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东胜村曾家组村民(李少球)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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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民源于冤假错案,贪污腐败
作者 李少球 写作目的 :响应党中央号召,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终身对冤假错案负责,望正义及有识之士积极声援。
当前,国内冤假错案频发,贪官无法收场,就以政府名义维稳不维权;随心所欲发动黑社会诈骗抢劫;拦截上访,非法拘留,恐吓威胁访民。这种欺上瞒下,对抗中央组织审查的行为, 是引发社会动荡的主要因素。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冰山一角 : 以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东胜村李少球的事实为典型,用心灵去领会访民。贪官同黑社会共同合作伪造,隐瞒证据,张冠李戴,离题判决,放纵黑社会诈骗,抢劫。动用公检法共同对抗中央组织审查,拒不纠错。终身对错案负责,才是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之根本。
监督申请书 请求 : 依法监督,重新鉴 定借条的真伪性。多磨多难,为此上访六年,特希望纠错。
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少球 ,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东胜村曾家组村民,284号。 联系电话 :13107220703 身份证 :430322197011277133
被申请人 :第一(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梅辉,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 白田镇东胜村文家村民组252号。 联系电话 :14789531915 身份证号 :430381197202017123 被申请人 :第二唐琳,湖南省湘政司法鉴定所法人代表,长沙市建湘南路162号凤凰大 厦2702室。 电话 :不祥。
被申请人 :第三,(湘乡市湘潭市两级,一审错案,二审维持)人民法院的法官。
原因 :监督申请人李少球不服湘乡市人民 法院(2012)湘法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和湘潭市(2013)谭中立二监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一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之规定,向湘乡市,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申请监督事由 : 本案关键证据,就是第一被申请人郭梅辉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并不是申请人所写,属伪造。因开庭时,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同时否认签署当天没有借钱的事实。且申请人一直对借条的真实性不认可。第二被申请人唐琳也未到庭从事司法,任凭法院猜谜,第三被申请人本来就文化素质低下,连原告被告都分不清,导致鉴定书和判决书均形成自相矛盾。
在主要证据涉嫌伪造的情况下,第三被申请人固执判定第一被申请人胜诉,且二审维持裁定,拒不纠错,并对申请人进行了执行,造成申请人巨额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重新鉴定,监督并纠错。
事实和理由 :
2012年,因第一被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借条,凭关系向第三被申请人提起诉讼,问申请人要钱,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有欠条一事是事实(欠条是由帐本记帐形成,但不是此借条)。第一被申请人利用第三被申请人的内部关系,离题判决,张冠李戴,迫使申请人枉法偿还无中生有的债务。
在庭审中,申请人坚持借条是伪造,第一被申请人也承认当天没有借钱,第二被申请人不到庭从事司法,任凭第三被申请人猜谜,枉法判决是错案的关键。经律师还发现,下判决书的当天,还把第二被申请人的鉴定机构注销了,而且在第三被申请人的档案里根本就找不到原装鉴定文书,哪里去了?
申请人上诉到中院后,第一被申请人又找关系维持原判,并放纵第一被申请人在公路拦截申请人的粮食车,代替第三被申请人执行,还另收取驾驶费一千元。申请人报110,无人理睬。因第一被申请人的不法行为导致申请人经营破产,名誉扫地;从有专利,有技术的种田大户,到倾家荡产,到处逼债,无家可归,沦落为专业上访户。
综上所述,第三被申请人用心维护了不正义,不地道的一审判决,以及二审裁定,均涉嫌枉法,在双方都有异议以及鉴定结果存疑的情况下,认定此借条合法,造成申请人巨大的损失。
申请人逐级依法上访,甚至到北京各部门,来回奔波等途径,花了6年要求重新鉴定。然而公检法动用拦截上访,非法拘留,拒不纠错,层层相互推诿,扯皮,同黑社会合伙诈骗抢劫,全程造假,导致社会道德严重腐败,甚至对抗中央组织审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请监督机关支持申请人的监督请求,从法院调取借条原件,并重新鉴定,严惩贪官,及黑社会团伙,还申请人一个清白。同时,还跪求社会媒体,正义及有识之士积极声援,抗击腐败。申请人不胜感激。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少球
年 月 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