗松棋为会计,当时林场共有九名伤员。当年生活是记工分,六、七、八月份县林业局以每人每月额外给予生活补助金十八元,九月以后南丹县林业局取消补助,结果场员走光,林场第二次垮场,在林场没有人管理的情况下,韦义武作为共党员,应带头作风,坚持以林场为家的精神,并护理老林杉树,于一人度过1980年春节。一九八一年落实生产责任制,在一九八一年龙坡林场老林杉树评分两份(及:昌里村一份、思河村一份),后思河村给两亩交界地老林杉树给韦义武,在一九八七年昌里村村会所把分得老林杉树卖给牙国英和黄光朝,并把思河村给两亩交界地老林杉树给再审申请人卖完给牙国英和黄光朝证据(12)(13),在韦义武管理老林杉木这么多年完无报酬时候及有【1987年韦义武与昌里村村公所领导及南丹县县林业局陶副局长当时口头协议】证据(3)和【还有关于处理龙坡林场的经过】证据(2),从81年到84年韦义武独立自主、自立更生、自育自种杉树、分别在龙坡林场老林杉树区更荒坡脚补种五至六亩,龙坡林场老林杉树区以外的大坪坝上坡、水井后背坡、牛背坡种五六十多亩杉树证据(9)(10)(16)(17),在1986年并请人工护理自育自种杉树,赤按谁种谁有。在1993年部分已成材,韦义武向林业有关部门申请砍伐间伐自己自育自种于龙坡林场的杉木需要40立方米出售,得到林业部门批准后证据(6),韦义武于同年四月份砍伐第一批195根,七月份又砍伐第二批木材105根,等待出售,那知被申请人于8月3日和6日两次共180多人到再审申请人(韦义武)木材堆放地强行扛走268根,材积15。003m³销售给县木材公司职工卢炳克价款3000元,卢将这批木材卖给本公司得款,后吾隘作出(1994)02号处理决定,韦义武壮告被申请人哄抢及侵权行为,要求县人民法院裁决,南丹县人民法院1994年9月21日作出《(1994)丹民初字第54号》判决,被请人不服,向河池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池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12月30日作出(1994)中民终字第420号裁定发回重审,法院枉法开始,南丹县人民法院1995年10月12日作出(1995)年丹民初字第112号判决,事实开始变更,被申请人不服,又向河池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池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中民终字第88号民事裁定,再次发回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南丹县人民法院1997年3月10日再一次作出(1997)年丹民初字第54号判决,再次变更,可韦义武每收到判决书都晚来一到两个月那样,被申请人不服,1997年6月9日再一次向河池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韦义武1997年6月19日病世,河池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0月9日才作出(1997)中民终字第367号判决伪造、撤销、变更及错误事实。1998年在昌里村村会所按(1997)中民终字第367号判决执行出售韦义武于龙坡自育自种分别在老林杉树区更荒坡脚补种五至六亩和老林杉树区以外在大坪坝上坡、水井后背坡、牛背坡种的五六十多亩杉树林。一、重审、重审和二审认定有伪造、撤销、变更及错误事实。 1、重审、重审和二审办案人讼争,韦义武得到大量报酬“分田到户后,韦义武自愿与罗怀学留场管护林木,并经村委指派为场长,在林场三年时间根据当时有关政策领取了大部分的报酬,其所营造、补种的林木是应尽的义务,其主张按谁种谁有的政策归其个人(营造者)所有是不适当的及一九八一年到一九八三年,韦义武共领取造林补助费900元,罗怀学领取600元。是变更、伪造及错误的。诉争一九七九年重新办场,韦义武任场长,林业局给每人每月额外给予生活补助金十八元。同年九月取消补,林场二度垮场。在一九八一年分田到户,根据【丹农(78)第16号文件】 证据(1),韦义武自育自种分别在龙坡林场老林杉树区更荒坡脚补种五至六亩和老林杉树区以外大坪坝上坡、水井后背坡。 2、二审办案人讼争“经审理查明,昌里村林场原为昌里第一、第二村民小组种植,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划归昌里村委,当时韦义武与罗怀学自愿留场这也是错的。丹县人民政府发放“丹林自证字第00114号)。现有河池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河池行政第56号判决为证。3、重审、重审和二审办案人讼争指“1983年冬火烧山后,韦义武牵走黄牛”是错的。诉争1983年春火烧山这个证件可看【韦义武在1983年火灾后作出的工作报告】的原件请看(5)。 4、二审办案人讼争“1993年,韦义武以其看护林场吃亏为由,向昌里村委申请间伐过火杉木出售作为补偿,经过村委讨论同意给其间伐过火杉木一年(10立方米)作为补偿,但韦义武在砍伐时不是砍伐过火且又砍伐了2323。033立方米,引起纠纷”是伪造及变更的。诉争韦义武1993年向昌里村申请砍伐间伐自己自育自种于龙坡林场的杉木需要40立方米,有【申请人向林业局申请的报告书】为证证据(6)。在韦义武砍伐23。033(立方米)证据(7)(8),并请人工扛到坳口时(既丹炉景区西大门往丹炉方向十米处),被申请人故意哄抢一等杉圆木15。033立方米证据(8),余剩三等至四等杉圆木8立方米请看证据(7)。二、要回首审【(1994)丹民初字第74号判决】,在二审法院判决后,又给再审申请人更严重经济损失。再审申请人剩余五六十多亩杉树在一九九八年八月被申请人(既第三人)出售给莫文杰、张信和张中顺证据(10)。为此,请求贵院追回再审申请人受到一切经济损失。其中包括【1998年8月被申请人(既第三人)出售给莫文杰、张信和张中顺】 证据(10)。三、诉争在龙坡林场老林区以外的大平坝上坡、牛背坡、水井后背坡的杉树、龙坡林场老林区更荒坡脚种的杉树是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因有关【丹农(78)16号文件】证据(1);并【在1987年吾隘镇政府领导、县林业局陶副局长、思河村村公所领导和昌里村村公所领导已作出口头协议】(3);然后南丹县吾隘镇才作出【吾政1994(02)号】证据(11)。重审、重审和二审办案人是明知的,可重审、重审、二审办案人不但在证据中变更、撤销和伪造,而且重审、重审下判决后及到两个月后才送达到韦义武的代理人手里(证据看判决书上写收到的日期),1997年6月19日韦义武去世。在1997年10月二审法院作(1997)中民终字第367号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综上所述,重审,重审和二审办案人除了变更和撤销事实,适用法律有错误外,还在其他事实有所伪造及错误,而且已违反和具备法律的若干规定。特请河池中级人民法院公判。 此 致河池中级人民 申请人 :韦礼军2017年 1月 】交至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任何回音。唉,我是多么的痛苦和绝望啊。我把党来当母亲,但没有用啊,我宁愿有个李刚爸爸。唉,中国还有老百姓讲理的地方吗?我经常在没有人的角落,一个人默默地痛哭,多么的无助、无奈啊。
求求微博好心人帮帮我吧,帮我追回五六十多亩林地,我一个农民不会说话,只会事后给以厚礼。
电话 :18178862252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