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北千亿矿案”几近雷同的
  河北省廊坊“热力配套贴费”案

  2001 2002年,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营企业),履行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内容,在政府规划滞后的特殊条件下,为被告开发的河北省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二期城区完成了集中供热的配套建设。2002年10月供暖前,被告未按《合同书》中“需方”责任履约支付“采暖贴费(热力工程配套费)”,民营企业遂依据《合同书》约定条款拒绝为东方大学城二期城区实施供暖。但廊坊市政府及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却以“维稳”为由对民营企业实施种种高压胁迫,欲强行接管民营企业的全部热力设施。迫使民营企业在未收到采暖贴费前,为被告开发建设的建筑设施实施了43万平方米的集中供热。随后被告却只支付了采暖贴费20万元,拖欠2400余万元。
  2005年7月民营企业向河北省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被搁置4年后指定由廊坊中级法院审理,又被搁置3年。直到2012年才将本案移交保定中级法院审理。同年5月保定中院判决被告应给付民营企业2185万元采暖贴费及全部利息。被告上诉,2015年被河北省最高法院发回保定中院重审。
  2015年11月保定中院改判,认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被告不是合同“需方”,租用被告校舍的院校才是合同“需方”,改判被告只应支付“自用和闲置建筑面积”的采暖贴费317万余元及利息,其他欠款应向“院校”收取。生效判决竟然将民营企业与被告之间的热力配套供需关系,认定为民营企业与第三方承租单位之间的供用热力供需关系!判决依据是被告提交的“2003年集中供热面积统计表”,没有其它佐证材料,也未经致函各院校核查当年实际使用面积。
  但该判决却得到河北省最高法院和国家最高法院的支持,维持原判且驳回了民营企业的再审申请。 2017年民营企业依据生效判决内容,向租用被告校舍的院校之一北京明园大学主张权利。2018年7月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院校不是合同“需方”不应支付采暖贴费,驳回民营企业的诉讼请求,但在庭审过程中证实被告提交的“2003年集中供热面积统计表”虚假不实。同时也出现了“法律不能统一”的矛盾现象。
  该案历经14年,案情简单且证据确凿却始终不能得到纠正?皆因被告一方是河北省廊坊政府的下属企业。本案有着民营企业遭遇司法不公的显著特征!也是“利用司法审判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冤错案件!在政府某些非正常因素的干预下,该案被河北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搁置、待审就达9年之久。使本案诉讼过程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
  生效判决完全违反了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法则;集中供热是被告与院校合作办学的“必需”条件,被告若不是供暖“需方”合作办学将无法在“无暖”的东方大学城内达成,继而生效判决所指的“需方”必会自然消失。身为开发商的被告若不是供暖“需方”何须与民营企业签订《协议书》、《合同书》要求为其配套集中供热?;被告若不是供暖“需方”何须在与各院校签署《合作办学协议书》中都明确承诺“甲方(被告)确保《大学城》园区水、电、暖及通讯的正常运行”?由此被告就是“需方”的身份显而易见。主审法官恶意曲解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将其主观臆断强加于原告当事人,以达到袒护被告,并利用司法审判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真实目的。该案有着与“陕北千亿矿案”惊人的雷同之处!万幸的是本案卷宗目前还安全无恙。
  司法和判决不能成为他们坑害民营企业的刀俎!法律也不能被他们肆意的践踏和游戏!目前前河北省检察院已受理了该民营企业的“监督申请”,该案能否得到公正的再审和纠正?我们拭目以待!
  国家法律的公正与否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也关乎到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安危。崔老师爆料的“陕北千亿矿案卷宗丢失事件”定将引发中国司法界的“强震”,震后重建将会给人们带来崭新的生活。2019年崔老师开了个好头,这一年也应该是伸张正义的新一年!更应该是中国“依法治国”进入实质阶段的新一年。为维护正义我们都不应是旁观者,我们关注!支持!支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