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证据、客观事实,解析刘凤国案法律文书(起诉书、判决书)中的要件, 即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主体。

  一、主观方面 。判决书与起诉书前后不一致,亦或阴阳起诉书?

    判决书第4页第6行是这样写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客观事实是:不一致。

   判决书是这样写的:“明知未取得医师资格,不能申请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的情况”。

   起诉书是这样写的:“明知执业医师证必须通过统一考试,成绩达标才能获得的情况”。

  在起诉书、判决书中用1、2、3标明,见对比图(判决书与起诉书对比)。 判决书与起诉书明明不一致,为什么非要说一致,是欲加之罪 ?还是阴阳起诉书 ?(阴阳起诉书,是指刘凤国手中的起诉书,与人民法院的起诉书,是否两个版本。)

  请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法官余建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中民,不绕弯、不回避,不解释,通俗易懂地说清楚 :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是以起诉书为准;还是以判决书为准?
   
   如:以起诉书为准,起诉书中标明的1、2、3,公然违反(《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6条之规定,这是任何法治社会都难以接受的,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如:判决书为准,判决书中标明的3,“死而复活”,依据证据(见对比图,用8标明),足以认定:判决书,与客观事实不符,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禁止类推解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

  二、客观方面。
  1、起因:要约。委托人邓森林、李庆茹,向刘凤国提出帮忙办理医师执业证。

  判决书是这样写的:“邓森林、李庆茹,向刘凤国提出帮忙办理医师执业证”(见对比图,用4、6标明) 、“经双方商议”(见对比图,用9标明)。但却没有“向刘凤国提出帮忙 ,及经双方商议”的具体内容 或主要条件,如:履行方式或怎么办理、办理成功或不成功、谁来负担办理的费用(是刘凤国给诬告人邓森林、李庆茹负担费用,还是谁?)、办理期限等主要内容。

  客观事实:见李庆茹的个人委托书(见对比图:判决书与客观事实对比)。委托书中已经载明:委托期限自签字之起至2013年12月20日、如果办理不成功,委托日期2012年9月5日, 相关费用等重要的内容。

  李庆茹向刘凤国提出帮忙形式是书面委托,有李庆茹的书面委托书为证(见对比图);邓森林向刘凤国提出帮忙形式是口头委托,往往因“口说无凭”,但判决书是一个格式化法律文件,相信任何人,不会给出2种解释。

  委托人李庆茹(书面委托)、邓森林(口头委托)、邱继武委托邓森林、寻访池(电话委托),实施向刘凤国提出帮忙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受骗人的错误认识不符。

  注:在法院庭审中,辩护人张凤海律师,向法官提交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李庆茹书面个人委托书、及证明李庆茹主体的身份证、毕业证、照片等 。一审辩护人张凤海律师意见:民事委托合同,委托人李庆茹是按照约定,向刘凤国支付办理事务经费和报酬,构成合同之债务。

  2、经过 :承诺。被委托人(代理人)刘凤国同意帮忙,接受委托。
  法律文书(起诉书、判决书) 中“承诺(在对比图用标明)”的内容,不仅不符合正常普通人的认知,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白纸黑字的个人委托书写的清清楚楚,见对比图。

  法律文书(起诉书、判决书)根据自己的需要重新组合、拆分“要约(提出帮忙 );承诺(同意帮忙)”的具体内容 ,玩弄文字,断章取义,肆无忌惮的信口雌黄,并作出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的法律文书(起诉书、判决书)。

  请 法律文书(起诉书、判决书)中审判长余建中、检察员雷中民,不绕弯、不回避,不解释,通俗易懂地说清楚:涉案人员李庆茹、邓森林、寻访池,向刘凤国提出帮忙(或商议)办理医师执业证书的具体内容。如:提出方式或商议方式、履行方式和怎么办理、办理成功或不成功、谁来负担办理事务的费用(是刘凤国给涉案人员负担费用,还是涉案人员负担费用)、委托办理期限等具体内容。
   
  被委托人(代理人)刘凤国同意帮忙,接受委托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符。
  给他人帮忙,是中华民族传统优良美德,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书,从第1条至第452条,没有一条明文规定,接受委托,同意帮忙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要约(法律术语):又称“发盘”、“发价”等,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提出准备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主要条件,以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承诺(法律术语):又称“接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条、第25条、第34条之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后果:刘凤国在事实上履行不能和在法律上不能履行。
  刘凤国在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主要客观原因: 是由于委托人诬告人邓森林、邱继武、李庆茹、寻访池不依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履行义务,造成受托人刘凤国在事实上履行不能。
  只要向委托人诬告人邓森林、邱继武、李庆茹、寻访池质证一个问题,有没有依《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履行义务。

  刘凤国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主要客观原因:是由于委托人诬告人邓森林、邱继武 委托邓森林、李庆茹、寻访池,实施向刘凤国提出帮忙办理医师执业证的本质具有违法性,其违法性是委托人诬告人邓森林、邱继武委托邓森林、李庆茹、寻访池,不具备依法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法定程序或有效条件而违法,导致受托人刘凤国在法律上不能履行。如果允许 刘凤国履行承诺,则意味着允许邓森林、邱继武委托邓森林、李庆茹、寻访池实施不法行为。

  自邓森林、邱继武委托邓森林、李庆茹、寻访池,向刘凤国提出帮忙,与刘凤国同意帮忙承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而不是从确认无效时起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承担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如果允许 刘凤国履行承诺,则意味着允许邓森林、邱继武委托邓森林、李庆茹、寻访池实施不法行为。

  客观方面。起因:要约(向刘凤国提出帮忙);经过 :承诺(刘凤国同意帮忙);后果:刘凤国在事实上履行不能和在法律上不能履行;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特征不符。

  三、客体。刘凤国从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上,其占有事实,从法理上和道理上,均属于合法占有。
  在法理上, 李庆茹、邓森林、寻访池是根据,向刘凤国提出帮忙或商议办理医师执业证书的要约,按照约定支付办理医师执业证书的经费和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8条、第405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在道理上,李庆茹、邓森林、寻访池,向刘凤国提出帮忙办理医师执业证书, 应当向刘凤国支付办理医师执业证书所需的经费和报酬。没有道理让刘凤国免费及出费用,给委托人李庆茹、邓森林、寻访池办理事务。

  在司法实践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明文规定,基于委托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为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法律术语):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财产加以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为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法律术语):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四、主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不符。
  委托人 (法律术语)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被代理人。
  被委托人(法律术语)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或代理人。

  本案在客观方面 ,是由委托人邓森林、邱继武委托邓森林、李庆茹、寻访池,向刘凤国提出帮忙办理医师执业证引起。

  在主体中,如果刘凤国同意帮忙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 ,后果由委托人邓森林、李庆茹、寻访池承担。

  在主体中,如果刘凤国同意帮忙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按主犯处罚,应当依法追究主犯邓森林、李庆茹、寻访池法律责任。只要来一个类推,大家就明白其中地道理。

  类推:如果邓某某在北京市,向刘某某提出帮忙购买毒品,提供资金。刘某某承诺购买。邓某某的罪要比刘某某还要大,在主体中,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按主犯处罚,刘某某只是从犯。


  


  声明:本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持权属证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说明:本文图片涉及的法律文书,均为原件主要内容,如需原件全部内容,请发电子邮箱至:454755058at qq。com,并注明“索取法律文书电子版”。